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低保出新規:取消可查證材料 支持有條件的地方委託鄉鎮審批低保(附解讀)

為進一步規範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低保)審核審批工作,2019年11月6日,湖北省民政廳印發了《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暫行辦法》(鄂民政規〔2019〕1號),《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實施辦法(試行)》(鄂民政規〔2013〕1號,以下簡稱《辦法》)同時廢止。

  一、修訂《辦法》的背景和必要性

  (一)修訂《辦法》是進一步完善政策的需要。一方面,《辦法》於2013年5月30日印發,目前已經超過規範性文件適用期。另一方面,《辦法》制定以來,經歷了《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的頒佈實施、脫貧攻堅戰的深入推進,關於低保工作的很多新政策、新規定、新要求陸續出臺,低保政策分立於不同時期、不同文件之中,對於基層經辦服務人員全面掌握政策、準確執行政策增加了難度。

  (二)修訂《辦法》是適應“放管服”改革要求的需要。《辦法》修訂後,取消了要求低保申請對象提供的一些可以通過核查手段查證證明材料;同時,支持有條件的地方委託鄉鎮審批低保。

  (三)修訂《辦法》是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回應群眾關切、解決基層工作遇到的困惑的需要。隨著經濟社會發展,低保家庭財產狀況規定應相應調整;社會關注度較高的低保優親厚友問題需要進一步強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近親屬享受低保備案管理等措施;贍(扶、撫)養費計算、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財產狀況認定等困擾基層工作的問題需要進一步明確措施。

  (四)修訂《辦法》是尊重基層首創的需要。近年來,各地低保工作創新實踐力度不斷加大,特別是農村低保按標施保的全面實施,基層創造了很多有益的經驗,比如在核算低保申請家庭是的勞動力系數折算、收入定額扣減等好做法,都可固化為具體規定。

  二、內容解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低保)審核審批工作,根據民政部印發的《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辦法(試行)》(民發〔2012〕220號)及《湖北省社會救助實施辦法》(省人民政府令374號)《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鄂政發〔2013〕18號)相關規定,結合形勢發展和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解讀:

  1.明確《湖北省社會救助實施辦法》(省人民政府令374號)為制文的政策依據之一。《湖北省社會救助實施辦法》是我省貫徹落實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實施社會救助的主要遵循。

  2.強調結合形勢發展和工作實際為制文的實踐依據。

  

  第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據本辦法開展低保審核審批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加強本轄區內低保審核審批工作的規範管理,促進低保工作公開、公平、公正。

  第二章 資格條件

  第四條 持有當地常住戶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低保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均可以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低保。

  解讀:

  強調屬地管理原則。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低保應是常態,否則是例外。

  第五條 戶籍地的城鄉劃分依據國家統計局公佈的城鄉分類代碼來確定。

  對於城鄉結合部等區域劃分不夠清晰的地方,原則上可將申請人無承包土地、不享受惠農政策等作為申請城市低保的戶籍條件。

  解讀:

  1.戶籍制度改革後,取消了戶籍差別,但戶籍所在地的城鄉劃分可登陸國家統計局門戶網站查詢分類代碼來識別。

  2.強調“對於城鄉結合部等區域劃分不夠清晰的地方”,可將申請人無承包土地、不享受惠農政策等作為申請城市低保的戶籍條件。對於戶籍地比較清晰的,比如進城落戶農民,雖然有承包土地權、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等,但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同等享有城市低保政策的權利。

  3.對於一些“城中村”居民,應當保證其基本生活水平不低於當地城市低保標準,所以不再將“不參與集體經濟收益分配”作為申請城市低保的條件。

【城鄉分類代碼】國家統計局公佈的統計用區劃代碼和城鄉劃分代碼所涉及的數據,是國家統計局開展統計調查所涉及的區劃範圍,未包括我國臺灣省、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統計用區劃代碼和城鄉劃分代碼包括12位統計用區劃代碼、2位城鄉屬性代碼和3位城鄉分類代碼。本文所指的城鄉分類代碼,就是上述中的“3位城鄉分類代碼”。

  第六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指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關係的成員登記在同一戶口簿且共同生活的,或者雖然戶口不在同一戶口簿但具有贍養、扶養、撫養關係且共同生活的成員,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關係並長期共同居住的人員。

