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手称快:河池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两起重大涉黑案件昨日宣判

12月18日上午,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在南丹县依法对被告人罗燕波等35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3项罪名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在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依法公开对被告人蓝志军等63人涉黑案件进行一审宣判。


罗燕波等35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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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被告人罗燕波自2004年以来,先后纠集被告人欧仁武等多名同案被告人在南丹县吾隘镇经常无事生非,实施多起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犯罪以及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逐渐形成一个恶势力。2008年4月,罗燕波因犯罪服刑出狱后,组织、领导团伙成员继续实施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并于2008年7月,形成了以罗燕波为组织者、领导者,欧仁武等十余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期间,罗燕波又因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被判刑入狱。2013年7月,被告人罗燕波刑满释放后,利用其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威名继续开设赌场并在赌场内放高利贷牟利,不断扩大非法影响,并新吸纳新的成员加入该犯罪组织,形成了以罗燕波为组织者、领导者,欧仁武、磨长林、李献奇为骨干成员,韦丽、龙超平等16人为参加人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结构更加稳定、人员层次更加分明、骨干成员更为固定。

2008年7月以来,该组织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绝对服从罗燕波的管理、维护罗燕波的权威、组织成员对组织要绝对忠诚等许多不成文的规定和习惯,罗燕波利用这些规定管束、控制该组织成员的活动及组织的日常运转,并为组织成员提供住宿作为固定的集中地点,为因组织利益而实施违法犯罪的组织成员处理善后、支付赔偿款,为因组织利益被司法机关处理的组织成员发放生活费。

该组织通过长期开设赌场牟取非法利益,支撑组织的发展和壮大,通过安排组织成员在赌场内工作,向组织成员发放每天200元至500元不等的日常生活费用。在组织的发展过程中,又通过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采矿及放高利贷等,攫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用以支持、维系该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具备了较雄厚的经济基础。

该组织长期在南丹县吾隘镇及周边地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开设赌场、非法采矿、妨害作证、伪证、故意毁坏财物、保险诈骗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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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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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以被告人罗燕波为首的犯罪组织,长期在南丹县吾隘镇及周边地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故意伤害4起、非法拘禁两起、寻衅滋事6起、强迫交易1起、敲诈勒索1起、聚众斗殴两起、开设赌场5起、非法采矿4起、妨害作证1起、伪证1起、故意毁坏财物1起、保险诈骗1起、违法行为10起,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致使群众在合法权益受到犯罪或者严重违法活动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常途径控告、举报,在南丹县吾隘镇及周边地区形成了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组织成员在吾隘派出所内随意殴打他人,持械敲打派出所铁门,在吾隘街、吾隘镇人民政府门口随意殴打吾隘镇人民政府干部,挑战、威胁基层政权,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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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被告人罗燕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非法采矿罪、妨害作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保险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与已生效的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12刑监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罗燕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欧仁武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保险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磨长林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伪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李献奇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非法采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韦丽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其他3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五年七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被并处六十万元至三万元不等的罚金。

“同德老二”蓝志军等63人涉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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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2004年上半年,被告人蓝志军在宜州以帮赌场打工为业,逐渐结交社会闲散人员为友,并经常纠集在一起请他们吃喝玩乐,后因与当时在宜州赌场混社会较有名的韦某卫有矛盾,蓝志军伺机报复韦某卫,并于2004年8月17日晚,纠集被告人兰川雄、王俊科、彭崇庆、李成等人持砍刀窜到夜宵摊追砍韦某克及同桌致二人轻伤,该犯罪组织因此成名,也打出了蓝志军江湖绰号“同德老二”的名声,逐渐形成了以蓝志军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随后,被告人梁栋等人先后慕名投靠蓝志军,组织人数具有一定的规模。为了便于管束组织成员,蓝志军要求所有跟其“做事”的人一律不得吸毒,并安排组织成员在赌场做工并发放工资,在宜州租住宾馆供组织成员免费租住,成员接受指令后必须执行且不问原因,同时为受伤成员支付医药费、为被处罚成员缴纳罚款。

期间,蓝志军因故意犯毁坏财物罪以及非法持有枪支罪、开设赌场罪两次被判刑。2015年9月,蓝志军再次刑满释放,该组织成员及亲友结队到看守所迎接蓝志军,并在饭店大摆宴席为蓝志军接风洗尘。

随后,蓝志军又迅速聚拢原组织成员邹永辉、杨怀荣等人,同时先后吸纳其弟、侄子等亲友加入组织,重新整合。在蓝志军的组织和领导下,继续以经营的宾馆作为活动据点,有组织、有计划地纠集成员实施开设赌场、非法采矿、合同诈骗、强迫交易、滥伐林木、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妨害公务、打砸公安家属门店等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组织发展进入鼎盛时期。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历经长达十三余年的发展时间,形成了以蓝志军为组织者、领导者;以蓝盛东、蓝志勇、李小甫、杨怀荣、邹永辉为骨干成员;以李成、彭崇庆等20人为积极参加者;以兰川雄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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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检察机关指控:2004年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蓝志军(绰号“同德老二”、“二哥”)为在河池市宜州区社会上树立非法权威,攫取经济利益,先后纠集被告人蓝盛东、邹永辉、蓝志勇、杨怀荣等人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行为,不断发展壮大自己的势力,扩大威名。该犯罪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打击竞争对手,争夺势力范围,树立非法权威,称霸一方以此谋取经济利益,在宜州区形成了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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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蓝志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采矿罪等14项罪名,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蓝盛东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等6项罪名,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蓝志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欧贤仪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等6项罪名,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2万元;

被告人李小甫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邹永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其余5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2年至1年4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70万至2万元不等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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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邓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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