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苍山洱海保护条例下月施行,在洱海洗车最高罚5000元

11月15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修订)》《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条例(修订)》颁布施行大会在大理举行。

新修订的《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共八章60条,对立法宗旨、保护原则、洱海流域空间管控和产业结构调整等作了修订,最突出的特点是将洱海保护管理范围划分为一、二、三级保护区,并对各级保护区的保护管理作了规定。

新修订苍山洱海保护条例下月施行,在洱海洗车最高罚5000元

新修订的《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规定,

(一)填湖、围湖造田、造地等侵占水体或者缩小水面的行为;

(二)擅自使用水上飞行器;

(三)擅自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四)擅自在洱海湖区和湖滨带范围内搭棚、摆摊、设点经营;

(五)在洱海湖区和湖滨带范围内野炊、露营、垂钓;

(六)在洱海湖区和湖滨带范围内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农产品、生产生活用具。

(一)围堰、网箱、围网养殖;

(二)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三)捕捞大理裂腹鱼等珍贵濒危鱼类,猎捕、销售野生水禽、蛙类等两栖动物;

(四)放生或者丢弃非本地水生物种;

(五)从事餐饮具和被服消毒、洗涤等经营性活动。

新《条例》中明确了法律责任:擅自使用水上飞行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擅自在洱海湖区和湖滨带范围内搭棚、摆摊、设点经营等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洱海湖区和湖滨带范围内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农产品、生产生活用具,情节轻微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或者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网具进行捕捞的,由相关县(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擅自取水或者违反取水许可规定取水的,由相关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新修订苍山洱海保护条例下月施行,在洱海洗车最高罚5000元

新修订的《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条例》共五章35条,根据有关上位法和国家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相关要求,对立法宗旨、保护管理原则作了修订;专设了保护管理职责一章,明确了各级各相关县市和部门的职责;对保护管理范围和对象作了更为科学准确的界定;进一步细化了保护管理措施,对相关禁止行为作了修订,对法律责任进一步作了规范。

新《条例》对苍山保护管理的职责进行了修订: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苍山保护管理工作。大理市、漾濞彝族自治县、洱源县人民政府承担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内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防灾减灾、护林防火、市场监管等有关职责。保护管理范围内的镇人民政府做好辖区内的苍山保护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和村(居)民小组协同做好苍山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机构对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实施统一管理。新增加了大理市、漾濞彝族自治县、洱源县的苍山保护管理机构的职责。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在苍山保护管理范围设置公安派出机构,维护治安秩序。

新修订的《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条例》规定,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山、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乱扔垃圾,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四)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五)擅自移动、毁坏界标、标识;动、毁坏界标、标识;

(七)擅自引入外来物种;

(八)擅自采摘花卉、果实、茎叶;

(九)挖掘、采集国家和省列入保护名录的植物,猎捕野生动物;

(十)设置排污口;

(十一)野外用火;

(十二)开发地下水资源;

(十三)擅自取水或者违反取水许可取水;

(十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新《条例》明确了法律责任:乱扔垃圾或者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的,由苍山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擅自采摘花卉、果实、茎叶的,由苍山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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