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開有限公司的牆:公司人格否定製度新動向

一、背景摘要

2019年7月3日至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周強院長出席會議並發表了重要講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劉貴祥同志作了工作報告。

會後,最高院民二庭將工作報告中涉及的法律適用問題、與會代表討論時提出的問題以及其調研過程中收集到的問題歸納整理成《會議紀要》,現階段為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九民紀要(徵求意見稿)》。

《九民紀要(徵求意見稿)》與之前網上流傳的版本有部分出入,全文長達123條,內容涵蓋廣泛,包括《民法總則》適用的法律銜接、公司糾紛案件、合同糾紛案件、擔保糾紛案件、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糾紛案件、證券糾紛案件的審理、營業信託糾紛案件、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票據糾紛案件、破產糾紛案件、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和第三人撤銷之訴糾紛案件、以及民刑交叉糾紛的處理等十三個方面。其中,關於公司糾紛案件審理的第四款,再次強調並明確了公司人格否認制度。

二、公司是一面牆還是一層紗?

公司人格否認制度(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即「刺破/揭開公司的面紗」(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通常,公司被視為一個獨立的法人,它對其產生的債務負全部責任,普通法國家通常堅持這種獨立人格的原則,但在特殊情況下可能會「刺穿」或「揭開」公司的面紗。在法律視野內,美國最先在訴密爾沃基冷藏運輸公司(U.S. V. Milwaukee Refrigerator Translt Co.)一案中確立該“刺破公司面紗”的原則。

我國《 公司法》 第二十條第三款也對該制度進行規定:“第六十三條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此規定是我國法律對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核心條文,但是,對於「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定義,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嚴重」程度,一直缺乏更加明晰的規定。

《九民紀要(徵求意見稿)》再次聚焦公司人格否認制度,並且,劉專委在會上再次強調,對於該制度的適用應堅持慎用、當用則用、個案處理的思路,審判既不能「動搖公司人格獨立和股東有限責任制度的基石」,又要「敢於運用該條款,揭開公司面紗」,綜合判斷,從而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其中,「當用則用」的提法,可以側面看出此次會議對於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重視,會議也同時強調,應協調好「三個關係」,分別是:股東、公司、債權人等各種利益主體之間的關係,公司自治與司法介入的關係,公司內部與外部的關係。這三個關係也分別體現在了公司人格的否認過程中,那麼問題便隨之而產生:如何有限度地打破公司自治原則?怎樣去敲開有限公司這面牆,找到背後的“操縱者”?

三、至關重要:財務或財產混同

公司人格否認,需要確定其存在人格混同,而一般而言,公司人格混同判斷適用三個標準,即人員混同、業務混同、財產混同(徐工集團工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訴成都川交工貿有限責任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案)。值得注意的是,《九民紀要(徵求意見稿)》將財產或財務混同界定為「人格混同的重要表現」,並明確瞭如下情形構成財產或財務混同:

1)股東隨意無償調撥公司資金或者財產,不作財務記載的;

2)股東用公司的資金償還股東個人的債務,或者調撥資金到關聯公司,不作財務記載的;

3)公司賬簿與股東賬簿不分;

4)股東自身收益與公司盈利不加區分,致使雙方利益不清;

5)公司的財產記載於股東名下,由股東佔有、使用。

上述五個構成財產或財務混同的情形,我們且將其稱之為構成公司人格混同的「充分情形」。

除此之外,「補強情形」也出現在此次的《九民紀要(徵求意見稿)》中,即:公司業務和股東業務混同;公司員工與股東員工混同,特別是財務人員混同;公司住所與股東住所混同。這些補強情形都無法直接單獨構成公司的人格混同,但都作為證明財務或財產混同的補強情況。

對於公司人格混同,財務或財產混同的證明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根據以往案例來看,人民法院對於認定公司是否存在人格混同也持有傾向性意見,即「關鍵看是否存在財產或財務混同」。鑑於此,《九民紀要(徵求意見稿)》將此前各級法院的審判觀點進行了明確化,同時向以意思自治為原則的公司發出變向「警示令」,即,如發生上述情況,或將構成公司人格混同,由此也為公司治理、合規制度建設和股東責任約束的規範化起到了一定作用。

