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遭遇商標難題,“經典詠流傳”商標被駁回

在商標註冊流程中,商標駁回現象非常普遍,駁回原因也是五花八門。最常見的是違反禁注條款、造成不良影響、與其他已有商標構成相同或相似、缺乏顯著性……近日,中央電視臺申請註冊的漢字商標“經典詠流傳”,就因缺乏顯著性,複審被駁回。

央視遭遇商標難題,“經典詠流傳”商標被駁回

2018年2月,中央電視臺開播《經典詠流傳第一季》,並於同年4月收官隨後獲得了第24屆上海電視節白玉蘭獎綜藝單元最佳季播電視節目獎。

在取得了不錯的收視效果與口碑後,中央電視臺於2018年11月14日提交了“經典詠流傳”商標註冊申請,指定使用於第9類、第16類、第35類、第38類、第41類、第42類。然而,這些商標都被駁回了。在經歷複審後,仍然被駁回。

央視遭遇商標難題,“經典詠流傳”商標被駁回

商標局認為,“經典詠流傳”是日常宣傳用語,使用在指定的電視文娛節目、演出製作等申請的服務上,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徵,相關公眾不易將其作為商標識別,不能起到識別服務來源的作用。

但有一個特例:中央電視臺申請的商標中,第“34654235A”商標註冊成功,核定使用在第16類的1606小類上。

央視遭遇商標難題,“經典詠流傳”商標被駁回

2015年商標法修改後,新商標法允許在商標部分駁回時進行分割。中央電視臺在申請“經典詠流傳”商標的第16類時,選了印刷品、書籍、報紙、海報等多個小類,審查的時候通過了1606類的報紙、新聞刊物、期刊、雜誌,其他商品小類都予以駁回了。在商標駁回複審期間,可以分隔開來,先拿到以批准的那一部分商標註冊證。

去年,央視名下的第41類“同一首歌”商標,被個人郭某以“連續三年不使用”為由申請撤銷,最後該商標作廢;今年6月,央視提交的“機智過人”41類商標在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因與他人在先商標構成近似商標,被予以駁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商標註冊申請上,就算是央視也沒有特權啊!

商標註冊,專利申請,知產交易運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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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橙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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