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一年沒能過戶,一查竟是抵押房 法院:雙倍退還定金20萬元

買房時,雙方協商好,賣方應保證房屋產權清晰,無抵押、查封和任何糾紛,違約則雙倍返還定金。然而,買方錢給了,坐等過戶時,卻一等再等,足足拖了近一年也沒過成。近日,買方將賣方告上了江津區法院。今日,上游新聞·重慶晨報記者從江津區法院獲悉,賣房者被判雙倍退還買房者定金,共計20萬元。同時,承擔相應的保全費、律師費等。

買房:

雙方約定,房屋產權清晰無抵押查封

2018年底,祝彬(化名)在四處看房,貨比三家後,選中了江津的一套二手房。經過討價還價,雙方以51.8萬元成交,並簽訂《房屋買賣協議》。

根據這份協議約定,祝彬在簽訂協議之日要向房主郭林、梁敏(兩人均為化名)支付定金10萬元;郭林、梁敏在收到定金的30日以內,將房產過戶給祝彬,合同簽訂後,雙方不得違約。

協議同時還約定,賣方應保證房屋產權清晰,無抵押、查封和任何糾紛,違約則雙倍返還定金,如買方違約則定金不退,違約方賠償一切經濟損失。

簽訂協議當天,祝彬便支付了定金10萬元,郭林向其出具了收條。

維權:

快一年了還未過戶,起訴後調查竟已被抵押

原本想著很快就能拿到房子,這讓祝彬心裡很高興。

然而,很快祝彬就為房子的事情犯愁了。到了約定的時間,房主並沒有履行當時簽訂的協議。他雖然多次催促,房主也依舊沒有去過戶。

這一等一催,一年時間很快就將過去。祝彬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向江津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解除雙方簽訂的購房協議,要求郭林、梁敏向其雙倍返還定金20萬元,並承擔律師費、保全費和訴訟費。

起訴後,祝彬的律師前往不動產登記中心查詢發現,原來祝彬購買的房屋在2017年3月7日和2019年4月16日已經兩次辦理了抵押權登記。

開庭時,郭林、梁敏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

判決:

協議解除,賣房者雙倍返還定金20萬

江津區法院在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房主本應保證涉案房屋權屬完整,並在收到定金30日內將房屋過戶給祝彬,但涉案房屋實際於合同簽訂的前後,分別進行了抵押權登記,導致合同無法履行,其行為已經嚴重違約。

近日,江津區法院依法缺席審判,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郭林、梁敏向祝彬雙倍返還定金20萬元,並支付律師費、訴訟費,以及保全費近1.4萬元。

提醒:

籤合同前最好先到產權中心查詢

“人而無信,不知其可也。”審理本案的法官稱,《合同法》第六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

在二手房的交易中,賣家應當如實告知買家所售房屋的重要信息,不能蓄意隱瞞,否則極易產生糾紛,如房屋有抵押登記則不能辦理過戶;房屋若系賣方以贈與方式取得的,再出售時則需繳納較高的稅費等。

買家選擇房屋時,儘量仔細詢問房屋相關信息,最好與賣家一起前往不動產登記中心查詢房屋的產權情況,確保權屬完整再簽訂合同,並在合同中約定違約情形及違約後果。

新聞多一點》》

違反合同義務,要承擔這些違約責任

“依法簽訂的合同,簽訂後便生效,當事人雙方應該嚴格遵守合同約定,並要有履約意識,否則一旦違約將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重慶坤源衡泰律師事務所徐興權律師稱,根據《合同法》規定,當事人違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而根據《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其中,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另外,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上游新聞·重慶晨報記者 徐勤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