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為失信懲戒對象後“不服氣”咋辦?河南擬規定:可申請複核

人無信則不立,業無信則不興。11月25日, 在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上,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新民作關於《河南省社會信用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審議修改情況的報告。據瞭解,《草案》在二次審議稿的基礎上,增加了不少“乾貨”。 

成為失信懲戒對象後“不服氣”咋辦?河南擬規定:可申請複核

成為失信懲戒對象後有異議咋辦?擬規定:可提出異議

守信有激勵,失信有懲戒,可當對這認定“不服氣”該咋辦?

會上,王新民表示,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守信聯合激勵對象名單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是由相關認定機關或者組織認定的,當信用主體有異議時,還是由認定機關或者組織核查處理,缺少第三方的制約機制。

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一意見,增加了一款內容——信用主體對認定機關或者組織核查處理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向省社會信用工作主管部門申請複核。

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將人列入“黑名單”,將依法給予處分

被列入“黑名單”後,生活將受到很大影響。

王新民稱,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在實踐中存在一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將不應當列入“黑名單”的信用主體列入“黑名單”,損害了公民的合法權益,對於這種行為也應當予以處罰,給信用主體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一意見,增加了一條規定,明確國家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認定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將不應當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信用主體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應當立即從名單中予以移除,給信用主體造成名譽損害的應當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造成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背信用承諾獲取非法收益,沒收非法收益,還要處非法收益三至五倍罰款

在法律責任內容上,《草案》還新增一條內容,信用主體違背信用承諾取得行政許可的,由行政許可機關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

信用主體違背信用承諾獲取非法收益的,由縣級以上社會信用工作主管部門沒收非法收益,並處非法收益三至五倍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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