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訴訟公告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訴訟公告

證券代碼:688007 證券簡稱:光峰科技 公告編號:2019-028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已立案暫未開庭審理

上市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原告

案由:專利權權屬糾紛

是否會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負面影響: 若敗訴,公司將承擔此案件的訴訟費用,並且可能會對“7831專利”涉及的其他案件產生不利影響。鑑於本次公告的涉訴案件尚未開庭審理,本次訴訟事項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影響具有不確定性,最終實際影響以法院判決為準。

一、本次訴訟起訴的基本情況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光峰科技”)就專利號為ZL201610387831.8,“熒光劑色輪及其所適用的光源系統”發明專利(以下簡稱“7831專利”)的專利權權屬糾紛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目前已獲得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案號為(2019)粵03民初4309號。截至公告日,本案尚未開庭審理。

二、訴訟案件的基本情況

1、訴訟當事人

原告一: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二: 胡飛

原告三: 李屹

被告:臺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達電子”)

2、事實與理由

2019年11月7日,公司以臺達電子擅自使用光峰科技的技術方案申請了專利並將王博、張克蘇和華健豪列為發明人,侵害了光峰科技的技術成果以及實際發明人李屹、胡飛的署名權為由,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主要訴訟請求

(1)請求判決專利號為ZL201610387831.8,“熒光劑色輪及其所適用的光源系統”發明專利的專利權歸原告一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2)請求判決確認專利號為ZL201610387831.8,“熒光劑色輪及其所適用的光源系統”發明專利的第一發明人為原告二胡飛,第二發明人為原告三李屹;

(3)請求判令被告在被告官網(www.delta-china.com.cn)和《科技日報》上刊登聲明,向原告二、原告三賠禮道歉;

(4)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合理支出人民幣30萬元並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

三、本次公告的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等的影響

本案涉及的“7831專利”同時也是訴訟案件(2019)粵73知民初662號案、無效宣告請求案件4W109295號、訴訟案件(2019)京73民初1276號案的涉案專利,前述三項案件具體內容詳見公司2019-005、2019-007、2019-014號臨時公告。此外,臺達電子“7831專利”為美國專利US 9,024,241的同族專利,兩者技術方案均來源於US 61/537,687記載的技術方案,公司於美國時間2019年9月6日對臺達電子美國專利US 9,024,241提出發明人變更為李屹和胡飛請求(案件號:19-cv-00466-RGD-LRL)獲受理,前述案件具體內容詳見公司2019-012號臨時公告及2019年第三季度報告。目前上述案件(以下簡稱:“7831專利”相關案件)尚未開庭審理。

若本次案件勝訴,“7831專利”的專利權人將變更為光峰科技,針對臺達電子訴訟公司的(2019)粵73知民初662號案和(2019)京73民初1276號案,法院將依據公司請求駁回臺達電子的起訴;針對4W109295號無效宣告請求案件,國家知識產權局將依據公司請求結案。

若本次案件敗訴,公司將承擔此案件的訴訟費用,臺達電子仍為“7831專利”的專利權人,並且可能會對“7831專利”相關案件產生不利影響。鑑於本次公告的涉訴案件尚未開庭審理,本次訴訟事項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影響具有不確定性,最終實際影響以法院判決為準。

除本次公告的訴訟外,公司尚有多起未了結訴訟案件(詳見公司上市招股說明書及公司臨時公告)。公司董事會將密切關注和高度重視該事項,積極應訴,依法主張自身合法權益,採取相關法律措施,切實維護公司和股東的利益。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公司將及時對上述案件的進展情況進行披露,敬請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9年1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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