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關於《民法總則》實施後訴訟時效適用的司法解釋


為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關於訴訟時效制度的規定,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民法總則施行後訴訟時效期間開始計算的,應當適用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關於三年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通則關於二年或者一年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條 民法總則施行之日,訴訟時效期間尚未滿民法通則規定的二年或者一年,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總則關於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民法總則施行前,民法通則規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總則關於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條 民法總則施行之日,中止時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應當適用民法總則關於訴訟時效中止的規定。   第五條 本解釋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本解釋施行後,案件尚在一審或者二審階段的,適用本解釋;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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