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視角看“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之適用情況

檢察視角看“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之適用情況

作者:周凱東,吉林省人民檢察院第三檢察部副主任,三級高級檢察官,吉林省檢察業務專家。

检察视角看“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之适用情况

習近平總書記著重強調:“要把掃黑除惡同反腐敗結合起來,既抓涉黑組織,也抓後面的保護傘”。由於2018年監察法和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的出臺,對黑社會性質組織保護傘犯罪的打擊出現了監察法與刑事訴訟法“兩法跨法銜接”和監察機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三機關共同管轄”的新格局。

在保護傘相關罪名中,刑法294條第三款“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1】,經過多次立法司法調整,已經成為“破網打傘”過程中最精準、最直接、打擊震懾力度最大的標誌性罪名。

但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目前相關各部門存在較為明顯的理解分歧和管轄障礙,因此該罪名未能在專項鬥爭中有效地發揮精準懲治作用。

检察视角看“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之适用情况中國裁判文書網顯示,目前全國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一審有罪判決不超過50件,不足全部保護傘犯罪的1%。該罪名的查處與當前掃黑形勢明顯不符,嚴重影響了“破網打傘”的整體政治效果與法律效果。

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進入攻堅期和深水期,一委、兩高兩部於2019年10月出臺了《關於在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嚴懲公職人員涉黑涉惡違法犯罪問題的通知》【2】,針對“保護傘”查辦難的問題;查辦涉黑涉惡大要案而沒有查出“保護傘”或查處不到位的問題提出明確意見和有力部署。在迅速貫徹《通知》的基礎上,本文擬提出進一步建議。從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嚴重侵害公職人員廉潔性這個本質特徵出發,以其社會危害性著手,將其界定為職務犯罪。

根據當前形勢,科學調整案件管轄。進而協調相關機關發揮合力,全面完善懲治方略,“精準”打擊黑社會性質組織“保護傘”,由此有望在“破網打傘”原有基礎上實現重大突破,回應人民群眾對國家機關的殷切期待。

一、問題的提出

黑惡勢力“保護傘”是特殊刑事政策語境下的專門用語,在本輪“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主要是指國家公職人員利用手中權力,參與涉黑涉惡違法犯罪,或包庇、縱容黑惡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為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提供便利條件,幫助黑惡勢力逃避懲處等行為【3】。

97年刑法充分考慮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充當黑社會性質組織“保護傘”犯罪的危害性,在刑法第294條中專設了第3款——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2018年1月專項鬥爭開展以來,該罪名的適用情況如何呢?

2019年10月全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第二次推進會公佈消息稱:“截止9月25日,全國打掉涉黑組織2367個”。

截止2019年9月,全國查處涉黑惡腐敗和“保護傘”案件移送司法機關的,已達5500人。

本文蒐集了權威媒體發佈的涉嫌黑社會性質組織“保護傘”犯罪典型案件信息,詳見本文後附表【4】:《媒體公佈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黑社會性質組織保護傘案件統計表》。

據不完全統計:黑龍江省14件,浙江省18件,內蒙古自治區9件,新疆維吾爾族自治區9件,四川省12件,江蘇省19件,安徽省8件,山東省7件,湖北省9件,陝西省10件,雲南省39件,江西省37件,甘肅省3件。

上述涉嫌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案件194件。

以上僅僅是能夠搜索到的相關媒體授權發佈的部分典型案例。

截至2019年10月,中國裁判文書網顯示:2019年全國審判機關一審審理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案件僅為17件,2018年為11件。【5】

以附表中的北方某省為例:2019年7月當地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稱:“共立案查處涉黑涉惡腐敗和‘保護傘’問題2037件,涉及2911人,移送司法機關216人。”

令人震驚的當屬H市H區。統計顯示,該區在9天內有多達12名官員因充當黑社會性質組織“保護傘”而落馬,直到區委書記朱某被查,H市H區因充當涉黑組織“保護傘”而落馬的幹部已達13人。

但目前,此係列案件中均無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案見諸媒體。

  • 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查處為何如此困難?

本文通過以下案例作詳細分析。

案例1:童某、王某某、李某某犯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中國裁判文書網顯示,E市人民檢察院以峨檢刑訴[2018]12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童某、王某某、李某某犯徇私枉法罪一案,於2018年7月2日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該法院於2018年11月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後E市人民檢察院以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事實與起訴書指控事實不符為由,以E檢刑變訴[2018]2號變更起訴決定書指控被告人童某、王某某、李某某犯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當地法院以被告人童某等犯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至六年不等。

案例2:彭某涉嫌受賄、翫忽職守罪撤回起訴案

中國裁判文書網顯示,H省N市人民法院裁定準許公訴機關H省N市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簡要案情如下:

被告人彭某,男,漢族,大學文化,中共黨員,2018年8月4日因涉嫌職務犯罪問題被決定留置;2019年1月30日因涉嫌犯受賄罪、翫忽職守罪N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刑事拘留;2019年2月2日經N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同日由N市公安局執行逮捕,後羈押於N市看守所。

N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彭某犯受賄罪、翫忽職守罪,於2019年3月18日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轉換為普通程序。在審理過程中,N市人民檢察院以S市人民檢察院辦理的“5.27”涉黑專案中發現彭某還涉嫌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為由,於2019年4月4日向法院提出撤回起訴。

H省N市法院認為,N市人民檢察院決定撤回起訴的理由成立,應予准許。據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二條之規定,裁定準許N市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

從案例1與案例2中,我們注意到司法機關在最初的偵查和起訴環節過程中,並沒有指控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而到了審判環節才發現案件事實與以徇私枉法和受賄、翫忽職守等提起公訴的罪名不符,涉嫌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遂以變更起訴或撤回起訴的方式對犯罪事實進行了評價和處理。這或說明,相關部門在訴前的辦案過程中並沒有將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納入到保護傘犯罪的整體考慮。

案例3:周某某等公職人員充當Y省陳某某黑社會性質組織“保護傘”案

2019年媒體公開發布了Y省陳某某黑社會性質組織“保護傘”系列案件,媒體發佈的案件如下:

陳某某集團能坐大成勢,對一定社會範圍形成非法控制絕非偶然。在案件的查辦過程中,Y州兩級檢察機關深挖案件背後的“保護傘”,截至目前共發現“保護傘”職務犯罪線索19件20人,其中2017年已立案偵查2件2人,其餘17件18人線索在監察體制改革後已按相關程序移送監察機關。其中周某某曾是M縣邊防派出所所長,陳某某犯罪集團先後向其行賄11.4萬餘元,周某某利用自己的職務便利在查防時給予走私人員方便,包庇縱容陳某某犯罪集團的走私犯罪,甚至幫助陳某某犯罪集團在其轄區內開展走私活動。2017年9月,周某某在接受組織談話時交代了自己的受賄犯罪事實,2018年3月,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10萬元。

