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蘇區優待紅軍及其家屬有啥政策?

文章摘自:中國共產黨新聞網,作者:黃惠運 劉智藝

中央蘇區的紅軍優撫工作包括優待、撫卹與安置三項主要內容。優待紅軍戰士及其家屬的工作包括:調查瞭解紅軍家庭情況;保障紅軍作戰給養;紅軍戰士及其家屬同樣分田,由耕田隊與勞動互助社幫助耕種;實行“優待紅軍工作日”與“共產黨禮拜六”;接濟紅軍家屬生活,紅軍本人及家屬免納捐稅與房租,享有減價購物及優先購買權利,享受醫療、交通、娛樂、讀書與通信優待;發給紅軍家屬光榮牌和優待證,建立與紅軍家屬的聯繫制度。撫卹紅軍傷員、烈士及其家屬的工作包括成立撫卹機構,規定傷殘、死亡、家屬等撫卹範圍。紅軍的社會安置包括休養安置、退役安置、退休安置。中央蘇區紅軍優撫工作的實施,為紅軍將士解除了後顧之憂,從而為革命根據地反“圍剿”戰爭的進行,軍民魚水關係的建立,以及人民軍隊的自身建設等,發揮了至關重要的社會保障作用。

中央蘇區優待紅軍及其家屬有啥政策?

[關鍵詞] 中央蘇區;紅軍優撫;紅軍家屬;紅軍傷病員

中央蘇區全稱為中央蘇維埃區域,亦稱“中央革命根據地”,是毛澤東、朱德等老一輩革命家上世紀30年代初在贛南、閩西蘇區的基礎上創建的全國最大的農村革命根據地。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中央政府在江西瑞金成立後,在贛南、閩西根據地的基礎上正式領導開展了中央蘇區社會保障理論與實踐活動,其中做得最好的是紅軍優撫工作,堪稱典範。中央蘇區的紅軍優撫工作包括優待、撫卹與安置三項主要內容。

一、優待紅軍戰士及其家屬

(一)調查瞭解紅軍家庭情況

為了落實紅軍的優待政策,做好紅軍家屬的優撫工作,中央蘇區黨和政府普遍開展了調查殘廢、死亡紅軍和紅軍家屬情況的活動。臨時中央政府第9號訓令《執行紅軍優待條例的各種辦法》,佈置了多項調查統計事項:“以區為單位立即調查本區內充當紅軍的人數,這些紅軍家庭中的人數,土地多少,能勞動的人多少,缺乏勞動力和不足勞動力的人有多少,統計起來,抄成二份,一份自存,一份交縣蘇維埃保管,這一工作應於三月一日前辦理完畢。”“報名加入紅軍的新戰士,在未集中前,委員會就派調查隊來調查家裡有什麼困難,缺乏糧食的,馬上接濟,尚未割禾的,馬上動員割禾,互助隊員把新戰士的禾割起,不讓一個新戰士的家屬困難問題沒有解決……” (《優待紅軍家屬及歸隊運動的模範》,《鬥爭》第29期,1933年10月7日。)1934年1月8日,中共中央、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人民委員會《關於優待紅軍家屬的決定》要求:“內務人民委員部立即進行關於紅軍家屬的各種狀況的調查統計,此種調查統計至遲不能延過三月底必須完畢。” (江西省檔案館、中共江西省委黨校黨史教研室選編《中央革命根據地史料選編》(中),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719頁。)

(二)保障紅軍作戰給養

一是地方設立糧食處、兵站。1930年11月20日,江西省蘇維埃政府發佈通告:“各級財政委員會,應立即組織兵站處辦理紅軍給養事宜,紅軍到達該區,便須將油鹽米集中供給紅軍,如紅軍過多,該區不能供給時,得可向鄰區調糧食。”(《中央革命根據地史料選編》(中),第543頁。)贛西南蘇維埃政府緊急通知:“關於糧食問題,北路桐樹坪附近設糧食處一所,西路在石坪附近設糧食處一所,每個糧食處內設委員會管理一切事務,如籌備米柴油鹽菜等。” “後方需設立傷兵站,每站內設登記科(登記傷兵多少),療治科(為傷兵上藥),給養科(為傷兵弄稀飯及開水等),輸送科(籌備柴米等),每站並設站長及政治委員各一人。”(中共江西省委黨史委、中共江西省委黨史研究室編《江西黨史資料》第7輯,1988年內部版,第149、148頁。)

