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違規代行負責人職責近三個月 中信證券一營業部收“罰單”

员工违规代行负责人职责近三个月 中信证券一营业部收“罚单”

近日,中國證監會廣東監管局發佈了對中信證券廣州番禺萬達廣場證券營業部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決定顯示,該營業部在2019年7月29日至2019年10月24日期間,由王穗宏代為履行營業部負責人職責,營業部未按規定及時向證監局報告,違反了《證券公司分支機構監管規定》第十七條、《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違規代理營業部負責人近三個月

中國證監會廣東監管局於11月14日公佈了關於對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廣州番禺萬達廣場證券營業部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決定顯示,中信證券廣州番禺萬達廣場證券營業部在2019年7月29日至2019年10月24日期間,由王穗宏代為履行營業部負責人職責,中信證券廣州番禺萬達廣場營業部未按規定及時向廣東證監局報告,違反了《證券公司分支機構監管規定》第十七條、《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上述問題反映出你營業部內部控制不完善,工作人員合規意識淡薄。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證券公司分支機構監管規定》第二十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營業部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廣東監管局表示。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瞭解到,《證券公司分支機構監管規定》第十七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分支機構負責人年度考核與強制離崗制度,確保分支機構負責人至少每3年強制離崗一次,每次離崗時間不少於10個工作日。證券公司應當在分支機構負責人強制離崗期間,對分支機構進行現場稽核。分支機構負責人強制離崗或因故缺位5個工作日以上的,證券公司應當指定專人代為履行職務,並在指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分支機構所在地證監局報告。代為履行職務的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代為履行職務的人員應當熟悉相關監管規定,具備履行職責的能力,且近3年內無不良行為記錄。證券公司對分支機構負責人的年度考核情況和離崗稽核報告應當以書面方式記載、保存。年度考核和離崗稽核的內容應當包括分支機構的合規經營、客戶投訴及糾紛處理情況。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按照審慎經營的原則,建立健全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防範和控制風險。證券公司應當對分支機構實行集中統一管理,不得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管理分支機構,也不得將分支機構承包、租賃或者委託給他人經營管理。

中國證券業協會信息顯示,王穗宏於2015年9月至2017年5月在長江證券就職;在光大證券短暫停留後,2017年12月入職中信證券,於2019年9月9日取得投資顧問資格。可以看出,王穗宏在取得投顧資質之前,已經代為履行營業部負責人職責較長一段時間了。

“營業部要加強合規治理”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同時注意到,近年來,部分券商因違反證券公司分支機構監管規定而受到監管處罰的事例屢見不鮮。

去年12月,證監會機構部下發了《關於對聯訊證券有關問題進行通報的函》。該通報顯示,聯訊證券浙江嘉興竹園路營業部於2017年9月取得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由杭州分公司管理。該營業部開業時,聯訊證券指派經紀業務總部人員何某兼任該營業部負責人。但何某長期在總部工作,日常主要通過OA、微信、電話等非現場方式辦公,其直到去年8月才在營業部專職擔任負責人。

通報還披露,未與聯訊證券簽訂勞動合同,也未在證券業協會執業註冊的張某,竟被聯訊證券以試用名義引入竹園路營業部的籌建活動中。營業部開業後,還允許張某使用營業部辦公室、與何某及營業部員工溝通商議營業部日常運營管理事項,對外形成張某系營業部實際負責人的印象。

同樣在去年12月,證監會公佈的對國融證券廣州華夏路證券營業部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顯示,該營業部未按經批准實際經營的業務種類申請換髮《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違反了《證券公司分支機構監管規定》第九條第三款的規定。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第一款、《證券公司分支機構監管規定》第二十條,該營業部被廣東監管局責令改正。

“從中信證券此次被罰的事件中可以發現,目前監管層在證券營業部的各個業務細節上都做了監管覆蓋。此次事件中營業部負責人的任職時間與投顧資格獲取時間發生偏差,導致一段時間無證上崗,確實存在不合規,也說明監管層一直保持著‘無縫監管’。對證券營業部來說,作為基礎業務的入口,還是要加強合規治理,尤其是營業部負責人這樣的關鍵崗位,需要保持審慎考察。”廣東展富資產總經理鍾海波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採訪時表示。

每日經濟新聞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