同樣為陳某某犯罪集團提供保護的還有M縣邊防派出所原所長王某,2015年至2017年間,王某先後13次收受陳某某犯罪集團行賄的15.2萬餘元,並多次放行走私入境的越南生豬。2017年9月,王某在接受組織談話時交代了自己的受賄犯罪事實,2018年4月,法院以受賄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並處罰金12萬元。

在案例3中,媒體公佈的案情較為詳盡地列舉了被告利用職務便利實施“保護傘”犯罪的事實,很容易讓人聯想到是否涉嫌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通常情況下,利用職務便利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同時又收受黑社會性質組織財物的,應當以受賄和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數罪併罰,而判決書則顯示最終被告僅以受賄罪被追究了刑事責任。

案例4:方某平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案

2019年4月,J省法院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新聞發佈會通報稱:方某平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索取黑社會性質組織及他人財物共計51.2149萬元。同時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攫取經濟利益提供幫助,為該組織人員逃避法律打擊出謀劃策,為“黑社會老大”涉嫌犯罪行為向司法機關說情、打招呼。

Z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方某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索取他人財物價值共計人民幣51.2149萬元,數額巨大。一審認定被告人方某平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以財產刑。

案例4與案例3的判決相似,在具備明確的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事實的前提下,審判機關仍然對受賄和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兩個犯罪事實認定了一罪。特別指出的是,案例4的判決中提到了被告人有索賄的行為。這種情況下,仍認定一罪值得商榷。

專項鬥爭開展以來,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舉全國之力“破網打傘”。但是,刑法為了打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保護傘“量身訂製”的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案卻應者寥寥,僅佔全部保護傘犯罪的1%左右。其原因何在?

最高人民檢察院張軍檢察長強調指出:“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是黑惡犯罪一個不放過,不是黑惡犯罪一個不湊數。”【6】

查辦“保護傘”職務犯罪,應當堅持罪刑法定原則。在專項鬥爭中發現的諸多“保護傘”犯罪線索,甚至是公之於眾的涉及“官傘”、“警傘”的案件,相關部門在調查過程和刑事訴訟過程中是否足夠重視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換言之,誰來負責查處刑法第294條第三款所規定的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7】

從刑事法律邏輯而言,一個罪名出現了這樣的適用困境只能理解有兩個原因:抑或是在實體上罪名設置有問題,抑或是在程序上罪名管轄有問題。

二、實體意義上的罪名展開——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是“破網打傘”最精準、最直接、懲治力度最大的標誌性罪名

  • (一)罪名一般性規定

刑法第294條第三款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本罪是1997年刑法增設的新罪名,屬行為犯。“包庇”,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使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成員逃避查禁,而通風報信,隱匿、毀滅、偽造證據,阻止他人作證、檢舉揭發,指使他人作偽證,幫助逃匿,或者阻撓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查禁等行為。【7】“縱容”,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放縱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成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

本罪是身份犯,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即在國家各級黨政機關、權力機關、司法機關和軍事機關中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

為了進一步加大懲治和震懾力度,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提高了本罪名的法定刑。原來第一檔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被提至“五年以下徒刑”,原來第二檔的“情節嚴重的”由“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提至“五年以上有期徒刑”【8】。

“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主觀要件為故意,其中包庇行為只能出自直接故意;而縱容行為,則可能採取聽之任之的態度,即縱容行為的主觀方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間接故意。然而對於‘明知’的內容,是否必須包含‘明知是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明知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這一認識因素,理論界和實務界均存在不同的理解。部分學者認為,要構成本罪的故意,必須以行為人主觀上明確認識到所包庇、縱容的是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為前提,不明知是黑社會性質的組織及其活動而實施包庇、縱容行為的,不構成本罪。

從司法實踐來看,黑社會性質組織一般在短時間內難以形成,普通犯罪集團、惡勢力團伙向黑社會性質組織發展是一個漸進的過程,沒有明顯的性質轉變節點;正是由於黑社會性質組織在認定上的嚴格性、形式上的多樣化,使得實施包庇、縱容行為的行為人很難明確認識到其包庇、縱容的對象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活動。如果將明知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活動作為本罪故意成立不可或缺的認識因素,將給司法認定帶來相當的困難,也會成為行為人逃避法律制裁的理由,不利於打黑專項鬥爭工作的開展。”【9】

根據進一步打擊黑惡勢力鬥爭需要,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專門提出:“對於本罪主觀要件的認定,只要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組織,仍對該組織尤其成員予以包庇,或者縱容其實施違法犯罪,即可認定本罪。至於行為人是否明知該組織系黑社會性質組織,不影響本罪的認定。”

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以來,為了進一步依法嚴懲“保護傘”,2018年1月兩高、兩部出臺的《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兩高兩部《指導意見》)第22條作出了擴張解釋:“本罪不要求相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利用職務便利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酌情從重處罰。”

這樣,經過三次立法司法調整,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因其“行為犯”的屬性,與其它濫用職權、翫忽職守類“結果犯”嚴苛的入罪條件相比較,凸顯了其在掃黑除惡鬥爭中“嚴刑峻罰”的專屬罪名作用,成為“破網打傘”最精準、最直接、打擊震懾力度最大的標誌性罪名。

(二)本罪與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枉法等職務犯罪的關聯

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與其它職務犯罪關聯密切,在罪名認定上疑難複雜。2019年10月,按照全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的部署,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和“兩高兩部”針對執法辦案過程中法律規定不明確、法律適用不統一、依法嚴懲不精準等問題,在深入調研、廣泛徵求意見、反覆論證修改的基礎上,出臺了2019年一委、兩高兩部《通知》,進一步明確了定罪若干原則:“6.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以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定罪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既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又對該組織進行包庇、縱容的,應當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從重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該包庇、縱容行為同時還構成包庇罪、偽證罪、妨害作證罪、徇私枉法罪、濫用職權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以及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等其他犯罪的,應當擇一重罪處罰。7.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共同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且不屬於該組織成員的,以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共犯論處。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行為同時還構成其他犯罪,應當擇一重罪處罰。8.略。”

(三)有關補充意見

2019年一委、兩高兩部《通知》在罪名適用亦即實體方面作出了較為全面、明確的解釋與要求,值得注意的是,一委、兩高兩部《通知》強調了是“以刑法、刑事訴訟法、國家監察法等法律為根本遵循”,因此在罪數認定、罪名管轄方面沒有突破原有框架,是以注意規定的形式進一步明確。因此,就2019年一委、兩高兩部《通知》未提及部分,僅補充兩點初步意見作為參考。

❶ 受賄罪與瀆職類犯罪和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關係

2019年一委、兩高兩部《通知》沒有就受賄罪與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罪數認定作出規定,但是實踐中如前所述案例3與案例4,往往會存在此類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瀆職犯罪並收受賄賂,同時構成受賄罪的,除刑法另有規定外,以瀆職犯罪和受賄罪並罰”;根據《刑法》第294條第四款:“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因此本文認為,按照上述法律規定:

第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既有受賄行為又有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行為的,應當實行數罪併罰。

第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既有受賄行為又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又對該組織進行包庇、縱容的,應當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從重處罰並與受賄罪數罪併罰。

❷ 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是否應以原罪成立為前提?

