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億元鉅貪”張新華案重審開庭

11月28日,廣州中院開庭審理張新華貪汙受賄案及章國春等6人貪汙案。

記者瞭解到,2014年12月,廣州中院對廣州市國營白雲農工商聯合公司原總經理張新華貪汙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張新華犯貪汙罪、受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合併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張新華當庭表示上訴。

貪汙2.84億元、受賄近億元,讓其系列案成為當時廣州反貪史上案值最大的職務犯罪案件。此次為該案發回重審。

在法庭上,公訴機關指控:1998年6月至2013年5月,張新華、章國春等7人利用擔任廣州市國營白雲農工商聯合公司管理職務之便,假借企業改制、保護國有資產之名,通過虛設債務、低估資產、隱瞞債權等手段,將白雲公司及其下屬公司的多處國有資產、債權,非法轉至其主持成立並實際控制的廣州市廣田置業有限公司名下。2006年,張新華等人擅自成立私營性質的廣州新雨田置業有限公司,與廣田公司合併,將上述國有資產全部私有化,共同貪汙國有資產價值人民幣2.96億餘元。

此外,張新華在白雲公司及其下屬公司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合作開發房地產項目過程中,為相關單位、個人提供幫助,先後收受賄賂人民幣9780萬元,港幣238萬元。

案件將擇期宣判。(記者尚黎陽)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