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夫妻共有房产,一方未签字,合同一定无效吗?

毛锦洁


自然不是。

因为房产登记原因,导致原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能登记在配偶一方名下。而对于《物权法》来说,物权是以登记为准,导致配偶单方具有转让房产的现实可能性。

所以,对于单方出售房产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所以,合同法规定的是追认生效。但是,司法解释已经改变对无权处分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对于这个单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属于无权处分,但仍然属于有效合同。

之所以会作出改变,主要是为了维护买方的利益。因为对于这类无权处分行为,大都是卖方所致。而一旦认定为无效合同,那根据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作为买方所能得到的赔偿那边相对较小。若合同有效,作为买方则可以主张赔偿,获得更大的利益。


叶律师


按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房屋属于不动产,经过房管部门登记生效。但是现实中存在一些权属与登记不一致的特殊情形,下面以夫妻共有房屋处分为例,鹿林律师为大家分析单方处分共有房产的效力:

一、有效情形

1、房产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登记人出卖房屋,买受人不知道房屋属于出卖人夫妻共有,且支付了房款并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则处分行为有效;

2、房产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登记人出卖房屋,买受人不知道房屋属于出卖人夫妻共有,支付了定金、全部或部分房款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共有人同意出卖,则处分行为有效;

3、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其中一人以自己及另一方代理人名义出卖房屋,且支付了房款但未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共有人同意的,合同有效;

二、无效情形

1、房产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登记人出卖房屋,买受人不知道房屋属于出卖人夫妻共有,支付了定金、房款(包括部分或全部)但未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共有人不同意出卖,则处分行为无效。

2、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其中一人以自己及另一方代理人名义出卖房屋,支付了定金、房款(包括部分或全部)但未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如另一方不认可出卖行为,则合同无效。

3、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其中一人以自己名义出卖房屋,支付了定金、房款(包括部分或全部)但未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如另一方不认可出卖行为,则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鹿林律师,您身边的律师朋友


粤港澳房产分析师


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出售房屋时需要经过双方一致同意。最主要的是合同能否履行并过户的问题,分这么两种情况。1、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登记一方出售,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办理过户手续;2、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另一方没有签字,需要配偶另一方配合才能办理过户手续。


付代广律师


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要区别对待。

合同有效情形:

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一人名下,当购房者通过查看房屋、审查房屋产权登记等情况尽到合理审慎的义务,且向出售方支付了合理的房屋价格,并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后,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因为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已经尽到合理审慎的义务且支付了相应房屋对价,属于善意第三人,所以该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合同无效的情形:

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出售房屋必须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如果任意一方签字,另一方不认可的话,即便买购房者支付合理对价,也无法构成善意第三人的情形,所以合同是无效的。


范春源律师1


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一个人能卖吗?

不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共同支配,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夫妻一方不可以私自卖房,夫妻一方私自卖房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按照法律来说,无权处分的行为原则上是无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作出例外规定,如果满足下述规定,那么夫妻一方私自卖房的行为就是有效的:

第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也就是说,他不知道所买的房子是夫妻一方私自卖的。

第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也就是说,房子是以市场价格卖出去的,不能明显低于市场价格。

第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也就是说,房子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

如果买房子的人同时符合上面所说的三种情况,也就是构成了法律所说的善意取得,那么夫妻一方私自卖房的行为就是有效的。房子卖出去以后,是要不回来的。


平凡的沈子


按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房屋属于不动产,经过房管部门登记生效。但是现实中存在一些权属与登记不一致的特殊情形,下面以夫妻共有房屋处分为例,鹿林律师为大家分析单方处分共有房产的效力:

一、有效情形

1、房产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登记人出卖房屋,买受人不知道房屋属于出卖人夫妻共有,且支付了房款并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则处分行为有效;

2、房产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登记人出卖房屋,买受人不知道房屋属于出卖人夫妻共有,支付了定金、全部或部分房款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共有人同意出卖,则处分行为有效;

3、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其中一人以自己及另一方代理人名义出卖房屋,且支付了房款但未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共有人同意的,合同有效;

二、无效情形

1、房产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登记人出卖房屋,买受人不知道房屋属于出卖人夫妻共有,支付了定金、房款(包括部分或全部)但未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共有人不同意出卖,则处分行为无效。

2、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其中一人以自己及另一方代理人名义出卖房屋,支付了定金、房款(包括部分或全部)但未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如另一方不认可出卖行为,则合同无效。

3、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其中一人以自己名义出卖房屋,支付了定金、房款(包括部分或全部)但未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如另一方不认可出卖行为,则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小沙哥


是的,权属是夫妻是共有人,必须要两方同意,房管局过户必须要两方都在场


武汉的奔跑者


其他朋友都说了很多,讲得太多,可能看不懂其实总结就两点∶

1⃣,若权属发生了转移,则申诉无效,合同继续履行。

2⃣,若权属未发生转移,可申诉合同解约,,视为卖方违约,按照同约定对买家进行赔偿。


贝壳—守艺


如果真较真是家庭内部的矛盾,现在的都是一方未签字的情况下都会签补充协议,从更本上说是合法夫妻是有效的,除非房价涨的多,过户时刁难些然后让客户加点钱,要不就违约


江浙沪别墅顾问


一定是无效的;因为是夫妻共有财产,如果要是出售的话一定要夫妻双方共同达成一致,共同签字才能生效,否则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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