司法實踐中,因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極其複雜,難以認定。在原案沒有判決的情況下,能否依法打擊認定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辦案機關經常會就此問題產生困惑和意見分歧。關於上游犯罪與本罪之間的關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予以指出:“認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上游犯罪事實成立為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證屬實的,不影響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認定。

本文認為,參照上述解釋,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是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上游犯罪,其犯罪事實的成立,只要達到“查證屬實”的標準,是可以對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進行追訴的。

三、程序意義上的分析——當前查處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刑事訴訟突出問題

中央提出,2019年一委、兩高兩部《通知》的出臺旨在靶向破解“保護傘”查辦難的問題;查辦涉黑涉惡大要案而沒有查出“保護傘”或查處不到位的問題,解決涉“傘”線索移送查辦不協同、案件查處“兩條線”、“兩張皮”的問題。事實上專項鬥爭開展至今,在相關部門查處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過程中,以上問題傾向尤其突出。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之前,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屬公安機關偵查管轄,與“保護傘”相關聯的職務犯罪屬檢察機關偵查管轄,兩者都在刑事訴訟法調整範圍之內。職務犯罪的偵查、起訴均屬檢察機關法律職權,在《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規定範圍內運行。2018年監察法出臺和刑事訴訟法修改之後,對黑社會性質組織保護傘犯罪的打擊出現了監察法與刑事訴訟法“兩法跨法銜接”和監察機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三機關共同管轄”的新格局。專項鬥爭開始以來,在各機關合力“破網打傘”的大背景下,相關部門配合查辦了眾多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等特殊罪名保護傘犯罪的顯著成績背後,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這個“保護傘”標誌性罪名的適用情況卻難稱理想。

(一)調查困境——查處黑社會性質組織保護傘犯罪的主力軍監察機關卻沒有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管轄權

兩高兩部《指導意見》下發之時,國家監委尚未成立。2018年4月17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正式印發了《國家監察委員會管轄規定(試行)》,該規定詳細列舉了國家監委管轄的六大類88個職務犯罪案件罪名。值得注意的是,犯罪主體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未列入其管轄。也就意味著,該罪名目前仍然由公安機關管轄。

但是,兩高兩部《指導意見》第23條要求:“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中發現的涉嫌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收受賄賂、瀆職侵權等違法違紀線索,應當及時移送有關主管部門和其它相關部門,堅決依法嚴懲黑惡勢力保護傘的職務犯罪。”目前在掃黑除惡的實踐中,由於兩高兩部《指導意見》要求政法各部門將職務犯罪線索及時移送相關部門,且在偵查初期,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之行為往往與受賄、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等犯罪行為交織在一起,因此公安機關發現公職人員保護傘犯罪線索後,都會按照規定要求移送監察機關。

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通常都將“保護傘”的調查重點集中在《國家監察委員會管轄規定(試行)》中的受賄、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翫忽職守等犯罪行為。對於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由於其不在監察機關管轄之內,往往會被忽視。即使注意到該罪名,亦不能要求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額外”地從該罪名的犯罪構成補充完善相關證據。因此,客觀上無法要求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兼顧把握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2019年一委、兩高兩部《通知》出臺後,在調查環節對相關問題作了進一步明確。但值得注意的是,監察機關是查辦保護傘的首要機關,只有熟悉掌握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構成要件,準確把握受賄、濫用職權、徇私枉法與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之間的罪數認定關係才能做到及時移送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如果監察機關以職務犯罪立案後,調查終結髮現仍應擇一重認定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轉由公安機關重新立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此種情況是否降低了監察機關辦案質量和辦案效果,對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以及反腐敗整體格局是否有所影響,都需要在2019年一委、兩高兩部《通知》貫徹執行過程中予以觀察。

  • (二)偵查困境:公安機關有查處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之責任,客觀上卻難以把握查處時機與偵查方向

對於公安機關同樣如此。目前,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由公安機關管轄,公安機關有查處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之責任。但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對被調查人既涉嫌職務犯罪,又涉嫌其他刑事犯罪的,一般應當由監察機關為主調查,其他機關予以協助。因此嫌疑人一旦被監察機關留置調查,其涉嫌保護傘的犯罪事實應當以監察機關管轄的職務犯罪為主要方向展開,而公安機關在調查階段則難以判斷其是否涉嫌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更難能把握偵查時機和偵查方向。而調查終結之後,根據兩高兩部《指導意見》的要求,無論監察機關是否移送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公安機關都要展開偵查。倉促之間,則又出現了向檢察機關分別移送的“一事兩罪”問題。

“一事兩罪”是專項鬥爭中出現的新問題。調研中發現,監察機關對涉黑保護傘職務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調查終結後以濫用職權等罪名移送檢察機關。經過數月的調查階段,被調查人的供述已經相對固定,而公安機關在錯過最佳的偵查時機之後,針對犯罪嫌疑人同樣的犯罪事實,倉促“回爐”操作,“搭車執法”,簡單提訊後就以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移送檢察機關。此類跨越監察法與刑事訴訟法的保護傘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後,公訴部門首先面對的就是由調查機關和偵查機關分別移送相關罪名而犯罪事實重疊的局面,必然要否定監察機關和公安機關中的一家。這使得公訴部門無論是在罪名實體認定還是刑事訴訟程序中都陷入了“兩難”。

“一事兩罪”問題在2019年一委、兩高兩部《通知》下發執行後能否很好地解決,在實踐進程中仍應當予以重點關注。

(三)公訴困境:針對調查機關與偵查機關“雙軌移送”保護傘案件的特殊背景,公訴機關“破網打傘”的訴前主導意識與主導能力有待於進一步提升

綜上,針對監察機關以濫用職權或受賄等犯罪移送檢察機關的保護傘案件,在審查起訴階段能否從全案事實與證據著手,兼顧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審查與認定呢?事實上,審查起訴階段也面臨著若干難題。