  下列人員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一)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

  (二)與家庭失去聯繫滿二年的人員;

  (三)被宣告失蹤人員;

  (四)現役軍人中的義務兵;

  (五)在監獄內服刑的人員;

  (六)老年人和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共同生活的家庭中有經濟收入來源的70週歲以上的老年人;

  (七)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人員。

  解讀:

  1.強調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認定不以“同一戶口簿”作為前提條件。

  2.明確“與家庭失去聯繫滿二年的人員”和“被宣告失蹤人員”均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3.特別提出“老年人和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共同生活的家庭中有經濟收入來源的70歲以上老年人”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著力更好保障生活困難的成年無業重病、重殘人員的基本生活。

  

第七條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規定期限內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第八條 家庭財產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動產和不動產。

  解讀:

  進一步明確了家庭財產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擁有的財產,為各地出臺有別於低保家庭財產標準的低保家庭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財產狀況規定以及低收入家庭財產狀況規定做好鋪墊。

 

 第三章 申請及受理

  第九條 申請低保應當以家庭為單位,由家庭成員或者其代理人以家庭的名義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

  受申請人委託,村(居)民委員會可以代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低保經辦機構提交低保書面申請及其相關材料。

  解讀:

  1.《辦法》不再強調以“戶主”的名義申請低保,而是完全迴歸到以“家庭”為單位,以“家庭”的名義。

  2.強調低保申請的受理主體是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明確具體由其低保經辦機構辦理。比如,鄉鎮民政辦、“一門受理”窗口。

  

第十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單獨提出申請:

  (一)生活困難、靠家庭供養且無法單獨立戶的成年無業重度殘疾人。其中,生活困難的認定按所屬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人民政府的具體規定執行。

  (二)未脫貧建檔立卡貧困戶中靠家庭供養且無法單獨立戶的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和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貧困人口(不含整戶納入低保範圍的貧困人口)。其中,重度殘疾人是指未脫貧建檔立卡貧困戶中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一級、二級重度殘疾人和三級智力殘疾人、三級精神殘疾人;重病患者是指獲得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的人員。

  (三)脫離家庭、在宗教場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生活困難且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部門備案的宗教教職人員。

  解讀:

  1.此條整合了國家關於重度殘疾人和未脫貧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單人施保政策。

  2.按照殘聯發〔2015〕34號文件有關規定,生活困難、靠家庭供養且無法單獨立戶的成年無業重度殘疾人,經個人申請,可參照單人戶納入低保。“生活困難”的對象應包括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貧困家庭等群體,各地要加快完善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開展支出型貧困家庭認定工作。

  3.各地在制定低保家庭財產狀況規定時,要將按戶保障等一般對象與單人施保政策的特殊對象區分開來。比如,重度殘疾人單獨施保對象的家庭財產狀況規定只需要與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貧困家庭相銜接,或按政府具體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申請人或者其家庭成員的戶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按以下方式辦理:

  (一)同一城市跨城區或同一縣(市、區),申請人經常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向經常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申請人經常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省內跨縣(市、區)的,經常居住地應協助戶籍所在地開展家庭經濟狀況核查、動態管理等相關工作。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戶口不在一起的,可選擇在其主要家庭成員的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戶口分別登記在城鎮或農村地區的,應當一起提出申請,分別按照城鄉低保標準核定補助水平。戶口不在一起但經常居住在某一戶籍地的家庭,應當在經常居住地提出申請。

  (三)低保對象發生省內跨縣(市、區)遷移的,憑遷出地證明到遷入地重新申請低保,管理審批機關據實簡化審批程序。

  解讀:

  1.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取消了“未享受低保證明”等不必要的證明事項。

  2.強調戶籍地受理低保申請的同時,明確經常居住地的管理責任。

  3.戶口分別登記在城鎮或農村地區的,應當一起提出申請,不再強調分別申請;首次明確戶口不在一起但經常居住在某一戶籍地的家庭,應當在經常居住地提出申請,屬於便民利民措施。各地應該注意加強低保與其他社會救助制度、社會保障制度的有效銜接,讓低保申請對象後無後顧之憂。

  

第十二條 申請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規定填寫《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及授權書》,如實填報相關信息,提交相關材料;

  (二)承諾所提供的信息真實、完整,並承擔因提供虛假信息引發的相關法律責任。

  解讀:

