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是不是任重道远?

每当提出寻衅滋事罪,就会产生热议,似乎永远对这个话题有道不完的感想,甚至有无法言说的感同身受。那么,为何会有这样的情绪产生呢?

一直以来,寻衅滋事罪具有的不明确性和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要求存在冲突,使得寻衅滋事罪在学界争议颇多、且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存在一定难度。2013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寻衅滋事罪是不是任重道远?

浅析寻衅滋事中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但对于寻衅滋事犯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抢劫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往往会有混杂,这其中有同也有不同,并且同一行为也可能定为罪与非罪的问题。下面我们进行了将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罪名进行对比分析。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对于寻衅滋事的争议也主要在这几个方面:

1是否必须发生在公众场所;

例如村民甲,纠集一帮人村里为非作歹,多次被公安机关拘留。一日该村民甲向村民乙讨要瓷具,村民乙不给,村民则甲某乙家乱砸,任意损毁村民乙的东西。这是一起典型的寻衅滋事案件,却发生在非公共场所。所以将寻衅滋事罪认定为必然发生在公共场所,显然不够严谨。

2、如何界定随意性和任意性;

随意性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标准。

3如何把握情节严重、情节恶劣、严重混乱的程度。

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按一般违法行为论处。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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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寻衅滋事中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寻衅滋事罪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定义,二者之间的异同

比如近来地铁中经常发生乘客因争抢座位而大打出丑,互殴进而引发多人斗殴的混乱场面,这种行为将构成寻衅滋事罪或扰乱社会秩序罪。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在于:

第一,实施犯罪的地点有所不同。

寻衅滋事罪的行为地点可能在于任何的场所,包括并不限于私人场所、家庭、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行为实施的地点只是在公共场所,例如商店、饭店、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

第二,实施犯罪的方法和行为有所不同。

寻衅滋事罪的方法或者行为表现为吃拿卡要、斗殴伤害、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等行为;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方法或者行为在公共场所集结,损毁财物、堵塞交通、破坏公用设施、干扰对抗执法工作等行为。

第三、实施犯罪的人数有所区别。

寻衅滋事罪的主体是自然人,三人以上的群体和单个人都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主体也是自然人,但是必须是三人以上达到人数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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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寻衅滋事中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一、犯罪动机不同。寻衅滋事罪的动机是出于流氓动机,或是寻欢作乐,或是耍威风、逞强好胜。行为人是以惹事生非来获得精神刺激,用滋生事端来开心取乐;

故意伤害的犯罪动机比较复杂,但其目的性较强,就是以伤害对方的身体健康为目的。

二、犯罪起因不同。寻衅滋事是“无事生非”,而故意伤害往往是“事出有因”。

三、犯罪对象不同。寻衅滋事一般不是损害特定的个体,而是出于寻求精神刺激的动机随意选择侵害对象;而故意伤害往往是刻意选择侵害对象。

四、行为特征不同。寻衅滋事罪区别于故意伤害罪的行为特征主要是随意殴打他人。随意,从字面上理解就是随心所欲,但具体到寻衅滋事罪的认定上就应该有一些可操作性的标准。

寻衅滋事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在于:

寻衅滋事行为人勒索的动机是为了满足精神上的刺激,故意炫耀,因此犯罪往往是当面地、直截了当地进行,敲诈勒索行为人索取财物是主要目的,因此他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常常以间接的或当面暗示的方法进行,往往采取隐秘的方法,持着不愿让人觉察的态度。

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1、主观特征上不同。寻衅滋事罪是以满足耍威风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为动因,以破坏社会秩序为目的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犯罪动机多种多样。

2、客观上不同。寻衅滋事罪表现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抢劫罪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

3、客体上不同。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寻衅滋事一直以来存在颇多争议,但我们仍相信这项罪名会日益规范,尽管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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