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滕州紅荷大道撞人致死逃逸的男子被抓了

在滕州紅荷大道撞人致死逃逸的男子被抓了

被告人馬某某,又名馬某甲,男,1962年**月**日生,身份證號:3704211962********,漢族,小學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山東省滕州市,現住:山東省滕州市**鎮**村**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於2019年5月5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滕州市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在滕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於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親屬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7月28日本院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5月3日1時50分許,被告人馬某某駕駛魯******號三輪汽車沿滕州市紅荷大道由西向東駛至滕州市大市莊村東路口處向南轉彎時,與沿紅荷大道由西向東陳某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陳某某受傷、車輛損壞,陳某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發生後馬某某駕車逃逸。經法醫學鑑定:陳某某系因碰摔、碾軋致顱腦損傷、胸部閉合傷死亡。事故責任認定:馬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2019年5月5日,被告人馬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某違反道路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並致一人死亡,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交通肇事後逃逸,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滕州市人民檢察院案件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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