首先是檢察機關能否直接改變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罪名問題。監察法出臺之前,《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392條規定,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時認為屬於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在審查起訴階段發現不屬於人民檢察院管轄,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直接起訴;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辦理。“公訴部門對不屬於檢察機關偵查管轄案件的直接起訴,主要是基於訴訟效率的考慮,如果對於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案件,還要退回有管轄權的偵查機關重新進行偵查,則對於訴訟資源將造成不必要的浪費。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直接起訴。”【10】通常認為,之所以可以直接起訴,是因為從法理上的訴訟權利保障是同一的。但同時也有觀點認為,監察體制改革之後,監察委調查與公安偵查是分屬於兩個法律調整和規範的調查、偵查程序,被調查人、嫌疑人的權益保障、處理不同,調查與偵查性質不同,從法理上講二者難以在公訴階段進行內部切換。【11】因此,檢察機關發現監察機關移送案件不屬於監察機關管轄的,應當建議監察機關撤回案件並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因此,當檢察機關審查後發現監察機關移送的濫用職權等保護傘犯罪可能出現與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競合的情況,即使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基於上述考慮亦無直接提起公訴的充分把握,通常是與監察機關協商或退回或變更移送起訴。但是,以罪名競合的理由建議監察機關撤回案件,在工作實踐中很難操作。

另外,檢察機關內設機構改革深入推進以來,監察機關辦理的職務犯罪案件通常由專門的刑事檢察部門(省級院以上為第三檢察部、廳)或專門辦案組指導或辦理。監察機關辦理涉嫌職務犯罪案件的辦案流程較為複雜,往往會經過案件管理室、監督檢查室、審查調查室、案件審理室等諸多部門。最後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時往往無標註該案是哪起黑惡勢力“保護傘”案件。而承接案件的公訴人如不瞭解原案的情況,就很難將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考慮進來,整體判斷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

案件提起公訴進入審判階段後,仍然會存在相應的法律適用和程序問題。比如,地市級以上審判機關分設了普通刑事辦案庭(組)與經濟犯罪、職務犯罪辦案庭(組),亦存在著“破網打傘”信息不暢通問題等等,但因審判機關的被動司法屬性,且在刑事訴訟的末端,因此對刑事訴訟前端罪名選擇判斷的影響本文暫不展開詳論。

四、突破困境的整體考慮——精準適用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協調各部門形成合力“破網打傘”

在破網打傘過程中精準適用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嚴厲打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縱容犯罪行為,是淨化政治生態的需要,是剷除黑惡勢力賴以生存土壤的需要,更是維護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需要,也是廣大人民群眾的深切期待。

全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第二次推進會提出:“特別是涉黑涉惡案件專業性強、辦案週期長,對於法官檢察官的辦案能力要求高。這就要求在加強辦案力量建設的同時,必須在“準”字上花力氣,精準理解法律政策,精準認定案件事實,精準適用法律條文,確保把每一起案件都辦成經得起法律和歷史檢驗的鐵案。”最高人民檢察院張軍檢察長也明確提出要求,“各級檢察機關要把‘破網打傘’作為專項鬥爭的主攻方向。要與其它政法機關和紀檢監察機關加強協調聯動,完善機制,發揮檢察機關在訴前的主導作用,確保‘掃黑’與‘打傘’同頻共振。”2019年一委、兩高兩部《通知》的下發執行,為精確打擊黑社會性質組織保護傘犯罪提供了有力契機。在學習貫徹2019年一委、兩高兩部《通知》的基礎上,本文擬提出如下建議:

  • (一)建議適時啟動相關修訂程序,改由監察機關管轄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首先,監察機關管轄該罪名符合監察體制改革邏輯。習近平總書記提出:“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初心,就是要把增強對公權力和公職人員的監督全覆蓋、有效性作為著力點,推進公權力運行法治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是典型的職務犯罪,並且是行為性質極為惡劣、社會危害性十分嚴重、人民群眾切齒痛恨的職務犯罪,這種標誌性的“保護傘”犯罪由監察機關管轄完全符合監察體制改革初衷與設計邏輯,更是監察機關“破網打傘”的應有之義。

其次,監察機關管轄該罪名出於專項鬥爭的緊迫需要。如前所述,專項鬥爭開展以來,被查處的“官傘”、“警傘”數以千計,而以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科處刑罰的“保護傘”官員卻寥寥無幾。顯然,公安機關並不具備完整的職務犯罪偵查客觀條件和偵查能力,且由公安機關查處“警傘”,“自己的刀削自己的把”,其難度與力度可想而知。如由監察機關管轄,由監察機關在調查時一併考慮受賄、濫用職權、翫忽職守與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之間的此罪與彼罪、一罪與數罪的關係,必然會起到事半功倍效果,客觀上更能體現“不枉不縱”的法律評價。

再次,監察機關管轄該罪名有著成熟借鑑。目前,《國家監察委員會管轄規定(試行)》中規定的國家監委管轄88個罪名,主要由六部分組成。其中翫忽職守害案件11個罪名中有2個是由公安機關管轄劃轉而來;公職人員在行使公權力過程中發生的重大責任事故犯罪案件均是由公安機關管轄劃轉而來;公職人員在行使公權力過程中發生的其他犯罪案件19個罪名中有18個均由公安機關管轄劃轉而來。因此,將原屬公安機關管轄的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納入監察機關管轄可謂“輕車熟路”、“順理成章”。

2019年10月2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了關於國家監察委員會制定監察法規的決定草案,擬明確國家監察委員會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監察法規的職權。這就為監察機關按照監察法規定和專項鬥爭需要,科學調整相關犯罪的管轄事項打通了“最後一公里”。

  • (二)積極履行法律職責,由檢察機關發揮訴前主導作用,協同聯動深挖徹查“保護傘”。

2019年一委、兩高兩部《通知》第9條強調提出:“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查處、辦理公職人員涉黑涉惡違法犯罪案件過程中,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通過對辦理的黑惡勢力犯罪案件逐案篩查、循線深挖等方法,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徹查公職人員涉黑涉惡違法犯罪。”

中央掃黑辦近日提出,要把2019年一委、兩高兩部《通知》等法律政策文件執行情況納入中央掃黑除惡第二輪、第三輪督導“回頭看”重點內容。因此,在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仍舊由公安機關管轄的現實情況下,檢察機關應當迅速貫徹2019年一委、兩高兩部《通知》精神,積極發揮訴前主導作用,利用提前介入、訴前會商等有效手段,切實履行審查起訴職能,必要時得行使刑事訴訟法賦予的補充偵查權、自行偵查權、機動偵查權,依法查處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基於法律監督機關的定位,檢察機關通過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和訴訟監督等職權的行使,既追訴黑惡勢力犯罪,又保障人權;既糾正違法,又維護合法;既引導偵查提前介入調查,又啟動審判程序,從而充分發揮檢察官客觀公正義務,維護掃黑除惡鬥爭在刑事訴訟環節的公平正義。