四、意思自治的偏離:濫用控制權行為

要做到公司的人格獨立,主要表現在獨立的意志和獨立的利益。「意志」即控制權,「利益」即「利潤分配權」。對於股東濫用控制權行為,《九民紀要(徵求意見稿)》特別提到了「家族企業、一人公司」等情況,並進行了如下界定:子公司向母公司及其他子公司輸送利益;母子公司進行交易,收益歸母公司,損失卻由子公司承擔;先抽逃公司資金或解散公司,再以原設備、場所、人員及相同經營目的另設公司,從而逃避原公司債務。

關聯公司、空殼公司、「殭屍」企業等成為近年來公司交易領域內的熱詞,對於這種「一人多家」(一個實際控制人或股東擁有多家公司)或者「一家獨大」(家族企業或關聯公司成積聚規模化)的情況,上述「利益輸送」的行為將直接導致公司的人格否認,債權人可以跨過「外牆」直接追究股東責任。

敲開有限公司的牆:公司人格否定製度新動向

五、認繳制下的資本博弈:公司資本顯著不足

自《 公司法》2013年修訂後,公司資本的出資方式和繳納方式均不再由法律強制規定,轉而採取公司股東發起人自行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並記載於公司章程的方式。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也無需提交驗資報告。

自此,「認繳制」正式確立,有限公司如雨後春筍般出現,隨之而來的,就是大量針對中小規模企業的債權無法回收的情況,極大地損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具體而言存在以下幾個困難:

1)信息不透明

認繳製出臺後成立的企業,由於不再需要提交驗資報告,所以公開的工商信息一般難以查到其股東實繳的數額;

2)期限不確定

認繳制同時也允許股東發起人對於認繳股權自行約定出資期限,然而,究竟期限多長,法律並未進行明確,僅規定為在公司章程中約定。在這種背景下,甚至會出現股東任意修改章程不合理延遲出資期限的行為。對於這種不合理或惡意推遲出資期限的行為,法院一般將認定其為出資不實,並要求其在認繳出資範圍內承擔出資義務,並未直接對公司進行人格否認。

《九民紀要(徵求意見稿)》對資本顯著不足進行了界定:設立時不足和設立後不足。其中公司設立時資本顯著不足,是指「股東實際投入公司的資本數額與公司經營所隱含的風險相比明顯不匹配」。這裡的「顯著」、「明顯」等程度詞也表明了最高院對於適用該思路的謹慎:

舉個例子,投資10萬,開了家餐飲公司,雖然公司可能實際營收在第一個季度就超過了註冊資本,但是這並非達到「顯著」的要求,屬於正常的「以小博大」的經營模式。但是,如果同樣投資10萬,開了家五星國際度假村酒店,一天的流水用度就有數萬,這就會涉及「風險與資本不匹配」,也就是資本明顯不足。

對於公司設立後,資本顯著不足主要表現為:股東通過明顯不合理的分紅、明顯不合理的高工資等方式抽走資金,導致其經營的事業規模與隱含的風險相比明顯不匹配。

六、訴訟地位與路徑:司法成本不再是混同股東的「護城河」

一直以來,我國的公司人格否認制度處於一個漸進的探索中,總體而言,各級法院對於債權人提起公司人格否認之訴持開放的態度。但不可迴避的是,司法成本對於主張權利的當事人來說,也一直是「障礙」之一。

一方面是經濟成本,當事人往往選擇優先確認債務關係,在拿到生效法律文書後,再行起訴追加;另一方面是時間成本,一同起訴主張股東承擔連帶責任,在時間成本上將存在不確定性,甚至影響債務關係的審理進程。

《九民紀要(徵求意見稿)》則明確了上述所有公司人格否認訴訟中,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即:

1)債務已確認,另行提起,股東被告,公司第三人;

2)一同提起時,列公司和股東為共同被告;

3)債務未確認,直接提起,法院應釋明並追加公司為共同被告,如不追加則駁回。

上述有關訴訟地位的內容,讓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適用路徑更為明晰,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的降低了債權人主張權利的司法成本,築橋通途。

增強投資創業信心,激發經濟活力,是《九民紀要(徵求意見稿)》關於公司糾紛案件審理的目標之一。創業的信心,除了無可複製的創意、雄厚的資本外,還需要健全的法律法規。隨著近年來經濟的發展,公司制度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為債權人對抗不合理的股東、「老賴」提供了機會,讓權利主張變得更為可行。

商事契約精神是現代社會公平交易的基石,但它偶爾會走入困局,有限公司制度是人類分工合作的創舉,但這面「意思自治的牆」也並非始終屹立不倒。

真正的公平與正義在於:在困局中,用法律的錘,敲開自治的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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