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長沙縣國泰九龍灣被告業主可按7折支付物業費

原標題:前任物業提供的物業服務質量與合同約定的標準差距明顯

法院:被告業主可按7折支付物業費

因不滿前物業服務質量,長沙縣國泰九龍灣小區部分業主選擇拒繳物業費。為此,59名業主被前物業廣州廣電城市服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起訴至法院(詳見本報11月9日A06版)。三湘都市報記者今日獲悉,經長沙縣人民法院分批次審理,一審判決,認定業主需足額繳納2017年的物業費,2018—2019年的物業費可減免30%。

庭審中,眾業主列舉了多項前物業公司服務質量不過關的證據,包括沒有履行安全防範管理義務,門禁系統未啟用;沒有履行公共設備設施管理、維修義務,如主水管壞了沒有維修,消防器材部分缺失;沒有履行綠化養護義務;沒有按約定公示小區公共收益使用情況;提供的物業服務根本達不到全額收取物業費的標準。

前物業公司則認為,業主所述不實。該公司於2018年對門禁系統進行過大維修,將小區公共收益在物業管理辦公室牆上張貼並函告小區所在街道。物業公司按合同約定盡力提供了物業服務,雖有瑕疵,但非物業公司單方原因造成。

法院認為,業主提供的小區綠化、環境衛生等情況的照片、2018年物業考核結果等證據材料,能證明前物業公司在2018年、2019年物業服務期限內提供的物業服務質量與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差距比較明顯。本案中,前任物業已履行了主要的物業服務義務,業主應當依照合同約定繳納物業費。因前任物業在2018—2019年期間提供的物業服務質量,與合同約定的標準差距明顯,故對前任物業主張全額物業費及違約金的訴求,法院不予以支持。根據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對業主應繳納的2018—2019年期間物業費,減免30%。

前物業公司雖在2017年存在對違章建築搭建等物業管理服務方面的瑕疵,但該瑕疵不足以構成物業費減免的事由,故對前任物業主張的2017年的物業費,法院予以支持。據此,長沙縣法院遂作出了上述一審判決。

記者:楊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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