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院相關判決越權 不符香港社會主流民意

據新華社電對於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務院港澳辦19日發表對香港法院有關司法複核案判決的談話,香港各界人士表示,相關談話準確、清楚,有利於以正視聽,釐清相關法律及憲制問題,明確“違憲審查權”僅屬全國人大常委會。他們認為,特區政府訂立《禁止蒙面規例》(“禁蒙面法”)的依據和過程符合基本法,相關判決不僅削弱特區政府依法應有的管治權力,更僭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權力,不符合當前香港社會希望儘快止暴制亂的主流民意。

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特區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表示,根據基本法相關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香港法院解釋基本法。解釋權是指可對法律條文內容作出解釋,但並不能裁決某一法律條文是否違反基本法。

譚惠珠指出,根據基本法第17條,全國人大常委會如認為香港特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基本法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和香港特區的關係的條款,可將有關法律發回,香港法院並無此權力。

譚惠珠認為,特區政府依據“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是符合基本法的。香港有健全的上訴系統,特區政府可就案件上訴至終審法院。要視乎案件如何繼續處理,才會考慮是否要人大釋法。

行政會議成員、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表示,主審法官對基本法及香港的政治制度有很大誤解,主審法官只提出立法權在立法會,但基本法第160條已說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時,香港原有法律除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宣佈為同本法牴觸者外,採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

葉劉淑儀提到,早於1997年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已將《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採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完全合法合憲。況且,任何政府遇到緊急情況,都會採取各種應變的行政措施。她認為,這次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已作出權威聲明,證明“緊急法”無“違憲”,香港高等法院的判決漠視了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的相關決定,特區政府應儘快上訴,糾正有關判決。

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梁美芬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作出嚴正聲明,為意料中的事。行政長官須向中央政府負責。特區政府應該提出上訴,以釐清憲制權力。

香港島各界聯合會常務副理事長葉建明表示,訂立“禁蒙面法”既是為了提升法律的威懾力,也是為了阻止更多人參與暴亂。香港法院相關判決是給止暴制亂添亂,對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依法施政造成負面影響。儘快止暴制亂、恢復秩序,這是目前香港社會的主流民意,任何人都不能輕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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