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函,到底有多重要?

律師函,到底有多重要?

有人說,律師函,是一封合法的恐嚇信。

有人說,律師函,讓對手親手把證據送給你。

有人說,律師函,讓你用最少的成本,達到你想要的結果。


律師函,到底有多重要?

那麼,律師函,到底有什麼用呢?

律師函,故名思義,就是由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簽發的文件,律師函的書寫要求非常規範。律師發送律師函,首先會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梳理案件事實,然後提出主張,比如要求對方履行支付合同款的義務,再告知法律後果,如果不履行,將通過法律訴訟途徑解決,以及屆時對方需要支付的訴訟成本。


律師事務所及律師簽署的律師函,法言法語嚴謹、規範,具有極大的心理震懾作用。上月有個案件,本律師受當事人委託,給對方發了一封律師函,收到函件的第二天,對方就直接支付了合同款,金額在25萬上下。

倘若律師函發了,最低成本的法律手段已經盡到了,對方是否能主動履行付款義務呢?對方是個守法公民、企業,給錢的可能性大。但若對方吃了秤砣鐵了心,不願意直接付款……那發律師函,不是白折騰了?也不見得。

律師函,到底有多重要?


律師函還有另外一個作用,就是中斷訴訟時效。2017年《民法總則》的誕生,規定的訴訟時效從2年變成3年,作為債權人的你,3年內都未主張自己的權利,訴訟時效過了,勝訴權也就不受法律保護了。

法諺有云“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眠的人”,意思是維權要趁早,時間越久,證據越難蒐集,對方失蹤、破產的概率更高,最可怕的是,訴訟時效過了,欠條也就真成了一張沒用的白紙。


“人想出名要趁早”——張愛玲

“提起訴訟要趁早”——許 煒

多少當事人把律師當作最後的救命稻草,前面總以為自己能搞定一切,然後把證據整的一塌糊塗,指望律師能給自己收拾爛攤子,真的是難上加難……

最高院有個經典案例【(2015)民申字第1051號】,充分說明了律師函的重要性,可以讓案件轉敗為勝。


實踐中,很多當事人尤其企業經常會委託律師發律師函來進行催款。但是對於律師函的重要性,以及發送技巧和注意事項,很多當事人並不知道。導致律師函發送後,卻無法達到預期效果。這種情況下,如果後期當事人維權時超過了訴訟時效,卻又沒有發函導致時效中斷的證據,那麼當事人的風險相當之大。

關於此最高院的一則案例,引發我們對律師函價值的思考。

律師函,到底有多重要?

【案例事實】

2012年7月23日,何某、林某、A公司、吳某共同向盧某出具《借據》一份,約定:何某向盧某借款800萬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7月23日至2012年8月2日止,林某、A公司、吳某承諾以個人全部資產為借款人提供無限連帶責任保證責任。當日,盧某向《借據》指定的何某賬戶轉賬800萬元。至2012年8月10日何尚欠借款本金600萬元及利息未能償還。後盧某催討未果,遂於2013年3月26日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

保證人認為,借據沒有約定保證期間,根據法律規定,保證期間為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盧某起訴時已超過了保證期間。但盧某主張其曾於2013年1月25日委託律師向林某發出《律師催款函》,並提供了加蓋有順豐公司業務專用章的快遞單為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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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

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因此,只要盧光耀能證明其在保證期間屆滿前曾向林水源提出承擔保證責任的要求,就會產生保證合同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後果。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第二項”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應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從而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對林某再審申請時主張其事實上沒有收到盧某的快遞並否認快遞單的證明效力的問題。本院認定如下:


快遞單上的收件地址”石獅市延年路36號”雖並非林某確切住址”石獅市延年路36號裕豐大廈701室”,但與林某的身份證標明住址一致。另,快遞單上寫有收件人林某有效的手機號碼,通常情況下足以使快遞員聯繫到林某。林某主張快遞單託寄物名稱一欄為空白故無法說明投遞物品就是《律師催款函》,但目前並無證據證明盧某與林某之間存在其他經濟往來,且盧某不僅向林某寄送了快遞,同時也向吳某、鑫盛達公司寄送有關資料,這三份快遞同時寄出,從三方均為盧某的保證人這一事實看,存在內在的相互關聯性。林某稱原審中盧某委託代理人已確認其律師事務所未寄出《律師催款函》,但並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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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訴訟時效制度設立的目的是為了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只要權利人在法定期間恪盡一定注意義務向義務人提示權利,應認定為已向義務人提出了履行要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之效果。


本案中盧某提供的快遞單及其載明事項達到了民事證據高度蓋然性的要求,足以認定該《律師催款函》”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可以證明其在保證期間內曾向林某提出承擔保證責任的要求,林某應當向盧光耀承擔案涉借款的連帶保證責任。二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因此,駁回林水源的再審申請。


【煒狀說法】

足以見得,合法規範且保存好相關證據的《律師函》是可以導致訴訟時效或期間中斷的。


我們在日常的經濟往來中,律師函的作用在社會生活中已經越來越重要了,它能起到告知作用,也能督促對方履約,可以起到通知解除合同的作用,還能發揮中斷訴訟時效的目的。但律師函的使用一定要規範、謹慎,建議有需要的當事人以來所委託專業律師書寫。

律師函,就是這樣一種神奇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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