二是地方負責供給紅軍油鹽米等食物。1930年11月20日,江西省蘇維埃政府主席曾山發佈通告,提出:紅軍的油鹽米三項食物,由地方革命團體、蘇維埃政府和工農群眾供給,“同時鼓動群眾自動拿出米供給紅軍”。“各級政府委員會,即速進行清倉,按照攤派累進稅與徵集剩餘糧食二原則進行,但各地應抽的糧食,須有一詳細統計,但穀子仍原歸各鄉保管,需要時再行集中。”(《中央革命根據地史料選編》(中),第540、543頁。)

三是地方武裝的後勤保障。1934年1月24日,《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執行委員會與人民委員會對第二次全國蘇維埃代表大會的報告》提出:“應該用一切辦法去保障紅軍的給養供給與運輸,蘇維埃的財政機關與經濟機關,軍事系統中的供給運輸與衛生機關,應該為著這個共同目標而努力。運輸隊的動員,應該克服過去的弱點,使紅軍不致因缺乏運輸員而妨礙了運動與作戰。”(江西省檔案館、中共江西省委黨校黨史教研室選編《中央革命根據地史料選編》(下),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340頁。)毛澤東在《長岡鄉調查》一文中詳細記載了地方赤衛軍、少隊要做的“勤務”:運輸工作,男子當長夫,女子當短夫;晚上放哨;白天檢查;防空。(參見《毛澤東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92—293頁。)

(三)紅軍戰士及其家屬同樣分田,由耕田隊與勞動互助社幫助耕種

1930年3月25日頒佈的閩西《土地法令》規定:旅外不在本鄉者,本身不分田,“但紅軍、赤衛隊及以革命為職業者例外”。死亡者將其本身之田收回,“但為革命而死亡,依照士兵優待條例,準其家屬再耕三年”。(《中央革命根據地史料選編》(下),第62、63頁。)1931年11月,《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土地法》規定:“紅軍是擁護蘇維埃政權推翻帝國主義的先進戰士,無論其本地是否建立蘇維埃或尚為反動統治,均須分得土地,由蘇維埃政府設法替他耕種。”(《中央革命根據地史料選編》(下),第460頁。)《中國工農紅軍優待條例》第3條規定:“紅軍中退伍士兵,不能服務,準給長假的準由紅軍公田內分配土地給他耕種,如有在蘇區安家的,其家屬仍分得土地。”(《中央革命根據地史料選編》(中),第594頁。) 1933年10月10日頒佈的《中央政府關於土地鬥爭中一些問題的決定》規定:“紅軍戰士中地主富農出身的分子,在他們堅決為工農利益作戰的條件下,不論指揮員戰鬥員,本人及家屬都有分配土地之權。”(《中央革命根據地史料選編》(下),第524頁。)

