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做好2020年元旦春節期間有關工作的通知》(下文簡稱《通知》)。《通知》指出,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嚴防節日期間“四風”問題反彈回潮。
歲末年初,公職人員須格外注意,發放津補貼要嚴格執行相關規定,不能任性違規!
2012年2月4日,中央紀委印發了《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文簡稱《解釋》)。
2013年8月1日,由監察部、人社部、財政部、審計署共同頒佈的《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下文簡稱《規定》)施行,與《解釋》共同構成了比較完備的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黨紀政紀責任追究體系。
津貼補貼範圍
《規定》第二條明確,津貼補貼包括國家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和工作性津貼、生活性補貼、離退休人員補貼、改革性補貼以及獎金、實物、有價證券等。
其中,改革性補貼是指根據規範職務消費和推進福利待遇貨幣化改革要求,通過轉化單位原用於幹部職工職務消費和福利待遇的資金,發放的貨幣補貼。
適用對象
《規定》的適用對象包括兩類人員,即行政機關公務員,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
發放津貼補貼,這12條紅線不能碰!
(一)違反規定自行新設項目或者繼續發放已經明令取消的津貼補貼的;
(二)超過規定標準、範圍發放津貼補貼的;
(三)違反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有關公務員獎勵的規定,以各種名義向職工普遍發放各類獎金的;
(四)在實施職務消費和福利待遇貨幣化改革併發放補貼後,繼續開支相關職務消費和福利費用的;
(五)違反規定發放加班費、值班費和未休年休假補貼的;
(六)違反《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財政部、人事部、審計署關於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問題的通知》(中紀發〔2006〕17號)等規定,擅自提高標準發放改革性補貼的;
(七)超標準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八)以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商業預付卡、實物等形式發放津貼補貼的;
(九)違反規定使用工會會費、福利費及其他專項經費發放津貼補貼的;
(十)借重大活動籌備或者節日慶祝之機,變相向職工普遍發放現金、有價證券或者與活動無關的實物的;
(十一)違反規定向關聯單位(企業)轉移好處,再由關聯單位(企業)以各種名目給機關職工發放津貼補貼的;
(十二)其他違反規定發放津貼補貼的。
違規發放津貼補貼,後果很嚴重
行政處分
根據《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對違規發放的津貼補貼,應當按有關規定責令整改,並清退收回。
對相關責任人,《規定》明確根據具體情況予以處分,包括警告處分、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有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移送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黨紀處分
根據《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違規發放津貼補貼的黨員還要受到黨紀處分。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七條規定,違反有關規定自定薪酬或者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等,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審核:楊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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