首先,把好檢察機關的審查起訴關。按照2019年一委、兩高兩部《通知》第10條要求,“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要建立完善查處公職人員涉黑涉惡違法犯罪重大疑難案件研判分析、案件通報等工作機制,進一步加強監察機關、政法機關之間的配合,共同研究和解決案件查處、辦理過程中遇到的疑難問題,相互及時通報案件進展情況,進一步增強工作整體性、協同性。”

檢察機關應當積極發揮提前介入機制作用,在調查階段和偵查階段提出定罪意見,防偏防漏。在審查起訴環節和提起公訴的涉及“保護傘”犯罪,應當組織精幹力量,逐案細化審查。重點審查罪名定性是否準確,是否應當認定數罪而只認定個罪,深挖漏罪漏訴,必要時可協商調查機關、公安機關啟動補充偵查程序,進一步補充完善證據體系,依法追加、補充、變更起訴,做到不偏不倚、不枉不縱。

其次,用好檢察機關自行偵查權。修改後刑事訴訟法第19條第一款規定了檢察機關的自行偵查權。如檢察機關在訴訟中發現司法人員涉嫌保護傘犯罪行為並以濫用職權、翫忽職守、枉法追訴、裁判等罪名立案偵查的,檢察機關偵查人員也應當關注上述罪名與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區別和聯繫,與公安機關保持協調聯繫,在移送審查起訴前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定性準確。鑑於最高檢《關於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司法工作人員相關職務犯罪若干問題的規定》列舉的14個罪名是與監察機關共管的職務犯罪,因此,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如納入監察管轄,應適當時機啟動修訂程序將本罪納入自行偵查管轄範圍。

第三,必要時啟動機動偵查權。機動偵查權指法律專門賦予檢察機關的,依據履行法律職責的需要,對常態下不具有法定偵查權的刑事案件進行立案、調查及採取強制措施的權力。修改後刑事訴訟法保留了檢察機關的機動偵查權,第19條第二款規定:“對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在破網打傘行動中根據辦案的需要,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可適時決定啟動偵查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但是,機動偵查權是檢察機關的一種補充權力,只有非常態下必須啟動時,方予以啟動。實踐中應當審慎把握。

  • (三)以2019年一委、兩高兩部《通知》為有力契機,既要重點查處檢察環節的保護傘犯罪,又要對生效判決的保護傘犯罪進行清查,切實保障法律統一效果

2019年10月9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公開發布了六起黑社會性質組織保護傘典型案例。包括:遼寧省丹東市原副市長劉勝軍、丹東市政協原副主席楊乃文、鳳城市委原書記高峻為宋琦、宋鵬涉黑組織充當“保護傘”問題,浙江省公安廳治安總隊原總隊長阮文廣、杭州市公安局黨委原副書記朱偉靜等人為虞關榮涉黑組織充當“保護傘”問題,等等。通報中未提及具體罪名,但已經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針對上述還在檢察環節的一大批有影響、有震動的典型保護傘案件,檢察機關應當充分發揮法律監督機關職能,以貫徹2019年一委、兩高兩部《通知》為有力契機,重點查辦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據瞭解,吉林省檢察機關已經形成了紀檢監察機關與政法機關協同聯動、線索雙向移送反饋機制,緊密配合深挖徹查。省院統籌指揮,要求全省各級檢察機關對監察機關、檢察機關偵查部門、公安機關移送的保護傘案件逐案報送省院,全省統一審查督導,首先重點審查是否涉嫌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確保不枉不縱,案件定性準確,證據確實充分;浙江、廣東、廣西等省、區檢察機關對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常重視,正在審查起訴或公訴一批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案件,亦形成了比較成熟的機制與經驗,均可供借鑑。

同時,對專項鬥爭中已有生效判決的“保護傘”犯罪案件,檢察機關應當從專項鬥爭整體格局的高度,本著對歷史負責,對人民負責的態度,開展專項清查,集中分析研判,審查其定罪量刑是否準確,是否符合審判監督程序抗訴條件,及時報請上級檢察機關依法處理,使案件經得起歷史和法律的檢驗。

附表:媒體發佈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黑社會性質組織保護傘案件統計表。

媒體發佈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

黑社會性質組織保護傘案件統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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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份

原文標題

簡要案情


哈爾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巡視員高巖充當保護傘接受調查

1.哈爾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巡視員高巖涉嫌嚴重職務違法,併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充當“保護傘”。

主動向監察委投案

2.齊齊哈爾市公安局富拉爾基分局局長杜治林為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涉嫌違法,主動投案。

3.海東市平安區公安局副局長馬亞明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間隔兩天,區委書記和區長“涉黑”均被查

4.哈爾濱市呼蘭區原區長於傳勇涉嫌嚴重違法併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充當“保護傘”正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哈爾濱市呼蘭區委原書記朱輝涉嫌嚴重違法併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充當“保護傘”正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重磅!這個地方5名局長“涉黑”同時被查!

5.哈爾濱市呼蘭區環保局局長張淑華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充當“保護傘”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6.哈爾濱市呼蘭區建設管理局局長王明傑為涉黑組織充當“保護傘”正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7.哈爾濱市環境保護局呼蘭分局局長樊大勇為涉黑組織充當“保護傘”,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8.哈爾濱市呼蘭區國土資源局局長侯玉為涉黑組織充當“保護傘”,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9.哈爾濱市呼蘭區生態環境局副局長武紅光為涉黑組織充當“保護傘”,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10.哈爾濱市稅務局執行科科長侯立君為涉黑組織充當“保護傘”,目前正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副區長等4人同時被查


11.哈爾濱市呼蘭區政府黨組成員、副區長劉東,呼蘭區腰堡街工委副書記、辦事處主任胡樹河,呼蘭區國土資源局副局長王洪軍,呼蘭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調研員朱濤等四人為黑社會集團充當“保護傘”,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兩名公安局局長犯錯:一個主動投案、一個被雙開!

12.虎林市公安局副局長孫寶東利用職務之便,違規為鄭雲部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李玉成辦理取保候審,有案不查,放任犯罪,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充當“保護傘”。

又一公安局長因充當黑惡保護傘落馬

13.牡丹江公安局公交分局原局長王憲斌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併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和惡勢力充當“保護傘”,目前正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慶安縣公安局黨委委員、刑警大隊大隊長李晗昭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14.慶安縣公安局黨委委員、刑警大隊大隊長李晗昭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併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充當“保護傘”,目前正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法院副院長、公安局紀檢組長等黨員幹部充當涉黑“保護傘”被通報


1.台州市椒江區法院原副院長王鵬翔為他人請託的案件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

2.台州市水利局水政監察支隊原支隊長江華明收受他人財物併為其謀取利益,濫用職權包庇他人非法採砂導致國家嚴重經濟損失

3.台州市公安局技偵支隊民警李斌幫助他人逃避打擊處罰,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4.椒江區公安分局洪家派出所所長陳軍收受他人乾股分紅併為其謀取利益,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並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5.椒江區公安分局預審大隊大隊長張文鋒收受他人財物併為其謀取利益,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6.仙居縣水利局水政監察大隊原負責人趙中海等人涉黑涉惡腐敗和“保護傘”問題被提起公訴

