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國關閉礦山時有什麼要求?

蒙古國關閉礦山時有什麼要求?

如果許可證持有人要全部或部分關閉礦區、礦山、工廠時,應在不少於一年前就此通知國家中央行政機關,與主管自然環境保護事務的國家中央行政機關共同制定恢復、關閉礦區、礦山、工廠的程序,並按照該程序做好準備工作,採取以下措施:

(1)礦區用於公共用途時,確保其安全性,切實採取相應措施恢復自然環境;

(2)曾經的礦床所在地用於公共用途而存在安全隱患時,要採取預防措施;

(3)除了當地行政機關或技術監督機關同意留在場地內的機械設備、設施和產外其他全部搬出場地外。

除了採取上述措施以外,還要在合適比例尺的地圖上詳細標註由於礦山作業留下的、可能發生危害的地段,在礦床附近設置必要的標誌、警示、警告牌,將地圖報送技術監督機關和當地縣、村、區行政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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