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於廣告宣傳

本報訊 (記者何 可)“企業可在經營活動中對商標獲得馳名商標保護的記錄做事實性陳述,但將‘馳名商標’字樣視為榮譽稱號並突出使用,將進行查處。”11月19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就加強查處商標違法案件中馳名商標保護相關工作發佈通知,明確各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在日常工作中要引導企業正確認識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制度。

根據通知要求,各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在執法中,要正確區分“馳名商標”字樣正當使用與違法使用的界限,企業可在經營活動中對商標獲得馳名商標保護的記錄做事實性陳述,若有意淡化馳名商標認定與保護的法律性質,將“馳名商標”字樣視為榮譽稱號並突出使用,用於宣傳企業或推銷企業經營的商品或服務,則應依據《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進行查處。

通知要求,對於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查處商標違法案件需要而認定的馳名商標,立案機關應當自批覆後60日內依法予以保護,並將行政處罰決定書及相關文書抄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督促立案機關按時報送處理結果,並自收到抄報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將保護情況及行政處罰決定書副本報送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保護司。

通知提出援引保護,指出在查處商標違法案件中,當事人的商標曾在我國作為馳名商標受到行政保護的,若涉案商品與原馳名商標保護時的涉案商品相同或類似,且對方當事人對該商標馳名無異議或者雖有異議,但異議理由和提供的證據明顯不足以支持該異議的,立案機關可以根據該保護記錄,並結合相關證據,確定是否給予該商標馳名商標保護。

通知強調要以馳名商標為重點,加大商標行政保護力度。各地要對轄區內曾行政認定並持續使用的馳名商標進行彙總、梳理,形成涉馳名商標案件聯繫人名單,並及時報送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保護司。首次報送名單後,有情況和信息變化的定期報送。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建立相關數據庫,面向商標行政執法人員開放,支撐各地執法辦案。

編後

2014年5月1日,第三次修正後的《商標法》正式實施,其第14條規定:“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明確了馳名商標不得用於廣告宣傳。

馳名商標本質上是加強對較高知名度商標保護的一種法律概念,可以理解為“在中國為廣大相關民眾所知曉的商標”,並不代表商品質量和企業信譽, 更不是榮譽稱號,同時也確實存在獲得馳名商標的企業,發生“質量翻車”的案例。

但是現實生活中,一些企業往往抓住消費者過分信賴馳名商標心理,違規將馳名商標用作廣告宣傳,使消費者產生“被冠以馳名商標的產品必然是優質產品”的聯想,從而激發其購買傾向。所以,加強馳名商標保護,不僅需要商家的規範使用,更需要消費者的理性認知。

《中國質量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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