紅軍及其家屬分得的田由政府組織耕田隊與勞動互助社幫助耕種。耕田隊在井岡山時期就有,勞動互助社是由耕田隊發展而來的。1930年9月28日,贛西南特委工作報告指出:“對於紅軍的家屬,特別優待,如替紅軍家屬割禾耕田,對此項工作每有嚴格通告,下級有相當的執行,這是擴大紅軍的主要推動,使紅軍無後顧之擾,無家庭的牽制,增加紅軍前方兵士的作戰勇氣。” (江西省檔案館、中共江西省委黨校黨史教研室選編《中央革命根據地史料選編》(上),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326—327頁。)《江西省蘇維埃政府一年間的工作報告》記載:“興國、贛縣、萬太、永豐、于都、寧都、勝利、公略等縣的報告,在這些縣所屬的大部分地方……群眾為支援紅軍家屬而進行勞動,多者六個勞動日,少者四個勞動日。”“在軍區政治部和勝利縣各地的群眾都曾動員了全部人手,幫助紅軍家屬收割。”(《紅色中華》第42期,1932年11月28日。在上杭縣才溪鄉,以鄉為單位組織了擁護紅軍委員會,以區為單位統計分配勞動工,勞動比較困難的就多派勞動工補助。“尤其是在春耕夏耕秋收忙的時候,還組織了耕田隊(每十人為一組)和幫助紅軍家屬栽植割禾等。他們不但自己帶飯包,加速工作速度,而且自己帶應用工具——犁、耙、鋤頭、鐮刀、糞箕……等。” (《優待紅軍的光榮模範》,《鬥爭》第35期,1933年11月19日。在興國縣長岡鄉,“一、凡是紅軍家屬的田,均以村為單位指定了耕田隊、模範耕田隊負擔耕種好了。二、全鄉的兒童團組織了四個肥料隊,撿糞剷草皮,供給紅軍家屬的肥料,還建立了四個肥料屋,都是由肥料隊負責。三、以鄉為單位的兒童組織養牛隊幫助紅軍家屬照顧耕牛。又將大的兒童和老同志組織了看水隊,替紅軍家屬看田中的水,沒有耕牛的紅屬,除由犁牛合作社供給外,私人的耕牛也來幫助紅軍家屬耕耙” (肖正岡:《興國長岡鄉優待紅軍家屬的優點》,《紅色中華》第189期,1934年5月16日。)。

(四)實行“優待紅軍工作日”與“共產黨禮拜六”

《中國工農紅軍優待條例》第5條規定:為要執行紅軍優待條例起見,特規定凡未在紅軍中服務者,應實行無代價的“優待紅軍工作日”,每人每月幫助紅軍家屬工作兩天,時間與工作種類依紅軍家屬之要求而定。1932年3月15日,中共江西省委決議:“各級黨團部要立即執行共產黨禮拜六,省委工作同志即馬上實行共產黨禮拜六,替省委所在地的紅軍家屬耕田作事。” (《中央革命根據地史料選編》(中),第372頁。)據《江西省蘇維埃政府一年間的工作報告》,江西“省級機關的工作人員,參加耕田隊從上半年的插秧到秋收,每星期替紅軍家屬耕作一天”(《紅色中華》第42期,1932年11月28日。)。“興國縣縣委規定了星期六為機關幹部、學生優屬勞動日,已形成制度,做到了擁軍優屬,人人有責。”福建蘇區亦實行了“優紅禮拜六”,上杭縣才溪鄉的黨團員不僅自己去做禮拜六,而且還領導群眾去做。“對於報了名的新戰士,則幫助他們做衝鋒勞動工,每個新戰士可得十餘工,至少數工。做禮拜六的衝鋒工作時都成群結隊持旗唱歌,多麼熱鬧和有趣。” (《優待紅軍的光榮模範》,《鬥爭》第35期,1933年11月19日。

(五)生活上的優待

其一,接濟紅軍家屬生活。據1932年11月《江西省蘇報告》載:“紅軍家屬如沒有油鹽柴米及藥費等,大部份是接濟了的(如興、萬、永等縣),沒收豪紳地主的財產穀米和衣服物件等也分給了他們。”“紅軍家屬沒有柴米和水的,群眾搬柴米挑水送給他們(寧都等地群眾),或幫助他們設法借貸。” (《中央革命根據地史料選編》(下),第239、240頁。)在上杭縣才溪鄉,“甚至紅軍家屬沒有男人的,離村子遠的,每晚還派婦女去陪她睡覺。紅軍家屬有病的,有人代請醫買藥、餵豬雞、看護老人小孩” (《優待紅軍的光榮模範》,《鬥爭》第35期,1933年11月19日。)。

