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萬粉絲視頻網紅博主,用22年的真實名字,卻被告知“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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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知名網紅敬漢卿收到某公司郵件稱“他們是“敬漢卿”註冊商標的持有人,核定使用範圍41類視頻節目、娛樂節目等,要求敬漢卿停止侵犯其商標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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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後,敬漢卿本人發文稱“自己的姓名難道自己還不能用了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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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注商標早已存在多年。

以前,大多針對影視明星、企業和網站等進行搶注,如今隨著互聯網的發展,視頻、自媒體行業的興起,網紅產業也逐漸快速發展,也催生了一些搶注網紅姓名的

“商標流氓”

其往往利用網紅缺乏相關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將網紅的姓名搶先註冊為商標,以圖向姓名權人收取高額的授權費或者轉讓費用。

正是經濟利益的驅使,導致惡意搶注公眾人物姓名的行為層出不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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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分在先姓名權人往往因為維權成本高、訴訟漫長,向搶注者支付費用息事寧人,而有些姓名權人則利用法律武器進行維權。

根據《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0條:當事人主張訴爭商標損害其姓名權,如果相關公眾認為該商標標誌指代了該自然人,容易認為該商標的商品系經過該自然人許可或者與該自然人存在特定聯繫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商標損害了該自然人的姓名權。

因此,姓名權屬於在先權利的範疇,姓名權人可依上述法條主張在先權利。


面對已經被他人搶先將姓名申請註冊商標的,應當如何採取措施加以制止呢?

根據我國《商標法》第33條規定:“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係人認為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

所以,當商標處於初步審定時,姓名權人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以阻止該商標核准註冊。

當搶注商標核准註冊後,姓名權人可以根據《商標法》第45條之規定:“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


如果行政手段無法實現救濟權利的目的,姓名權人也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要想從源頭上避免自己的姓名被搶注,可以從以下兩方面著手準備:


1、將自己姓名註冊為商標。很多公眾人物為避免這種情形,在多個類別上註冊了以自己姓名為標誌的商標。(如知名影星張家輝,將“渣渣輝”註冊全類別)


2、加強商標監測。委託專業的知識產權代理機構或律所對商標進行監測,一旦出現他人申請的情況,立馬採取救濟措施,防止商標被他人註冊,給自己的姓名和名譽造成更大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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