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溫嶺兩級檢察院聯合開展首次民事公益訴訟訴前和解公開審查

浙江檢察網溫嶺訊 “經檢察機關告知,你之前提出了公益訴訟訴前和解申請,現在你是否願意賠償漁業資源損害修復費用?”

“我願意賠償,修復遭受損害的漁業資源和水域生態。”

11月7日上午,溫嶺市人民檢察院會議室內,台州市人民檢察院與溫嶺市人民檢察院聯合就8件非法捕撈水產品民事公益訴訟案的訴前和解進行了公開審查,並就檢察機關作為公益訴訟代表方對案件擬作民事公益訴訟訴前和解聽取各方意見。這在浙江省尚屬首次。

本次公開審查的8起案件均為非法捕撈水產品民事公益訴訟案,為節約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台州市、溫嶺市兩級人民檢察院聯合開展了這次集中公開審查。為保證審查過程的公開公正,檢察機關專門邀請了溫嶺市環境綜合整治委員會、港航口岸和漁業管理局、溫嶺市公安局代表以及2名人民監督員代表參加。

上午9點,相關參與人均已到場,記錄員宣讀了公開審查會場紀律,公開審查正式開始。在核實公益損害賠償人身份,宣讀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之後,檢察官講述案情,闡述定性,就公益損害賠償人之前提出的民事公益訴訟訴前和解申請進行進一步確認,並就公益損害賠償金額分別與公益損害賠償人進行了協商。最後,會議進行了評議,就是否符合訴前和解條件以及賠償金額是否合理聽取了人民監督員代表以及溫嶺市環境綜合整治委員會、港航口岸和漁業管理局、溫嶺市公安局代表的意見。

今年1月,溫嶺市人民政府發佈公告,自2019年1月11日起,全市範圍內全民所有制的河道、湖泊淡水水域(已發放養殖證的水域除外)均為禁漁區,禁漁期為全年。

溫嶺市人民檢察院在履職過程中發現,金某等4人非法捕撈的行為不但觸犯了刑法,而且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遂將案件線索移送台州市人民檢察院。台州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後認為,金某等4人在禁漁區、禁漁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撈水產品,其行為破壞了生態環境和水產資源,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八條、第十五條之規定,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經公告程序後,可以對其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案件辦理期間,接到民事公益訴訟訴前告知書的金某等4人表示願意民事和解,賠償漁業資源損害修復費用。

公開審查中,金某等4名公益損害賠償人對於案件事實均無異議,表示願意積極賠償。台州市人民檢察院作為公益訴訟代表方與金某等4名公益損害賠償人就公益損害賠償金額進行了協商。根據《關於辦理漁業資源損害賠償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使用禁用漁具、不合規格網具、禁漁期禁止作業漁具,或採用電魚、攔河設柵捕魚等禁用方法捕撈的,一般按照非法捕撈漁獲物價值的10至30倍予以賠償,但最低不低於人民幣2000元。"經協商,確定公益損害賠償金額為人民幣2000元。

當天,包括金某等人在內,公開審查的8起非法捕撈水產品民事公益訴訟案的14名公益損害賠償人均與檢察機關達成民事訴前和解,簽訂了公益訴訟和解協議書。目前,8起案件的公益損害賠償金共計人民幣16000元均已繳至國庫。

“公開審查處理案件,既讓涉案當事人在公開審查程序中充分表達意見和看法,又讓其深受教育,效果很好。”受邀參加公開審查的人民監督員李祖國、周軍夫對此次民事公益訴訟公開訴前和解的開展表示充分肯定,並希望檢察機關作進一步探索,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

“對賠償金額較少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探索訴前和解,既能節約司法資源,也有利於提高辦案效率,對於檢察機關更加高效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助力浙江省訴源治理工作具有探索意義。”台州市人民檢察院第五檢察部副主任、員額檢察官阮曉霞表示。

台州、温岭两级检察院联合开展首次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和解公开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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