即日起,潞州區將對養犬行為進行集中整頓治理

為認真貫徹《長治市養犬管理條例》,進一步加強養犬管理工作,規範養犬行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衛生,推進長治市全域文明城市創建工作,決定從即日起對我區養犬行為進行集中整頓治理,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即日起,潞州區將對養犬行為進行集中整頓治理


一、集中整治時間及範圍:集中整治時間從2019年11月7日至2019年12月底,集中整治範圍為潞州區城市建成區。

二、養犬單位或個人要嚴格按照《長治市養犬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依法養犬、文明養犬,不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嚴格執行養犬免疫、登記和年檢制度。規範養犬行為,禁止在禁養區養犬。

三、在重點管理區域內,攜帶犬隻外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為犬隻束牽引帶,牽引帶長度不得超過一點五米,在人員密集場合應自覺收緊牽引帶;

(二)為犬隻掛犬牌或者持養犬登記證,並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牽領;

(三)及時制止犬吠;

(四)攜帶清潔用具,即時清除犬隻糞便;

(五)主動避讓他人,特別是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

(六)乘坐電梯、上下樓梯避開高峰時段,併為犬隻佩戴嘴套或者懷抱犬隻;

(七)禁止攜犬進入辦公場所、廣場、河道、學校、幼兒園、醫院(寵物醫院除外)、圖書館、博物館、紀念館、文物保護單位、體育場館、影劇院、文化娛樂場所、餐飲場所、候車(機、船)室、商場、賓館、商業步行街等公共場所或者乘坐除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攜帶犬隻乘坐出租汽車時,應當徵得駕駛員同意。盲人攜帶導盲犬或者肢體重殘攜帶扶助犬的除外。

四、有下列違反《條例》相關規定的飼養行為,公安機關將依法予以處罰:

(一)在重點管理區域內飼養禁養犬或者繁殖、經營禁養犬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沒收。

(二)在集體公寓、集體宿舍養犬,佔用樓道、通道、走廊等公共區域養犬或者在重點管理區域內個人飼養犬隻超出限養數量的(每戶限養一隻),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並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沒收犬隻。

(三)單位不符合養犬條件擅自飼養犬隻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並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沒收犬隻。

(四)在重點管理區域內飼養犬隻未登記的,或者未按規定對犬隻進行年檢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並督促養犬人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登記或者年檢。逾期仍不登記或者年檢的,沒收犬隻。

(五)飼養犬隻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六)攜帶犬隻進入禁止犬隻進入的場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七)放任犬隻恐嚇他人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驅使犬隻傷害他人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在從事犬隻寄養、美容等經營性活動中,犬隻擾民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五、養犬單位和養犬人應當主動配合執法部門實施犬類管理,若不服從管理,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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