7.仙居縣水利局局長王志海、公安局原副局長吳中強充當涉黑“保護傘”接受審查調查。

8.安化縣公安局東坪、城南派出所部分幹警在黃良團伙涉黑性質組織犯罪中充當“保護傘”被查。

9.東坪派出所所長謝瓊、副所長莫鵬、劉瑾,城南派出所所長曹論文,看守所副所長蔣學文、輔警劉濤等6人被黨紀立案審查,城南派出所副所長彭邵峰被黨紀立案和政務立案調查。

10.桃江縣住建局燃氣管理站原站長夏建明、副站長文偉、縣商務和糧食局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大隊長顏朝輝等人違規為他人經營企業牟取暴利提供“保護傘”,被政務立案調查

11.赫山區龍嶺工業集中區光明資管委原主任陳義生、原支部書記李中秋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涉黑涉惡涉腐的問題被移送司法機關。

12.椒江區公安分局黨委委員、紀檢組長王仲瑜在擔任白雲派出所所長期間,收受他人財物併為其謀取利益,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一地檢察機關同時對司法局正副2名科長立案偵查!

13.衢州市柯城區司法局原社區矯正科副科長方韌涉嫌翫忽職守罪被立案偵查。

14.衢州市柯城區司法局原社區矯正科科長毛月銘涉嫌翫忽職守罪被立案偵查

震驚!公檢法四人涉黑,同時被監察委留置!


15.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分局刑偵大隊原副大隊長王賢林在偵辦任偉兵涉嫌犯罪案件期間,幫助其逃避打擊處罰,充當任偉兵為涉黑社會性質組織“保護傘”。

16.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分局新港派出所原所長鍾浙宏向任偉兵通風報信,,幫助任偉兵逃避打擊處罰,充當任偉兵為首黑社會性質組織“保護傘”。

17.舟山市定海區人民檢察院新城檢察部原主任嚴益平多次為任偉兵逃避刑事追究提供幫助,充當任偉兵為首黑社會性質組織“保護傘”。

18.舟山市定海區人民法院執行實施科科長陳舟多次收受財物,充當黑社會性質組織“保護傘”。

內蒙古自治區


截止5月10日,全區先後立案查處涉黑涉惡腐敗和“保護傘”問題380件,涉及廳局級幹部4人、縣處級幹部18人、鄉科級幹部118人

掃黑除惡:

一檢察長長期與惡勢力人員混在一起吃喝玩樂,縱容其坐大成勢……


1.內蒙古廣播電視臺原黨委書記、臺長趙春濤指使黑社會組織人員對舉報他的職工行兇報復。

2.包頭市政府原副市長路智與黑社會組織骨幹成員稱兄道弟,為其承攬工程提供幫助並在其經營的公司入股。

3.徹查全國掃黑辦重點督辦、公安部掛牌督辦的通遼市馮強涉黑案背後的腐敗和“保護傘”問題,立案查處黨員幹部及公職人員42人。

4.錫林郭勒盟紀委監委指定阿巴嘎旗紀委監委立案查處了錫林浩特監獄趙慶林等16名黨員幹部及公職人員充當涉黑人員“保護傘”案件。

孟建偉被指“傘上之傘”下屬多為“警傘”

5.孟建偉為多把黑惡勢力“保護傘”充當“保護傘”,其收錢後放任“黃賭毒”,曾開會要求檢察院不起訴賭博案嫌犯。此外,其妻子洗贓款,兒子持槍支,形成了“家族式”腐敗。

6.包頭市公安局副局長杜寶君明知黑社會性質組織領導者郭某某、骨幹成員張某某等人及其經營的企業有賭博、妨害公務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情況下,干預執法辦案向有關人員打招呼說情被查處。

7.包頭市公安局昆區治安分局局長夏景魁:長期與社會涉黑犯罪人員交往,甚至直接指揮參與放高利貸、涉毒等違法犯罪活動被查處。

8.包頭市公安局副局長黃某:收受組織多人打麻將和賭博“抽頭漁利”的無業人員王某50萬元後,放縱犯罪被查處。

9.包頭市公安局青山治安分局黨委書記、局長劉海清:包庇放縱明知有罪的故意傷害嫌疑人,導致檢察機關作出不批捕決定後撤案。

【焦點】掃黑除惡:一檢察長、一公安局長、三公安副局長、四派出所所長因涉黑“落馬”!

1.阿克蘇地區新和縣公安局原副局長、網信黨工委原副書記楊育忠參與以李某為首的黑惡勢力團伙開設地下賭場的非法放貸,多次為黑惡勢力團伙通風報信,干預案件辦理,幫助其逃避法律制裁,充當黑惡勢力團伙“保護傘”。

2.塔城地區和布克賽爾蒙古自治縣檢察院原黨組副書記、檢察長孟和那日蘇與劉某等黑社會性質組織團伙成員長期勾結,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充當黑社會性質組織“保護傘”。

3.喀什地區疏勒縣公安局八盤水磨派出所原所長王鵬以馬某為首的黑惡勢力團伙違法犯罪活動提供保護,收受財物,充當黑惡勢力團伙“保護傘”。

4.巴州庫爾勒市團結街道原黨工委副書記、辦事處主任熱依木·卡地爾包庇以玉某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活動,收受財物,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充當“保護傘”等問題。

5.克州阿圖什市公安局帕米爾路派出所原所長陳定濱收受財物幫助黑惡勢力團伙逃避公安機關打擊,充當黑惡勢力團伙“保護傘”。

6.博州精河縣公安局城鎮派出所原所長劉漢森為巴某、周某從事賣淫違法犯罪活動提供保護,幫助逃避公安機關打擊,充當黑惡勢力團伙“保護傘”。

7.烏魯木齊市公安局油城分局十三區派出所原所長張磊包庇以方某為首的黑惡勢力團伙成員免予或減輕刑事處罰,徇私枉法,充當黑惡勢力團伙“保護傘”。

8.和田地區洛浦縣公安局原黨委委員、副局長阿力甫·依明江為涉黑組織開設賭場充當“保護傘”。

四 川



掃黑除惡:一檢察長、一公安局長、三公安副局長、四派出所所長因涉黑“落馬”!


