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攤主快看,街頭食品攤點管理居然有國際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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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糧農組織(F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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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衛生組織(WHO)

CAC (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 是由聯合國糧農組織(FAO)和世界衛生組織(WHO)共同建立,以保障消費者的健康和確保食品貿易公平為宗旨的一個制定國際食品標準的政府間組織。自1961年創建CAC的決議以來,已有173個成員國和1個成員國組織(歐盟)加入該組織,覆蓋全球99%的人口。198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正式成為CAC成員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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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 (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

世界衛生組織(WHO)於1996發佈《街頭販賣食品基本安全要求》。之後CAC發佈了兩個街頭食品售賣攤點操作規範:

2013年CAC發佈CXC 71R-2013Regional Code of Practice for Street-vended Foods (Near East)《街頭售賣食品區域操作規範(近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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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東,歐洲人通常指地中海東部沿岸地區,包括非洲東北部和亞洲西南部,但伊朗、阿富汗除外,有時還包括巴爾幹。也許近東和亞洲街頭售賣食品比較普遍,CAC官員及相關食品安全技術專家認為有必要出臺衛生操作規範,確保街頭售賣衛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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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13日,丹麥首都哥本哈根舉辦街頭食品節,看來丹麥政府應該是認可街頭食品的,不知丹麥有沒有城管?

2017年CAC發佈CXC 76R-2017REGIONAL CODE OF HYGIENIC PRACTICE FOR STREET- VENDED FOODS IN ASIA《亞洲街頭售賣食品區域衛生操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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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中國街頭售賣還是相當普遍,有必要了解一下CXC 76R-2017 《亞洲街頭售賣食品區域衛生操作規範》。

該規範引言部分有這樣描述:“街頭售賣食品”又名“街頭食品”,是指攤販在街頭及其他公共場所製備和/或銷售的供立即或隨後食用的食品和飲料,沒有深入加工或製備 。快速的城市化及人口增長勢頭不可逆轉,因此街頭售賣食品的規模也將擴大。街頭售賣食品主要是一種城市現象,但也不完全侷限在城市。

可見國際食品安全專家比較務實,肯定“街頭售賣食品”是一種城市現象,而且規模將隨人口增長而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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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XC 76R-2017 《亞洲街頭售賣食品區域衛生操作規範》還提到:街頭售賣食品因種類豐富、味道特別、方便快捷且成本低廉而為人喜愛。另外,街頭食品由於成本低,也有利於確保糧食安全,為很多工人提供生計。此外,街頭食品還保持了區域/地方的烹飪傳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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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為人喜愛 ”、“保持了區域/地方的烹飪傳統”、“為很多工人提供生計”這樣的措辭,在街頭整天風吹日曬、艱辛的街頭食品攤主看了會不會淚奔。

“也有利於確保糧食安全”這樣的說法,可能是指糧食可以通過街頭食品儘快消耗,以免變質或存儲不當等導致糧食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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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XC 76R-2017 《亞洲街頭售賣食品區域衛生操作規範》提到:規定了保障街頭食品安全需要遵循的一般性衛生操作,對需要參與確保街頭食品衛生的所有三類主要利益相關方(攤販/食品處理者、消費者和主管部門)均有幫助。值得注意的是這裡說的主管部門不是城管,應該是衛生部門。

將攤販/食品處理者、消費者和主管部門列為三大利益相關方,該規範圍繞這三大利益相關方提出各自的要求和責任,規定很細緻、“接地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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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規定主管部門應“讓經驗豐富的專家和自願機構參與管理攤販和消費者的意識培養、激勵和培訓”;“培訓材料可以圖畫形式,減少文字。主要信息應簡明扼要,並使用本地語言。培訓材料可採用防水材質,便於閱讀/保存/懸掛於食品銷售車/食品攤上”;顯然這裡指的主管部門不是我國的城管,而是衛生監管部門。還有規定消費者“應避免在所展示食品附近進食、咀嚼、吸菸、吐痰或接觸食品”、“消費者不應亂扔垃圾,不應在食品附近打噴嚏或咳嗽”等。規定攤主“冷凍食品僅能解凍一次,且在解凍後立即使用、製備”;“熟食在提供前僅能重新加熱一次”;“烹飪油的氣味、味道和顏色要定期檢查,如有必要則應更換烹飪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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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對街頭食品攤點的管理,實際是歸屬城管部門,衛生監管部門僅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後才會接入,比如街頭食品檢測等,這與國際標準規範的管理要求有較大差異。國內現實存在的街頭食品,有待於衛生監管部門更多的介入,而不僅僅是城管,攤主與城管的衝突時有報道,儼然成為一個社會問題。與其衝突。和諧社會應不斷減少衝突,社會、政府、消費者對待街頭食品攤主應該有不拋棄、不嫌棄、不排斥、不歧視的態度;為了生計,攤主應盡力保證食品安全。政府主管部門、消費者、攤主各盡其責,才會有利於街頭食品安全,也有利於社會的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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