  1.《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及授權書》是指按《民政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完善最低生活保障行政文書使用工作的通知》(民辦發〔2019〕10號)中規範的文書格式,內容包括本人及共同生活的成員授權、委託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機關及其指定的收入核對機構對本家庭成員(含法定贍、扶、撫養關係成員)的收入和家庭財產狀況的相關信息進行核對,以及誠信聲明、承諾事項。

  2.提交的相關材料中,除遞交《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及授權書》外,還應出示身份證明、戶口簿等必要證明材料,如實填寫《申請家庭經濟狀況信息表》,即“一書一證一表”。

  

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備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補齊所有規定材料。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受理低保申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受理。農村地區可以實行每半年集中受理一次。

  第十四條 申請低保時,申請人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低保經辦人員、村(居)民委員會成員有近親屬關係的,應當如實申明。

  對已受理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低保經辦人員、村(居)民委員會成員近親屬的低保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重點審核,單獨登記,上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組織核查。對審核審批資料,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要單獨歸檔備案,並加大對備案對象的監督。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中在編在冊的財政供養人員及離退休人員(含國有企業中參照管理的科級以上幹部),但遺屬、臨時工作人員、下崗職工等財政適當補助人員和國家安全等部門涉密人員除外。

  “低保經辦人員”指涉及具體辦理低保受理、審核(包括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審批等事項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

  “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解讀:積極回應群眾關切,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近親屬申請低保納入備案管理範圍,加大監督管理力度。

  

第四章 家庭經濟狀況調查

  第十五條 家庭經濟狀況是指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財產。

  第十六條 城市低保按申請前3個月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農村低保按申請前12個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

  解讀:以前農村低保家庭按“人均純收入”計算,現規範為“人均可支配收入”。

  

第十七條 家庭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

  1.工資性收入。指就業人員通過各種途徑得到的全部勞動報酬和各種福利並扣除必要的就業成本得到的淨收入。

  2.經營淨(純)收入。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獲得全部經營收入中扣除經營費用、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和相關稅之後得到的淨收入。

  3.財產性收入。指家庭成員擁有的金融資產和房產、車輛、農機具等非金融資產以及土地等自然資源交由其他機構、單位和個人使用而獲得的回報並扣除相關費用之後得到的淨收入。包括但不限於儲蓄存款利息、有價證券紅利、儲蓄性保險投資以及其他股息和紅利,集體財產收入分紅,出讓無形資產、特許權和轉租承包土地經營權、出租或者出讓房產等收入。

  4.轉移性收入。指轉移性收入扣減轉移性支出。其中,轉移性收入指國家、單位、社會團體對居民家庭的各種轉移支付和居民間的收入轉移,包括但不限於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離退休金、失業保險金,社會救濟金、遺屬生活補助金、賠償收入,接受遺產收入、接受捐贈(贈送)收入等;轉移性支出指居民對國家、單位、居民的經常性或義務性轉移支出,包括但不限於繳納的稅款、按規定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障支出、贍(扶、撫)養支出、經常性賠償支出等。

  解讀:

  1.根據民政部、國家統計局有關規定,明確家庭可支配收入的內涵。

  2.首次提出“轉移性支出”的概念,明確在計算轉移性收入時要扣減轉移性支出。當轉移性收入少於轉移性支出時,轉移性收入為負數。

  3.按規定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障支出,是指按國家或有關單位規定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社會養老保險等費用。為鼓勵靈活就業人員參與社會養老保險,各地應具體規定對低保申請對象自行繳納社會養老費用的收入扣減標準。

  

第十八條 家庭收入核算應遵循以下規定:

  1.對於已簽訂勞動合同或有固定工作的人員工資性收入和有法律文書、合法有效的合同(協議)等證明的相關收入,依據有關證明材料核算。對於未簽訂正式用工合同的務工人員工資性收入及其他難以據實認定的收入,可按務工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行業指導價進行核算。

  

解讀:低保申請對象應如實填報家庭經濟狀況有關信息。審核審批機關在開展收入核算工作時,對無法據實核定的,應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則進行評估,防止收入核算“虛高”。

