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幹部在組織生活中就談話函詢問題作說明應注意的五個方面

被談話函詢的黨員幹部在民主生活會、組織生活會上作說明是我們黨加強黨內監督的重要制度安排,在黨員幹部中已形成共識,得到有效落實。但在實踐中,仍有一些問題需要注意把握。


黨員幹部在組織生活中就談話函詢問題作說明應注意的五個方面

一要把握說明的主體。《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領導幹部應當在民主生活會上把群眾反映、巡視反饋、組織約談函詢的問題說清楚、談透徹,對黨員領導幹部在民主生活會上說明問題進行了規定,但對象僅限於黨員領導幹部,未涉及普通黨員。《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以下簡稱《規則》)第三十一條規定,“被談話函詢的黨員幹部應當在民主生活會、組織生活會上就本年度或者上年度談話函詢問題進行說明”,將說明主體擴大到全體黨員幹部,即黨員領導幹部要在民主生活會上進行說明,普通黨員幹部要在組織生活會上進行說明,體現了黨中央全面從嚴治黨、不斷加強黨內監督的制度設計。

二要把握需要作說明的談話函詢類型。根據《規則》第三十一條,說明的範圍是本年度或上年度談話函詢問題。筆者認為,這裡的“談話函詢”應指問題線索處置方式中的談話函詢,不包括對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提醒談話、批評教育等一般性談話。因為問題線索大多來源於群眾舉報、巡視巡察反饋、上級或其他部門移交,反映的問題群眾關切、性質相對嚴重,涉嫌違紀甚至違法犯罪,處理情況有必要通過在民主生活會或組織生活會上說明的方式,在一定範圍內通告,既可以回應群眾關切,也可以對受到不實反映的黨員幹部進行澄清,還可以讓被談話函詢黨員幹部再次受到教育,對其他參會同志進行警醒,一舉多得。而一般性談話要麼性質輕微、不構成違紀違法,要麼沒有具體問題,故無需在民主生活會或組織生活會上說明。

三要把握說明的內容。根據《規則》第三十一條,被談話函詢黨員幹部要根據談話函詢結果,對談話函詢問題進行說明。如果問題線索經過談話函詢確定反映不實,或者沒有證據證明存在問題的,要講清楚組織予以採信了結的情況;如果經談話函詢,確定存在違紀違法問題的,要在會上進行自我批評和作出檢討。同時,不管哪種情況,都須對談話函詢涉及問題、組織處理的大概過程、核查結果進行說明,而不能泛泛而談或一言蔽之。

四要把握領導幹部參加雙重組織生活的相關要求。《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明確要求,領導幹部要以普通黨員身份參加所在黨支部或黨小組的組織生活。因此,被談話函詢的黨員領導幹部既要在黨委(黨組)召開的民主生活會上對本年度或者上年度談話函詢問題進行說明,也要在所在黨支部、黨小組組織生活會上進行說明,接受黨組織和普通黨員的監督。

五要把握相關流程。紀檢監察機關要及時按幹部管理權限,梳理被談話函詢黨員幹部談話函詢情況,分別發送被談話函詢人、被談話函詢人所在黨組織,必要時抄送民主生活會或組織生活會的督導組。被談話函詢人應提前準備,並在民主生活會或組織生活會上嚴肅認真進行說明;所在黨組織和督導組應及時提醒、督促被談話函詢人把問題講清楚、說透徹,有效發揮警示教育作用。(陳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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