其二,紅軍本人及家屬免納捐稅與房租。《中國工農紅軍優待條例》規定:“紅軍在服務期間,本人及家屬免納蘇維埃共和國之一切捐稅。其家屬所居住之國家房屋免納租金。” (《中央革命根據地史料選編》(中),第595頁。)據《江西省蘇報告》:“紅軍家屬無勞動力的子女姊妹父母及其本身,概行免納土地稅。” (《中央革命根據地史料選編》(下),第240頁。)

其三,享有減價購物及優先購買權利。《中國工農紅軍優待條例》第8條規定:“紅軍在服務期間,本人及其家屬得享受國家商店百分之五減價的優待,當必需品缺乏時,有優先購買之權。” (《中央革命根據地史料選編》(中),第595頁。)毛澤東在《長岡鄉調查》一文中寫道:“村社、鄉社時,社員及紅屬買貨,每千文減五十,即百分之五。” (《毛澤東文集》第1卷,第305頁。)在福建省上杭縣才溪鄉,“紅軍家屬到合作社去買東西,比群眾更便宜十分之二,而且合作社將要賣完的東西,紅軍家屬可以先買得到,並且可以賒,每毫可以取回一個銅片。青黃不接無米吃的時候,各鄉糧食調劑局都把米先借給紅軍家屬,然後才及其他。公田公牛以及其他公家東西,紅軍家屬有優先使用權” (《優待紅軍的光榮模範》,《鬥爭》第35期,1933年11月19日。)。1933年12月28日通過的《江西省第二次工農兵代表大會擴大紅軍與地方武裝問題決議案》強調:“各種合作社應該真正實行優待紅軍家屬條例,將一切日常需用物品減價百分之四(紅軍家屬社員百分之七),並優先賣給紅軍家屬,並注意紅軍家屬的信用借貸合作社及紅軍公田。” (《中央革命根據地史料選編》(中),第715頁。)

其四,享受醫療、交通、娛樂、讀書與通信優待。1930年3月25日,閩西《優待士兵條例》規定:“士兵傷病醫藥費由公家供給,按照傷病輕重酌量增減。” (《中央革命根據地史料選編》(下),第78頁。)在閩西蘇區,“紅屬看病,藥價減二成” 才溪鄉紀念館提供的調查材料,1975年7月。)。《中國工農紅軍優待條例》第9條規定:“凡紅軍戰士,乘坐輪船火車,其費用概由公家發給。”第10條規定:“一切戲場,每月須有一次免費,歡迎紅軍看戲,平時票價減半。”第11條規定:“紅軍在服務期間,子弟讀書免納一切用費。”第15條規定:“紅軍與家屬通信,由直屬機關蓋章,不貼郵票可寄回家,紅軍家屬寄信到紅軍中,則由當地政府蓋章,亦不貼郵票,可寄到紅軍機關中轉發,各級政府及紅軍機關應切實負責。” (《中央革命根據地史料選編》(中),第595、596頁。)

(六)發給紅軍家屬光榮牌和優待證,建立與紅軍家屬的聯繫制度

興國縣的優待紅軍家屬工作,“有數區給了紅軍家屬光榮牌,普遍發給優待證”。《江西省第二次工農兵代表大會擴大紅軍與地方武裝問題決議案》提出:“對紅軍家屬應給以光榮牌和優待證。”《關於優待紅軍家屬的決定》要求:“紅軍總政治部及軍區政治部經常的將紅軍勝利及前方戰士英勇戰鬥的消息介紹給紅軍家屬知道,有組織的派遣紅軍戰士代表到後方各地向紅軍家屬做報告,建立聯繫制度,興奮和安慰他們,同樣,政府各級優待紅軍家屬管理機關應組織紅軍家屬代表經過紅軍政治部派到前方部隊中去報告他們受優待的情形,慰勞和鼓勵前方戰士,總政治部更應指導和幫助前方紅軍戰士與其家屬的通信。” (《中央革命根據地史料選編》(中),第708、715、720頁。)

