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滿釋放又作惡!贛州一黑社會性質組織主犯獲刑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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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6日,江西省尋烏縣人民法院對嚴某等20人涉黑案進行了一審公開宣判。


該案於9月24日至26日依法進行了第一次公開開庭審理,10月18日進行了第二次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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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被告人帶入法庭)

法院審理查明

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嚴某刑滿釋放後,先後糾集、網羅刑滿釋放人員被告人劉某、鄺某斌、凌某寬以及社會閒散人員被告人鍾某娣、胡某明、杜某林(在逃)等人在尋烏縣文峰鄉長布村橫山(地名)開設“釣蝦公”賭場,在賭場向參賭人員提供賭資(俗稱“放機頭錢”),從中獲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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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現場 )

至2016年初,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嚴某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該組織人員眾多,骨幹成員固定,層級較為明晰,為獲取非法利益,在被告人嚴某的組織、領導下,通過採取暴力、威脅、恐嚇等手段,有組織的實施開設賭場、非法拘禁、尋釁滋事、非法侵入住宅、非法討債等違法犯罪活動,非法獲利520餘萬元,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嚴某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組織、領導、參加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是該組織的領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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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現場)

被告人魏某、黎某華、範某平、劉某、賴某東、尹某輝、溫某堅、凌某寬、羅某林、鄺某斌、彭某濤、黃某、謝某生等13人積極參加具有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是該組織的積極參與者,其中被告人魏某、黎某華系骨幹成員

被告人鍾某娣、潘某、劉某、鍾某均、胡某明、劉某斌等6人參加具有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系該組織的一般參加者。


綜合考慮各被告人的

犯罪事實、情節

尋烏法院作出判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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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張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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