1.武勝縣交通運輸公司原經理李隆光與朱某、蔣某等人組成的惡勢力犯罪集團,組織、參與惡勢力犯罪,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2.宜賓市原安全監管局煤礦安全監督管理科科長周世政收受涉黑人員賄賂,為請託人在煤礦的復工復產、安全檢查、事故處理等方面提供幫助。

3.綿陽市安州區原副區長,區公安分局原黨委書記、局長嶽兵收受涉黑人員賄賂,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致使犯罪嫌疑人逃脫法律追究。

4.西昌市公路運輸管理所稽查四隊原隊長闕傑為非法營運團伙充當“保護傘”,通過選擇性執法,排除趙某團伙競爭對手,收受他人財物。

5.雅安市雨城區大興鎮黨委原書記嚴文高為黑惡勢力人員充當“保護傘”,幫助黑惡勢力人員申某當選前進村村民委員會主任。

重大涉黑惡案,三級院檢察長帶頭經辦!


6.四川省檢察院、省公安廳聯合掛牌督辦的李某等20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檢察機關發現並移送7人涉“保護傘”線索。

第一批黑惡勢力

“保護傘”典型

常州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張東海充當涉黑組織“保護傘”,長期與涉黑組織成員保持不正當交往,收受涉黑組織成員賄賂,縱容涉黑組織違法活動。

2.徐州市雲龍區委原書記方正華利用職務便利,運用公共資源為涉黑組織提供資金支持,幫助涉黑組織坐大成勢,充當涉黑組織“保護傘”。

3.常州市新北區人民法院原副院長、執行局局長王海利用職務便利,收受涉黑組織成員所送財物,在案件執行過程中為涉黑組織提供幫助,充當涉黑組織“保護傘”。

4.徐州市沛縣人民政府原副縣長、縣公安局原黨委書記、局長曹為民利用職務便利,為多個涉黑組織違法犯罪行為提供保護,充當“保護傘”。

5.淮安市淮陰區丁集鎮農莊村原黨總支書記顧兆忠在公安機關對黑社會性質組織首要分子偵辦期間,幫助其成員逃避處罰。充當黑社會性質組織“保護傘”。

第二批黑惡勢力

“保護傘”典型

1.徐州市原國土資源局黨組書記、局長李鋼充當涉黑組織“保護傘”案件。

2.常州市新北區人民法院執行局原科員巢軍充當涉黑組織“保護傘”案件。

3.徐州市雲龍區駱駝山街道原黨工委書記王文祥充當多個涉黑組織“保護傘”案件

4.南京市溧水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大隊綜合管理辦公室原主任孫照軍充當涉黑組織“保護傘”案件。


第三批黑惡勢力

“保護傘”典型

1.南水北調東線江蘇水源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鄒徐文充當涉黑組織“保護傘”案件。

2.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原局長謝國勤充當涉黑組織“保護傘”案件。

3.蘇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隊原支隊長張一峰充當涉黑組織“保護傘”案件。

4.徐州市原銅山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副主任王如席充當涉黑組織“保護傘”案件。

第四批黑惡勢力

“保護傘”典型

1.泰州市興化市人民法院執行局原副局長、審判員翟元聖充當涉黑組織“保護傘”案件。

2.徐州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原副局長力德懷充當多個黑社會性質組織“保護傘”案件。


第五批黑惡勢力

“保護傘”典型

1.南京市溧水區人大常委會原主任尹昭倫充當涉黑組織“保護傘”案件。

2.徐州市公安局原一級警長餘德池充當涉黑組織“保護傘”案件。

3.泰州市興化市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原委員、戴南人民法庭原庭長、審判員顧傳飛充當涉黑組織“保護傘”案件。

4.宿遷市安監局原副調研員卞兆猛充當涉黑組織“保護傘”案件.


重磅!市檢察院對市公安局一副縣級幹部立案偵查!

1.石臺縣人民法院副院長陳臘生在有關刑事案件審判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不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惡劣社會影響,被立案調查。

一公安局原局長不認真履職涉嫌犯罪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

2.鳳陽縣公安局局長曹明不認真履行職責,在有關刑事案件中故意包庇涉案犯罪嫌疑人,涉嫌徇私枉法罪被立案偵查。

中央督導組進駐後,安徽檢察機關1個月立案偵查司法工作人員5人

3.石臺縣法院民二庭庭長陳守貴涉嫌徇私枉法罪,充當涉黑案件“保護傘”被立案偵查。

4.石臺縣檢察院副檢察長陳臘生在有關刑事案件審判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不認真履行職責,充當涉黑案件“保護傘”涉嫌翫忽職守罪被立案偵查。

5.望江縣法院執行庭原庭長陳向東利用司法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收受案件原告方賄賂,徇私情、謀私利,嚴重違反法定程序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情節嚴重,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被立案偵查。

6.滁州市公安局原副縣級調研員曹明在有關刑事案件中故意包庇涉案犯罪嫌疑人,致使相關人員沒有受到法律追究,涉嫌徇私枉法罪被立案偵查。

7.池州市九華山風景區公安局輔警陶懷、劉偉瑋在監管活動中,不依法履行職責,致使一名在押人員脫逃,涉嫌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被立案偵查。

8.肇慶市公安局端州分局局長李少鋒違反廉潔紀律,充當陳某、李某、鄧某等房地產、遊戲機室、娛樂場所老闆的保護傘,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構成嚴重違紀且涉嫌犯罪。


山東省紀委公開通報5起黨員幹部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典型問題

1.濱州市人大常委會原委員、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原主任委員盧躍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以王江然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提供幫助,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

2.濰坊市交通局黨委書記、局長張兆平為涉黑組織提供幫助,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

3.淄博市周村區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區長劉冀中,區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胡軍等為以楊斯剛為首的涉黑組織承攬工程項目等提供幫助,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

4.日照市嵐山經濟開發區原綜合黨委組織委員、經濟發展局局長張守慶為以韓邦峰為首的涉黑組織承攬工程項目等提供幫助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問題。

5.威海市公安局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田和派出所原副所長石玉良、環翠分局刑事偵查大隊原副主任科員溫濤幫助涉黑組織逃避法律追究,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

一場掃黑戰役,這裡拔掉千餘“保護傘”

截至2018年9月25日,山東查處涉黑涉惡腐敗和“保護傘”問題766起1064人。

監察委委員被“雙開”:涉黑,案件嚴重超期負領導責任!

1.縣紀委監委班子成員蔣明輝在辦理嚴金案中利用自己的職務影響,為嚴金等人逃避制裁、減輕刑罰,被立案調查。

縣檢察院未檢科科長被查

2.建始縣人民檢察院檢委會委員、未成年人刑檢科科長鄭江涉嫌嚴重職務違法,被審查調查。

中央掃黑除惡督導組殺“回馬槍”省公安廳原副廳長落馬

3.湖北省應急管理廳黨組書記、廳長郭唐寅涉嫌嚴重違紀和職務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4.黃岡市原副市長、市公安局原局長汪治懷因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為涉嫌容留他人吸毒、開設賭場、賭博等違法犯罪的嫌疑人提供非法保護被立案調查。

5.湖北省紀委監委派駐省自然資源廳紀檢監察組組長王保平為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被查。

6.黃岡市公安局副局長童光明為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落馬。

7.武漢市委常委、漢南區委書記胡洪春為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落馬。

8.孝感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張簡為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落馬。

小小科級官員的涉案線索,為何要中央督導組親自交辦?