二、撫卹紅軍傷員、烈士及其家屬

首先,成立撫卹機構。《紅軍撫卹條例》規定:組織中央革命軍事委員會撫卹委員會,並以軍區或軍為單位,組織各撫卹委員會,“定名為中央革命軍事委員會撫卹委員會○○軍區或第○軍分會” (《中央革命根據地史料選編》(中),第597頁。)。1932年1月27日,中央革命軍事委員會撫卹委員會成立,決定該會當下的工作是:調查分散各地殘廢戰士姓名;調查紅軍戰士的家屬住址及家庭狀況;調查紅軍歷次戰役的死亡戰士,等等。

其次,規定撫卹範圍。主要內容包括:

1.國家供給醫療費。紅軍戰士在服務期間,因傷病必須休養時,送到紅軍醫院醫治或紅軍休養所休養,其一切費用由國家供給,其生活費應較紅軍生活費增多二分之一;因工作關係,不能到醫院醫治或休養所休養者,除由醫生診治外,“仍須給以醫藥補助費,一般的每月不能超過十元,以恢復其健康為度,此種補助費之發給與多少,由撫卹委員會決定” (《中央革命根據地史料選編》(中),第598頁。)。

2.死亡撫卹。《中國工農紅軍優待條例》規定:凡死亡戰士,應將其死亡時間、地點、戰役、功績,由紅軍機關或政府彙集公佈;死亡戰士之遺物,應由紅軍機關或政府收集,在革命歷史博物館中陳列,以表紀念;死亡戰士應由當地政府幫助紅軍機關收殮,並立紀念碑。 (參見《中央革命根據地史料選編》(中),第596頁。)

3.家屬撫卹。紅軍死亡或殘廢者,其家屬的優待辦法是:“子女弟妹幼小的,由國家設立革命紀念學校專門教育他們,並由國家維持其生活,直到年滿十八歲,由國家介紹職業為止。父母妻子由國家維持以相當津貼。” (《中央革命根據地史料選編》(中),第596頁。)

4.頒發撫卹證書。《紅軍撫卹條例》規定:中央革命軍事委員會撫卹委員會應制定患病休養證書、殘廢證書、死亡烈士證書,“上列各種證書,除死亡烈士證書給其家屬外,其餘皆發給本人,且限於本人有效”。“以每年一月為發給撫卹金與發給各項證書期間,各項證書,皆五年交換一次。” (《中央革命根據地史料選編》(中),第600頁。)

三、紅軍的社會安置

中央蘇區紅軍的社會安置有休養安置、退役安置和退休安置三種方式。

休養安置。主要是在軍隊設立衛生隊,在地方設立休養所,安置紅軍傷病員,傷病員痊癒後不必回部隊而留在地方武裝工作。閩西《優待士兵條例》規定:鄉村中遇有傷病兵過境,政府應特別招待抬送;殘廢士兵由政府維持其生活。 (參見《中央革命根據地史料選編》(下),第78頁。)1930年7月22日,贛西南特委負責人劉作撫在給中央的報告中寫道:“後方醫院贛西有三處,第一東固後方醫院,傷兵約百餘人,醫藥充分,醫師缺乏,傷兵生活頗好,亦安於醫院。第二處在永新(不在縣城),約有傷兵二百餘人,醫藥充分,醫師缺乏,傷兵生活頗好,亦安於醫院。第三處延福,醫藥缺乏,傷兵生活頗好,因延福在三四五幾個月中均在武裝鬥爭中,常使傷兵恐怖。傷兵的生活都特別優待,各處政權及群眾組織均隨時派人去慰勞,一般傷兵士兵也感覺快樂,只有恐怖反軍進攻常在一般士兵心裡存在,尤其是延福,但均未被敵攻擊,因敵也不知,而在敵將到時也特別有準備,所以後方醫院都安全。” (《中央革命根據地史料選編》(上),第241頁。)

