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公司轉型披皮“上市公司”吸引投資 偽造融資金額如何保障投資者利益?

P2P公司轉型披皮“上市公司”吸引投資 偽造融資金額如何保障投資者利益?

華夏時報(chinatimes.net.cn)記者楊仕省 見習記者 隋娉娉 深圳報道

面對艱難的行業生存環境,諸多P2P公司選擇了轉型。

近日,拍拍貸更名為“信也科技”,宜人金科將業務核心升級,由網貸升為信貸科技和數字財富管理科技。其實不僅是頭部玩家,尾部玩家也在轉型成為“科技公司”的路上。

《華夏時報》記者發現,此前一直宣稱要赴美上市的P2P公司深圳融信網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融信網”),開始投入“深圳融信網金科技集團”,創建“融信科技”官網,擬計劃開發互聯網保險中介、供應鏈金融業務,而深入調查則發現此公司的業務架構頗為可疑。

網貸業務是否收尾未知 融資信息漏洞百出

經歷了夏天到冬天三個季節的跨度,融信網最新更新的運營報告還是停留在“2019年第一季度”。彼時,它還是一個沒有被監管冷水潑中的互聯網金融平臺。

然而,融信網的收尾工作可能並沒有完成。今年6月、8月,分別有出借人表示,逾期半年多卻不能正常回款,同時質疑公司用“上市”當作幌子。根據網貸之家的檔案,融信網最後的數據監控停留在6月12日,彼時,還有40萬待還餘額。

P2P公司转型披皮“上市公司”吸引投资 伪造融资金额如何保障投资者利益?

記者瞭解到,融信網有出借、借款兩個app,只能通過官方微信公眾號下載,出借app“融信網”的所有小額貸款產品已停止服務,借款app“融信閃貸”也不再讓新註冊用戶獲取貸款額度,但可以在企業大額貸款產品“倉單貸”中填表提交借款申請。

融信網成立於2013年,車永進、倪鳴為前兩大股東,兩人共持有公司75%的股份。值得注意的是,融信網曾有兩年半的時間身處“華信系”——獲得北京華信電子企業集團(下稱“華信”)入股。在網貸行業加速發展之時,華信曾持股銀豆網等至少9家P2P平臺且先後暴雷,其中4家平臺於2018年出現逾期、清盤、跑路等問題,3家平臺選擇在2017年暴雷,2家2016年出現問題。

根據融信網於官網發佈的信息,其於2015年3月底完成1000萬元A輪增資;2015年7月完成天使階段第二輪千萬增資;2018年6月22日獲得高交創投2000萬美金(約1.3億元人民幣)C輪融資,並將此稱為“上市前最後一輪融資,正式啟動美國納斯達克IPO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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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融信網卻存在編造融資時間、交易金額問題。2015年,其在官網稱“完成了第一輪1000萬元增資”,而這一數額卻在2018年官方報道中變成2500萬元,且將2015年的第二輪增資說成是2017年完成的。

這些數據與其提供的工商信息也並不對稱。天眼查數據顯示,融信網成立以來,僅在2018年7月6日實現來自高交創投的天使輪融資,且未披露交易金額。

對於融信網網貸業務、公司上市等相關問題,《華夏時報》記者聯繫到融信網總裁助理李睿,但他向記者稱“現在只有老闆可以接受採訪”,詢問後也未向記者回復負責人聯繫方式。

時至今日,融信網自稱的上市之路還未有進展,卻已高調地用“上市公司”的身份來標榜自己,並化身“融信科技”展開下一輪業務。

披皮“上市公司” 轉型供應鏈金融

記者在官網首頁發現,融信科技仍延續使用融信網的logo,在網貸的基礎上新增互聯網保險、大數據風控服務業務。其中,保險有醫療險和出行險共五種產品,其中保費最高499元,最低0.8元,不過“產品正在對接中”,目前用戶還不能投保。

不願具名的保險業內人士高先生向《華夏時報》記者表示,融信網所展示的幾個保險產品均是代理的互聯網保險公司眾安保險,但頁面沒有寫清楚後期漲價很快,甚至停售。“這類醫療險便宜是因為新開盤,新開盤總是低價,之後高價或者停售。”他說。

不過,融信科技似乎“志不在此”。今年9月,融信網更新平臺公告,稱已將公司從深圳市福田區遷至鹽田區,並稱辦公新址“為我們公司轉型供應鏈金融業務,提供了便利和廣闊的發展空間”。記者也在天眼查發現,融信網對雲雅供應鏈(深圳)有限公司投資了1000萬元。

然而,融資情況漏洞百出、未遞交招股信息的融信網,卻用披皮上市公司的方式來宣傳新業務。

根據其團隊的內部資料,融信網宣稱自己為“打造千億市值的金融科技上市公司”,並將為企業提供配股方案,例如“上市後與品牌運營商成立控股子公司,股權比例為融信科技60%:X”“在納斯達克上市後,將贈送品牌運營商50萬元原始股票”“上市後預期市值漲幅2-3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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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融信網團隊對“新馬甲”融信科技宣傳中還提到了“財和匯”。本報記者瞭解到,其上一個辦公地址恰好與融信網位於同一寫字樓的同一層,並也於前陣遷址鹽田區。記者關注財和匯微信公眾號後發現,其為幫助信用卡智能還款的應用軟件,過程當中將收取服務費,與網貸平臺別無二致。

P2P平臺轉型乃正常,但若不能準確地披露公司自身信息,又怎能對投資者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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