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土地出讓出新規:“淨地”要淨 嚴禁設置排他性前置條件

河南日報客戶端記者 李運海

經省政府同意,12月16日,省自然資源廳向全省印發了《關於進一步規範土地出讓管理工作的通知》,對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行為作了進一步的規範和明確,以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場秩序。這次的規範和明確與以往的政策有哪些重大的不同?對此,記者採訪了有關專家和省自然資源部門的領導。

“淨地”要真正乾淨

多年前,原省國土資源廳就強調,出讓的國有建設用地必須是“淨地”。但是,對於什麼是“淨地”,因為沒有明確界定,結果一些所謂的“淨地”變成了“不乾淨地”,甚至形成扯皮地、糾紛地和閒置土地。

這次新規定對“淨地”作了明確界定。“淨地”是指土地及地上附著物、建(構)築權屬清楚,補償安置落實到位,沒有法律經濟糾紛,規劃條件明確,具備動工開發所必須的基本條件。也就是說不是地上附著物、建(構)築拆得乾乾淨淨才是“淨地”,只有符合以上規定才屬於“淨地”。

省自然資源廳自然資源所有者權益處處長劉大全說,這一政策給地方政府和開發企業都吃了一顆定心丸。過去由於“淨地”不淨,雙方都很頭疼。用地企業拿到土地後,因土地不淨拒絕支付出讓款。而政府出讓了土地,卻得不到應有的收益。

同時,在新規中,我省鼓勵探索通過政府採購等多種方式,對擬出讓土地實施道路、供水、供電、供氣、照明、通訊、綠化、土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向市場投放產權清晰、配套完善的“熟地”,以促進項目及時落地,防止土地閒置,讓出讓土地儘早發揮經濟效益。

嚴禁違規設置排他性前置條件

根據國家規定,國有建設用地出讓實施招牌掛制度。政府發佈土地出讓公告時,在不排斥多個市場主體競爭、確保公開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可根據招商引資、產業佈局、建設規劃等要求設置前置條件。

然而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地方政府為了將土地出讓給某一特定人,違規設置排他性前置條件。結果招拍掛成為走形式的虛設,土地出讓給一些腐敗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機。

這次新規堵住了這一漏洞。新規明確要求,設置供應前置條件時,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商請提出供應前置條件的部門,書面明確設置土地供應前置條件的依據、理由或必要性、具體內容表述及條件、履約監管主體、監管措施、違法處理方式等。在制定供地方案和簽署供地文件時,除將相關內容寫入外,還應當將提出前置條件部門出具的上述書面文件作為附件一併收入。

河南農業大學教授陳偉強對此評價說,過去設置前置條件時,地方政府領導動動嘴,一句話就設置了,隨意性很強。如今需要書面報告依據、理由,而且哪個部門提出,哪個部門負責監管和承擔責任。

預防土地出讓領域的廉政風險

省自然資源廳廳長張興遼說,這個文件出臺有兩個主要的目標任務。一是著力預防土地出讓領域的廉政風險。近年來,地方在組織出讓土地的過程中,還不同程度存在程序不規範、擅自變更規劃以及“毛地”出讓、虛假招拍掛等問題,還有少數開發商借新產業、新業態之名,編造故事圈地囤地,土地的資產價值無法顯化,政府的土地收益被變相侵佔。二是順應機構改革的需要。按照《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土地出讓前,先由城鄉規劃部門提出出讓地塊的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此次機構改革,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的城鄉規劃職能劃入省自然資源廳,在新的法律法規沒有出臺之前,這一新規針對規劃和土地業務融合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給出了明確的指導意見。

針對當前土地出讓過程中地價確定、合同監管、用途變更等易發高發腐敗問題,新規定製定了嚴格明確的政策,減少不法人員的違規操作空間。例如:規範了出讓後的土地用途或規劃條件變更行為,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出讓成交後,不符合法定調整條件的,不得改變空間範圍、土地用途、容積率及與容積率有關的規劃條件;工業用地申請改變用途變為房地產開發等經營性用地的,除原出讓合同(合同簽訂日期在2008年以前)明確約定可以按照新用途補繳土地出讓金補辦用地手續的,一律應由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按規定程序公開出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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