9.棗陽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周曉濤為涉惡人員蘭某兒子聚眾鬥毆犯罪逃避法律追究,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

西

分管公訴的副檢察長和承辦檢察官“涉黑”被查

1.安康市漢濱區人民檢察院原副檢察長賈忠學、訴訟監督部原副部長冉本浩、公安漢濱分局江北派出所民警李海軍為黑社會性質組織人員任某逃避刑事責任追究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

陝西省紀委監委通報7起涉黑涉惡“保護傘”典型案例

2.榆林市綏德縣公安局黨委委員、掃黑辦主任任世凱、治安大隊大隊長霍海龍、經偵大隊教導員郝東收受賄賂,徇私舞弊,幫助他人逃避處罰,縱容包庇黑社會組織,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

3.漢中市洋縣水利局河道管理站副站長鄧存盛、工作人員王宏斌長期與黑社會性質組織頭目王某保持不正當往來,為偷採砂石提供便利,通風報信,並收受錢物,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

4.渭南市韓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隊教導員張建國、新城派出所副所長王養民履職不力,民因監督管理不到位、審核把關不嚴等問題變相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違法犯罪。

雲南省

中央督導組進駐後,雲南省又打掉了31個涉黑涉惡團伙,新破獲刑事案件392起,紀檢監察機關新立案黨員幹部和公職人員涉黑涉惡腐敗及“保護傘”等問題338件,移送司法機關27人。

雲南警界地震!中央巡視組坐鎮,數十名公安局長涉黑被查,反腐重拳……


1.昭通市副市長、公安局局長李彪涉嫌利用執法權力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被查。

2.大理市公安局副局長楊仁偉涉嫌利用執法權力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

3.大理市公安局原副局長劉鴻俊涉嫌利用執法權力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

4.大理市公安局原副局長潘峰涉嫌利用執法權力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

5.大理州公安局特警支隊政委田斌涉嫌利用執法權力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

6.大理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楊建軍涉嫌利用執法權力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

7.大理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刑偵大隊原大隊長嚴亞銘涉嫌利用執法權力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

8.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技術大隊副大隊長楊偉良涉嫌利用執法權力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

9.雲南德宏州公安局黨委委員楊剛為涉黑涉惡人員說情打招呼,充當“保護傘”被查。

10.維西縣公安局原黨委委員、副局長和勁輝違反工作紀律,給涉嫌黑惡勢力通風報信,洩露工作秘密,充當“保護傘”被“雙開”。

11.維西縣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隊的張應東因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等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並經檢察機關批准逮捕。

12.曲靖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常務副局長崔永涉嫌利用執法權力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落馬。

13.雲南省公安廳治安總隊總隊長早明光涉嫌利用執法權力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被查。

14.宣威市公安局原副局長繆祥顯、宣威市公安局原政委龍德留涉嫌利用執法權力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被查。

15.威市公安局警務督察大隊大隊長夏峰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被查。

16.曲靖市公安局禁毒支隊三大隊大隊長凡敬東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被查。

17.官渡區人民政府副區長、官渡公安分局局長李進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18.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菊花派出所所長鄭雲晉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被查。

19.雲南省監獄管理局副局長朱旭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被查。

20.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吳井派出所梁琨、馬燕昆、王誼等三人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同一天被調查。

21.紅河州蒙自市法院原黨組書記、院長楊昆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被查。

22.大理市政協副主席、市檢察院原副檢察長樂松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被查。

23.原瀘水縣公安局局長、後任怒江州委政法委調研員的李永平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被查。

24.已退休的原雲南省第一監獄黨委副書記、政委劉思源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被查。

25.盈江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尹明海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被查。

26.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王偉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被查落馬。

27.景洪市公安局原黨委委員、原副局長劉軍違反群眾紀律,為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被查。

28.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勐臘縣公安局勐侖派出所原所長陳為民、景洪市公安局刑偵大隊原副大隊長何炯。涉嫌為惡勢力充當“保護傘”而被查。

29.西雙版納州公安邊防支隊勐臘大隊大隊長廖福全、景洪市公安局網安大隊大隊長俞忠、景洪市公安局黎明派出所原所長何傑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被調查。

30.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刀銳、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副局長劉喬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同一天被紀檢部門調查。

31.元謀縣公安局原政委李晶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被調查。

32.楚雄市公安局原政委裴宏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被調查。

33.元謀縣公安局平田派出所原所長文定亮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被調查。

34.元謀縣公安局禁毒大隊原大隊長高維忠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被調查。

35.元謀縣紀委監委派駐縣公安局紀檢監察組原組長陸秀雲充當黑惡力“保護傘”被調查。

36.武定縣公安局原黨委委員、110指揮中心主任劉映宏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被調查。

37.武定縣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科主任科員張馭春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被調查。

38.楚雄市公安局東瓜派出所原所長李程等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被調查。

39.雲南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的和正興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被查。

西

江西一批黑惡勢力及“保護傘”栽了!上饒有人被判

1.方某平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一審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以財產刑。

江西法院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新聞發佈會通報

2.截止2019年4月,全省法院受理黑惡勢力“保護傘”案件36件39人,目前已判決5件6人

甘肅通報4起涉黑涉惡腐敗和保護傘問題

平涼市靜寧縣國土資源局原黨組書記、局長程軍偉,原副局長李世明,縣國土局城關中心所原所長李曉懂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首要分子穆某某,充當黑社會性質組織“保護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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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罪以黑社會性質組織為原案,因此,為惡勢力以及其它犯罪充當保護傘之行為不在本文討論範圍。

2 以下簡稱2019年一委、兩高兩部《通知》。

3《〈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案例教程(第二版)》,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

4 表中案件來源摘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察委網站、各省紀委監委網站、中央政法委長安劍、長安街知事、政知圈、政知道等APP。

5 當然,也不排除某些案件未到審判環節,或因涉密或其它原因未錄入等因素如央視網披露的湖南省綜治辦原主任周符波、內蒙古廣播電視臺原臺長趙振濤均涉嫌本罪,但判決尚未公佈。

6 《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2019年3月12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上》,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軍

7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8 司法實踐中一般掌握五年至十五年。

9 《刑事審判參考第74集》:“如何理解和把握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主觀要件”

10孫謙,《(試行)理解與適用》,中國檢察出版社,293頁。

11 苗生明,張翠松《職務犯罪案件監檢銜接問題研究》,國家檢察院學報2019年第3期。

检察视角看“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之适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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