  2.對於法定贍(扶、撫)養人應承擔的贍(扶、撫)養費,一般按司法、法院等相關部門出具的調解書、判決書或者協議書確定金額認定。無法律文書規定或協議的,低保審核、審批機關應在法定義務人授權、委託的基礎上,通過信息核對等方式對其家庭經濟狀況進行核查。對於法定義務人不配合家庭經濟狀況核查的,應終止審核審批程序;對於法定義務人屬於低保、特困人員、低收入家庭成員或未脫貧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可認定為無經濟負擔能力;對於法定義務人家庭財產狀況超出當地規定的,應認定為有經濟負擔能力。

  解讀:

  1.強調尊重法律文書,廢止了“法律文書規定的以及協議或法律文書規定的數額明顯偏低的,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人的支付能力推算支付水平”等規定。

  2.明確要對具有法定贍、扶、撫養關係的家庭成員(包括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收入、財產狀況進行信息核對。

  3.明確各地應當對法定義務人家庭財產狀況作出規定。

  4.各地在制定贍撫養費核算辦法和評估標準時,應當適當考慮法定義務人家庭因病、因殘等剛性支出,不能簡單地按收入進行推算。

  3.對於領取一次性經濟補償金並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的職工,在申請低保時,其家庭收入的計算方法應從領取的經濟補償金中扣除該職工從解除勞動關係之日到法定退休年齡期間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扣除後的結餘部分按當地人均消費支出水平和家庭人口計算可分攤的月數,在可分攤的月數內,該家庭不能享受低保。如果補償結餘為負數或零,則一次性經濟補償金不再計入家庭收入。對於除養老保險費以外還確需扣除的其它社會保險費,也按照上述原則辦理。實際繳費金額以繳費單據為依據。

  4.因城建、危改、拆遷一次性領取住房拆遷補償費的人員,申請享受低保待遇時,購買住房後有結餘金額的,其結餘部分按當地人均消費支出水平和家庭人口計算可分攤的月數。在可分攤的月數內,該家庭不享受低保,無結餘金額的不再計入家庭收入。

  

解讀:對一次性經濟賠償、補償款的扣減標準,由參照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整為參照人均消費支出水平。

  5.領取一次性補償費用的人員,在可分攤月數內,因病、因災等特殊情況將一次性補償費提前用完,生活確有困難的,可申請低保。

  6.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考慮不同類型對象勞動能力和勞動條件的差異,統一採取設定勞動力參照系數或定額扣減標準的辦法,制定收入評估標準。重點對實現就業的低保對象或新申請低保的家庭成員不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或者家庭主要成員缺失,或者因患病、殘疾等喪失部分勞動能力,或者確需照護家中失能半失能老人、嬰幼兒、重病患者、重度殘疾人,或者有懷孕、哺乳等情形,仍積極就業的相關收入進行適當扣減。

  解讀:

  1.採取設定勞動力系數或定額扣減標準的辦法制定收入評估標準,是農村低保按標施保的實踐經驗。主要為了落實國家關於扣減必要的就業成本、鼓勵勞動等政策規定,提高收入評估的精準度和公平性。

  2.特別提出要通過收入扣減的方式,鼓勵低保對象積極就業創業、參加勞動,從正面回應“低保不養懶漢”。

  

第十九條 下列收入項目不計入家庭收入:

  1.優撫對象、義務兵按規定享受的優待、撫卹等補助性資金;

  2.對國家、社會和人民作出特殊貢獻,政府給予的一次性獎金;

  3.獎學金、助學金、勤工儉學收入及由政府和社會給予困難學生的救助金;

  4.人身傷害賠償中生活補助費以外的部分,包括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護理費及死亡人員的喪葬費和一次性撫卹金等;

  5.政府及相關部門、單位頒發的見義勇為等各類非報酬性獎金;

  6.居民各類醫療保險補助資金和醫療救助金;

  7.政府、社會給予的臨時性救助款物;

  8.獨生子女費及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金和特別扶助金;

  9.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10.高齡津貼和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老年人服務補貼;

  11.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生活補貼;

  12.其他經省級民政部門認定不宜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解讀:整合了分立於不同文件中的“碎片化”規定,為基層經辦人員提供“清單式”服務。

  

第二十條 家庭財產主要包括:

  (一)銀行存款和有價證券;

  (二)機動車輛;

  (三)房屋等不動產;

  (四)股權、股份、債券;

