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發7份徵求意見稿:北京六部門出“狠招”防預付式消費亂象

連發7份徵求意見稿:北京六部門出“狠招”防預付式消費亂象

芥末堆12月5日訊,近日,北京市市場消費環境建設聯席會議辦公室組織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北京市體育局等6個單位,起草了《關於加強預付式消費市場管理的意見(徵求意見稿)》等7份文件,對常見的預付費繳納、退費、糾紛解決等問題均有涉及。目前在市市場監管局網站上公開徵求意見,截止期為12月9日。

建立預付費市場監管服務平臺,每季度需填報預收資金支出

在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起草的《北京市預付式消費市場監督和服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中提出,建設統一的預付式消費市場協同監管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平臺)。依託北京市企業信用監管和綜合服務平臺建設,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歸集共享全流程全要素數據信息,並與相關電子營業執照,單用途預付費卡備案、髮卡,公共信用,投訴舉報等系統平臺全面互聯互通。平臺應當授權銀行、保險、互聯網服務平臺等第三方機構接入。

而平臺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建設和運行維護。上述辦法提出,市人民政府應當指導、支持預付式消費行業組織、具備相應能力的企業建立預付式消費業務處理系統(以下簡稱業務系統),供經營者自主選擇使用。業務處理系統與平臺對接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上述辦法規定,經營者應當於每季度第一個月的二十五日前,在協同監管服務平臺上準確、完整地填報上一季度預收資金支出情況等信息,不得隱瞞或者虛報。

因無法兌付導致群體投訴,由市級行業主管部門會同相關區政府處理

上述辦法要求全面引入消費保險,市市場監管部門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建立信用保證保險、同業相互保險、履約保證保險制度,支持保險機構開展保險產品創新和技術創新,為消費者和開展預付式消費業務的市場主體提供保險產品,支持第三方平臺開展集中投保服務。

對已開展預付式消費業務的市場主體,應當加強經營過程的資金監管,建立保證金、第三方託管、保險等管理制度,預收資金餘額超過風險警示標準的,應當採取專用存款賬戶管理,保障資金安全合理使用。

對於經營者因停業、歇業或者經營場所遷移等原因影響兌付的,上述辦法規定,應當提前三十日發佈告示,並以電話、短信、電子郵件等形式通知記名卡消費者。

因經營者停業、歇業或者經營場所遷移等原因,導致無法兌付而引發的群體性投訴等重大事件,由市級行業主管部門會同相關區人民政府處理。支持消費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培訓機構收費不得超過3個月,不得引導1萬以上的分期貸

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起草的《北京市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預付式消費管理細則》(徵求意見稿)提出,收費項目與標準應於招生前30天在辦學場所、網站等顯著位置進行公示。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應協調一致。

上述細則要求,按課時收費的,每科一次性收取不超過60課時的費用;按培訓週期收費的,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不超過3個月的費用(時間或者服務週期都不得超過3個月,不得變相多收費)。

另外對之前飽受詬病的分期貸問題,細則也做了相關要求。培訓機構不得引導消費者使用分期信貸方式支付大額消費的,大額應指1萬元以上。為了降低降低消費風險,上述細則提出進行1萬元以上的大額預付式消費時,培訓機構須引導消費者購買“退費險”等商業保險。

另外,細則指出,學費收入不得用於投資,培訓機構的學費收入應主要用於培訓教學活動、改善辦學條件和保障員工待遇。。

在消費者飽受困擾的退費問題上,上述細則提出,消費者在收費課程開始前提出退費的,培訓機構應在15個工作日內按原渠道一次性退還所有費用;在收費課程完成二分之一課時及以前提出退費的,應按已完成課時的比例扣除相應費用,其餘部分在15個工作日內按原渠道一次性退還;在培訓課程完成二分之一課時後提出退費的,培訓機構可不再退還費用。

但因培訓機構單方面原因,導致無法繼續為消費者提供服務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按原渠道一次性退還剩餘部分的費用。

嚴格市場準入,推動將黑名單信息納入徵信體系

對於進行預付式消費的機構設置市場準入規則,由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起草的《關於加強預付式消費市場管理的意見》(徵求意見稿)提出推行失信禁入制度。對捲款跑路等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的企業及其董事、監事、經理等管理人員,實施市場禁入,限制其在京繼續開展經營活動。

對同一經營場所反覆出現以關門閉店、更換經營者等方式逃避兌付預收款的,探索對該經營場所實施市場禁入,停止使用該場所辦理登記註冊。

同時,上述意見要求,將懲戒具有主觀惡意行為的預付式消費市場主體及其主要人員作為現階段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務。建立並不斷完善黑名單制度,將捲款跑路、查無下落的預付式消費市場主體及其高級管理人員,納入黑名單管理。及時共享和公示黑名單信息,由相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措施。推動將黑名單信息納入徵信體系。

不準預售超出房屋租賃有效期的健身產品,預付額不準超過3000元

由北京市體育局起草的《北京市體育健身經營場所預付式消費管理細則》(徵求意見稿)提出體育健身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收費項目與價格應在經營場所收銀臺、前臺、網站等顯著位置進行公示。原則上不應發售有效期超過3個月、面額(預付額)超過3000元的預付健身產品。

同時上述提出機構取得合法運營資格之前,不得提前預售;不準預售超出房屋租賃有效期的體育健身服務產品。

而消費者在交易合同7天猶豫期內提出退費的,上述細則規定,體育健身經營場所應在10天內按原渠道一次性退還所有費用。在預付消費開始後提出退費的,按交易合同有關約定執行。涉及分期式信貸消費退費的,按相關規定辦理。

對有關部門發佈的預付消費“黑名單”企業及有關負責人,將在體育行業行政許可審批事項中受到限制,將在各類體育產業示範單位(項目)評選和體育產業扶持政策中,一票否決;將不能承辦、承接各類政府機構主辦的體育賽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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