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馬店市中吉貿易有限公司《稅務處理決定書》

駐馬店市中吉貿易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別號:91411700MA3X57842L)

我局(所)於2019年3月8日至2019年4月18日對你(單位)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期間的涉稅情況進行了檢查,違法事實及處理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實

經檢查,你單位為商貿企業。所屬行業:其他綜合零售。(一)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被開票方稅務機關認定虛開

經檢查證實,2015年12月,你單位接受無錫眾億優珠寶有限公司開具的25份增值稅發票為虛假開具的發票。

(二)購進貨物品名與銷售貨物品名不一致

你單位2015年12月從無錫眾億優珠寶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25份(發票代碼:3200153130,發票號碼:33559606—33559630),貨物名稱全為:金,金額2480801.25元,稅額421736.25元。而你單位2015年12月向杭州淼藏貿易有限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25份,金額2414218.97元,稅額410417.23元。開具貨物名稱:工字鋼、槽鋼、角鋼、中板、開平板。購進貨物與銷售貨物名稱嚴重背離。

(三)購銷均在異地,沒有運費

你單位開具增值稅專票顯示,銷售貨物為鋼材,購貨方在杭州。購貨方不在你單位所在地。你單位經營期間沒有運費。銷售貨物重量較大並且在外省,沒有運費。

二、處理決定

經過我檢查組對你單位的檢查,核實你單位購進貨物與銷售貨物名稱嚴重背離、沒有運費等多個方面,均存在著與正常經營企業相比較的異常之處。檢查證實,你單位2015年12月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5份,金額2414218.97元,稅額410417.23元,價稅合計2824636.20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5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你單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5份,金額2414218.97元,稅額410417.23元,價稅合計2824636.20元。其行為已涉嫌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且你單位已註銷,將移送公安機關進一步偵查取證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按照規定進行相關賬務調整。

你(單位)若同我局(所)在納稅上有爭議,必須先依照本決定的期限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自上述款項繳清或者提供相應擔保被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國家稅務總局駐馬店市稅務局申請行政複議。

駐馬店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

2019年6月6日

駐馬店市中吉貿易有限公司《稅務處理決定書》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