  (五)其他財產。

  各地應當按照市縣人民政府制定的低保家庭財產狀況規定開展認定工作。其中,具有以下幾種情形之一的可認定為不符合財產狀況規定:

  (一)銀行存款、有價證券、債券的總值人均超過當地月低保標準18倍的;

  (二)家庭成員名下有不是用於生產經營且價值超過當地月低保標準18倍的機動車輛(殘疾人用於功能性補償代步的機動車輛,以及普通摩托車除外)、船舶等;

  (三)擁有2套(含2套)以上產權住房(不含農村民宅),且人均擁有建築面積超過當地統計部門公佈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築面積1.5倍的;

  (四)家庭成員名下有非居住類房屋(如商鋪、辦公樓、廠房、酒店式公寓等)的,但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場所且面積不超過當地統計部門公佈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築面積1.5倍的除外;

  (五)家庭擁有黃金、首飾、收藏品等高值物品的總價值人均超過月低保標準18倍的;

  (六)家庭擁有有價債權的總價值人均超過當地月低保標準18倍的;

  (七)家庭成員擁有企業、註冊公司且一年內有納稅記錄的。

  解讀:

  1.上述家庭成員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不包括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2.省級作出的限制性財產狀況規定,宜寬不宜窄,市縣應作出符合當地實際的更具體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城市低保申請和集中受理農村低保申請之日起15日內,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組織開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

  解讀:

  1.按照《湖北省社會救助實施辦法》有關規定,將原來“10個工作日”的時限要求,規範為“15日”。

  2.對集中受理農村低保申請作出明確的時限要求,對於臨時受理的農村低保申請,各地應當按照急事急辦、特事特辦的原則,參照城市低保申請受理的時限要求開展工作。

  

第二十二條 調查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情況,應採取以下方式:

  (一)信息核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通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與公安、人社、住建、稅務、金融、市場監管、銀行、保險、住房公積金等部門和機構,對低保申請家庭的戶籍、機動車、就業、保險、不動產登記、存款、證券、個體經營、納稅、住房公積金等收入和財產信息進行核對。

  (二)入戶調查。調查人員到申請人家中逐一核實信息核對結果和個人聲明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全面瞭解其家庭收入、財產情況和吃、穿、住、用等實際生活狀況。入戶調查結束後,調查人員應當填寫入戶調查表,並由調查人員和申請人(被調查人)分別簽字。每組調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其中至少有1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各地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託第三方機構參與調查。

  (三)必要時,採取鄰里訪問、信函索證、民主評議等方式瞭解其家庭收入、財產和實際生活狀況。

  解讀:

  1.明確信息核對、入戶調查為家庭經濟狀況核查的規定動作,鄰里訪問、信函索證、民主評議等方式為自選動作。

  2.強調先信息核對再入戶核查。

  3.明確入戶調查是對信息核對結果和個人聲明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核查,並強調要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聲明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見。這旨在承認家庭經濟狀況核查的方式手段有限,核查無法代替個人聲明。這也將對對象認定不精準的補救、申請人失信行為懲戒等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對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果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申請人提供的家庭經濟狀況證明材料進行審核,並組織開展複查。

  第五章 民主評議

  第二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民主評議,包括:

  (一)年度核查期間所有的新申請對象和複核對象;

  (二)申請人家庭情況較為複雜的;

  (三)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存在疑問的;

  (四)公示期間有異議的;

  (五)申請人主動要求進行民主評議的。

  對於應當民主評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在入戶調查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在村(居)民委員會的協助下,以村(居)為單位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果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民主評議。

  解讀:民主評議是低保審核審批中促進公平公開的重要環節,雖然不再強調民政評議的必要性,但為體現公平公正公開,有需要、有條件就應當開展民主評議。

  

第二十五條 民主評議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村(居)黨組織和村(居)委會成員、熟悉村(居)民情況的黨員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參加。民主評議小組成員原則不得少於7人。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數不得少於評議小組人員的二分之一。

  有條件的地方,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派人參加民主評議。

  解讀:民主評議應當堅持效果導向,注重因地制宜。小組成員設置由9人以上小組調整為7人以上小組,主要是為了適應人口較少的村(社區)實際。

  

第二十六條 民主評議由擔任民主評議小組長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組織召集和主持,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一)宣講政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宣講低保資格條件、動態管理等政策規定,宣佈評議規則和會議紀律。

