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標、行賄、非法取土毀壞山林!斗門這夥人,判了!

11月20日上午,斗門法院依法公開宣判一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被告人肖某忠以串通投標罪、非法佔用農用地罪、行賄罪數罪併罰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28萬元。夥同肖某忠串通投標的三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一年四個月至一年五個月不等刑期。

串通投标、行贿、非法取土毁坏山林!斗门这伙人,判了!

同時,為嚴厲打擊破壞生態環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斗門法院判令被告人肖某忠限期對斗門區蓮洲鎮獺山村長山的損毀現狀進行整治復綠、恢復生態功能,並賠償損失47萬餘元,責令被告人肖某忠在珠海市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63次串通投標

累計中標數額1236萬

2014年10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肖某忠夥同被告人肖某成、何某桓、肖某金掛靠有資質的建築工程公司多次參與蓮洲鎮工程投標,被告人肖某忠為確保中標,分別安排被告人肖某成、何某桓、肖某金找來何某等人串通投標,串通投標後中標項目共62個,累計中標金額1236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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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珠海市斗門區蓮洲鎮水利會赤乾聯圍蓮洲堤段201畝土地公開招標,共有李某等28人報名參與投標,投標前肖某忠表示願意每支標支付一萬元好處費,讓李某退出投標,因李某不同意,未達成一致意見,現場吵鬧場面混亂,投標被取消。之後,李某向肖某忠承諾中標後留一條路通向其經營的碼頭,並另外支付四萬元好處費,肖某忠同意後放棄投標。2017年8月23日該土地再次公開投標時李某順利中標。事後,李某支付給肖某忠好處費四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肖某忠多次組織他人串通投標、被告人肖某成、何某桓、肖某金多次結夥串通投標,損害招標人利益,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串通投標罪。

私挖山泥用於承包工程

非法佔用林地10畝以上

2008年至2013年,被告人肖某忠因承包的斗門區蓮洲鎮三龍上下安豐圍加高培厚工程(2008年)、斗門區蓮洲鎮三沙聯圍三角堤段加高培厚工程(2009年)、斗門區蓮洲四小聯圍海堤達標加固工程(三沙聯圍段,

2013年)施工需要用土,便自行從斗門區蓮洲鎮獺山村長山地塊取土合計68191立方米。經認定,長山山坡泥砂價值7元/立方米,案涉總價值47萬餘元。長山林地所有權、使用權人為蓮洲鎮獺山村委會,面積151.55畝,經廣東森科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調查被使用林地面積為41餘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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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認為,長山林地曾兩次作為珠海市的取土規劃點,被多方面佔用並毀壞。在無法精準確定涉案損毀林地面積的情況下,根據長山原有的林地面積、被告人肖某忠的取土方式及數量、長山林地的破壞現狀綜合評判,認定被告人肖某忠非法佔用並毀壞林地數量達到10畝以上。被告人肖某忠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林地,在非法佔用的林地上實施取土,造成了林地的原有植被嚴重毀壞,屬於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的犯罪行為,應當以非法佔用農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謀取不正當利益多次行賄共計港幣42萬元

2011年至2018年,被告人肖某忠每逢中秋節、春節,賄送給時任珠海市斗門區水利局局長黃某(另案處理)共計港幣42萬元,黃某為被告人肖某忠順利承接三衝村裕豐發泵站重建工程、三沙聯圍加固等水利工程項目提供了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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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人肖某忠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多次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合計42萬元港幣,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

非法取土毀壞山林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一併追責

2019年5月,斗門區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肖某忠在斗門區蓮洲鎮獺山村長山地塊挖山取土,導致山體、植被遭到嚴重破壞,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在公告後無其他適格主體起訴的情況下,向斗門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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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認為,在2004年江珠高速有限公司修路工程及2008年臺風“黑格比”水毀修復工程之後,主要是被告人肖某忠相繼從長山林地取土(合計68191立方米,價值47萬餘元)用於工程回填,其工程取土量大,破壞程度嚴重,導致長山山體黃土裸露,造成水土流失和山體滑坡等地質災害隱患。綜合被告人肖某忠的過錯程度,破壞生態的方式、範圍及程度,生態環境恢復的難易程度考量,一審判令被告人肖某忠限期對斗門區蓮洲鎮獺山村長山的損毀現狀進行

整治復綠,恢復長山的生態功能,如果被告人肖某忠不履行整治復綠,其應承擔相應的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包括制定、實施修復方案的費用和監測、監管等費用);判令被告人肖某忠賠償損失47萬餘元,並在珠海市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法官寄語

串通投标、行贿、非法取土毁坏山林!斗门这伙人,判了!

本案被告人肖某忠實施了串通投標、非法取土毀壞山林、行賄等多起犯罪,數罪併罰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28萬元。其中其串通投標行為次數之多、數額之大,為斗門法院審理串通投標犯罪案件之首。

同時,肖某忠非法取土並毀壞山林的行為,給當地生態環境造成了惡劣影響。《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林地,改變被佔用林地用途,在非法佔用的林地上實施建窯、建墳、建房、挖沙、採石、採礦、取土、種植農作物、堆放或排洩廢棄物等行為或者進行其他非林業生產、建設、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業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汙染,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的犯罪行為,應當以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一)非法佔用並毀壞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5畝以上;(二)非法佔用並毀壞其他林地數量達到10畝以上;……

串通投标、行贿、非法取土毁坏山林!斗门这伙人,判了!

“大自然是善良的慈母,同時也是冷酷的屠夫。”任何主體都有在健康、舒適、優美的環境中生存和發展的權利,也有義務給子孫後代留下天藍、地綠、水淨的美好家園。所以斗門法院判決,肖某忠不僅要對其非法取土並毀壞山林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還要對其行為造成的後果承擔整治復綠,恢復長山生態功能的民事責任。在對被告人肖某忠的行為作出否定性評價的同時,也希望廣大民眾能夠引以為戒,意識到商事個體不僅是追求經濟利益的主體,同時也承擔著環境保護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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