退役安置。一是照顧公傷殘疾。《中國工農紅軍優待條例》第14條規定:“國家設立殘廢院,凡因戰爭或在紅軍服務中而殘廢者入院休養,一切生活費用,由國家供給,不願居殘廢院者,按年給終身優恤費,由各縣蘇維埃政府按當地生活情形而定,但現在時每年至少50元大洋。” (《中央革命根據地史料選編》(中),第595—596頁。) 1932年《中央革命軍事委員會訓令》規定:“殘廢撫卹:因參加革命戰爭或因公受傷致成殘廢……每年發給撫卹金大洋50元,以致發至其本人老死而止。” (轉引自許毅主編《中央革命根據地財政經濟史長編》下冊,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507頁。)二是優待退伍軍人。1932年5月,《江西省工農兵蘇維埃第一次代表大會對擴大紅軍的決議》提出:“對殘廢退伍的紅軍同志,地方政府要特別優待,能工作者分配工作,並經常不斷的教育,如發現不好行為,須加以說服糾正。” (《中央革命根據地史料選編》(中),第612頁。)

退休安置。《中國工農紅軍優待條例》規定:“在紅軍中服務五年以上,年齡滿四十五歲者,可退職休養,國家補助其終身生活,本人不願退伍,繼續服務者,應得特別優待。” (《中央革命根據地史料選編》(中),第595頁。)《紅軍撫卹條例》規定:其補助的數目“應按照當時當地生活情形而定,但每年不得少至三十元,又本人不願退伍,願繼續服務者,除給以紅軍應有生活費外,應另給優待費,每年至少二十四元” (《中央革命根據地史料選編》(中),第597—598頁。)。

四、紅軍優撫工作的意義

其一,建立了軍民情深的魚水關係。人民和紅軍緊密地聯繫在一起,相互支持,“人民就是紅軍,紅軍就是人民”( 李皚:《與十九路軍士兵談話的記錄》,《紅旗週報》第35期,1932年4月8日。)。在贛西南蘇區,“敵軍所到,居民逃避一空;但是紅軍到處,萬人或幾萬人開著歡迎大會。交通、偵察、運輸、嚮導以至一切軍事工作,群眾都熱烈的參與;尤其是作戰的時候,群眾這一支生力軍,確使敵人未戰先敗” (紅旗社:《赤光普照的贛西南》,中國現代史資料編輯委員會翻印《中國蘇維埃》,1957年內部版,第87頁。)。在鄂豫皖革命根據地,紅軍三十二師官兵感動於群眾的傾力支援,堅定地表示:“為這樣的群眾,打死也是情願的。” (全國婦聯婦運史研究室編《中國婦女運動史》,1986年內部版,第160頁。)

其二,成為與舊式軍隊區別的顯著標志。1930年1月,紅四軍《告國民黨軍隊士兵書》指出:在國民黨軍隊,軍官剋扣軍餉,士兵缺衣少食,“一旦在戰場帶花,送入傷兵醫院,那更是千百怪狀,眼瞎的、足跛的、斷背的,睡在床上不能動彈,那一面在哭,這一面在嚎,沒有零用錢,沒有醫藥,傷口流黃水臭得難聞,當兵帶了花只有痛死”。紅軍則不然,“紅軍是士兵自己的軍隊。國民黨掛著國民革命軍的名稱,骨子裡是軍閥的軍隊。軍官有權,兵士無權。紅軍官兵好像師生的關係,弟兄般的親愛”。1931年12月22日,《二十六路軍革命士兵委員會敬告全國士兵兄弟書》說道:“紅軍分得了好土地,還有人幫他耕種,紅軍內的生活官兵一律平等,沒有長官的打罵與壓迫,有些紅軍士兵居然做起蘇維埃政府的委員。” (《中央革命根據地史料選編》(中),第485、487、591頁。)

總之,中央蘇區紅軍優撫工作的實施,為紅軍將士解除了後顧之憂,從而為革命根據地反“圍剿”戰爭的進行,軍民魚水關係的建立,以及人民軍隊的自身建設等,發揮了至關重要的社會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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