  (二)介紹情況。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入戶調查人員介紹申請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情況。長期不在本地居住的申請對象應由其家庭成員或代理人參加會議並代為介紹家庭經濟狀況。

  解讀:強調長期不在本地居住的申請對象應由其家庭成員或代理人參加會議並代為介紹家庭經濟狀況,是防止“暗箱操作”重要措施。

  (三)現場評議。民主評議人員對申請人家庭個人申報情況及入戶調查情況的客觀性、真實性、完整性進行評價。

  解讀:強調民主評議人員對有關情況進行評價,有異議應當及時提出,而不是通過“投票”來確定。

  (四)形成結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主評議小組長根據現場評議情況,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果的真實有效性作出結論。

  解讀:強調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果的真實有效性作出結論,而不是提出審核審批意見。

  (五)簽字確認。民主評議應當有詳細的評議記錄,所有參加評議人員應當簽字確認申請人家庭申報情況及入戶調查情況是否屬實。

  解讀:強調參加評議人員簽字確認申請人家庭申報情況及入戶調查情況是否屬實,而不是本人是否同意申請人納入低保。若有異議,應當現場提出或書面提出意見。

  第二十七條 對民主評議爭議較大的調查結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重新組織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必要時,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會同縣級民政部門入戶調查並直接作出認定。

  解讀:首次提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會同縣級民政部門入戶調查並直接作出認定,為急事急辦、特事特辦創造了條件,也回應了第二十四條款中提出的民主評議不必要性。

  

第六章 審核審批

  第二十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家庭經濟狀況核查等情況,對申請家庭是否給予低保提出意見,並及時在村(居)民委員會設置的低保固定公示欄公示入戶調查、民主評議和審核結果。公示期為7天。公示結束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申請材料、入戶調查結果、民主評議情況、審核意見等相關材料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不符合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解讀:家庭經濟狀況核查包括信息核對和入戶調查,信息核對的職責在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入戶調查則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辦法》對此進行了明確,不在籠統地將“家庭經濟狀況核查”作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任。

  

第二十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意見和相關材料後15日內提出審批意見。擬批准給予低保的,明確保障金額。不予批准的,應當在作出審批決定後3日內,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告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並說明理由。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在提出審批意見前,應當全面審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申請材料、調查材料和審核意見,並按照不低於30%的比例入戶抽查。對單獨登記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低保經辦人員、村(居)民委員會成員近親屬的低保申請,以及有疑問、有舉報或者其他需要重點調查的低保申請,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全部入戶調查。不得將不經過調查、公示的任何群體或者個人直接審批為低保對象。

  有條件的地方,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邀請申請人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派人參與低保集中審批。

  城市低保申請按月審批。農村低保申請一般每年集中審批不少於兩次;對於少數新增的特殊困難對象,應及時審批。

  解讀:

  1.根據《湖北省社會救助實施辦法》有關規定,規範了縣級民政部門提出審批意見的時限。

  2.針對各地每年4-6月份結合年度低保大核查集中受理、審批農村低保的實際,將“每年6月和12月集中審批”改為“每年集中審批不少於兩次”。

  

第三十條 保障金額可按照核定的申請人家庭人均收入與當地低保標準的差額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數計算,也可以在核查申請人家庭收入的基礎上,按照其家庭的困難程度和類別,分檔核算。

  解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農村低保按標施保實踐,明確保障金額既可以補差發放,也可以分檔發放。

  

第三十一條 下列人員獲得低保後生活仍困難的,對其本人按不低於本地低保標準20%的比例增發補助金。

  (一)高齡老年人;

  (二)未成年人,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

  (三)重度殘疾人;

  (四)重病患者;

  (五)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生活困難人員。

  解讀:

  1.按照《湖北省社會救助實施辦法》,明確低保重點救助對象為獲得低保後生活仍困難的四類人員;

  2.為加強低保與臨時救助的有效銜接,廢止了“定額增發臨時補助金”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 對積極就業、創業的低保家庭實施低保漸退,根據其收入變化情況明確延續保障時間,最長不超過1年,續保手續一般在低保年度複核期間辦理。

  解讀:為增強低保漸退管理的可操作性,從省級層面不再規定漸退對象的具體條件,而是強調辦理時機。具體審核審批工作中,可採取“一事一議”的方式確定漸退時限,真正做到對積極就業、創業的低保家庭“扶上馬、送一程”,確保穩定脫貧增收。

  

第三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對擬批准的低保家庭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固定的政務公開欄、村(居)務公開欄以及政務大廳設置的電子屏等場所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申請人姓名、保障人口數、家庭人口數、擬保障金額、家庭所在村(居)等。

  公示7天后無異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批准給予低保的,書面告知低保對象,並從批准之日下月起發放低保金。對公示有異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重新組織調查核實,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並對擬批准的對象重新公示。

  解讀:適應“放管服”改革要求,廢止了“發放低保證”的規定,明確以“書面告知對象”的形式替代。

  

第三十四條 有條件的地方,可開展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低保試點。委託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依法履行審批主體責任,加強事中事後監督管理。接受委託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依法履行審核主體責任,並按照委託協議踐行承諾。

  解讀:適應“放管服”改革要求,為開展委託鄉鎮審批低保試點提供政策依據。同時,明確了縣級民政部門和鄉鎮政府(街辦)雙方的責任。

  

第七章 資金髮放

  第三十五條 低保金實行社會化發放,通過銀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機構,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賬戶。

  第三十六條 低保金應當按月發放,每月10日前發放到戶。

  第八章 動態管理

  第三十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根據低保對象的年齡、健康狀況、勞動能力以及家庭收入來源等情況對低保家庭實行分類管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低保家庭成員和其家庭經濟狀況的變化情況進行動態複核,並根據複核情況及時報請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低保金停發、減發或者增發手續。

  低保家庭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定期報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的變化情況,其中長期不在戶籍地居住的應提出續保申請登記。

  解讀:

  1.強調長期不在戶籍地居住的對象要進行續保登記,提高動態管理約束力。

  2.對長期在戶籍地居住的對象不作續保登記要求,簡化不必要的形式。

  

第三十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每月應當組織一次死亡人口享受低保政策情況信息核對,每半年開展一次低保對象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每年組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所有低保家庭的人員、收入、財產狀況進行一次全面複核。年度複核應當在低保標準調整公佈後兩個月內完成。

  解讀:重點從縣級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職責層面,規範動態管理工作要求,確保工作落到實處。

  

第三十九條 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辦公場所或人群集中的地方統一設置固定的低保公示欄(牌),對已保障的低保家庭實行長期公示,並完善面向公眾的低保對象信息查詢機制。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統一印製公示文本公示到鄉鎮(街道)、村(社區)。公示中應當保護低保對象個人隱私,不得公開與低保無關的信息。

  第四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公開低保監督諮詢電話,主動接受社會和群眾對低保審核審批工作的監督、投訴和舉報。有條件的地方可以以市(州)為單位設置統一的舉報投訴電話。

  第四十一條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健全完善問題線索核查制度,對接到的群眾實名舉報,應當逐一核查,並及時向舉報人反饋核查處理結果;對巡視、審計、監察等單位監督檢查中反饋的問題線索,應當逐一核查,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反饋核查處理結果。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各地民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並報省民政廳備案。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辦法(試行)》(鄂民政規〔2013〕1號)同時廢止。

  解讀:根據規範性文件有關要求,明確了《辦法》的適用期為2年。

  三、落實《辦法》的要求

  (一)完善實施細則。根據《湖北省社會救助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市州應當制定低保家庭收入、財產狀況認定的具體辦法,縣級民政部門應統一收入評估標準和核算辦法。各地要在《辦法》實施的半年內出臺實施細則,對需要進一步細化的條款進行明確,確保各項工作落實落地落細。

  (二)加強政策宣傳。各地要主動向本地黨委、政府以及其他監督檢查部門彙報宣傳《辦法》及有關政策措施,爭取重視和支持。充分運用網絡、報刊、電視等媒體低保政策宣傳,並採取印發明白紙、進村(社區)宣講等多種形式搞好政策解讀,確保低保政策家喻戶曉。

  (三)規範行政文書。各地要嚴格按照《民政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完善最低生活保障行政文書使用工作的通知》(民辦發〔2019〕10號)中規範的文書格式,規範低保行政文書使用。同時,要適應電子政務發展形勢,積極探索建立低保對象電子證章,進一步便民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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