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許未在境內上市的進口和出口轉內銷口罩在省內市場銷售

為緩解當前省內市場醫用口罩緊缺局面,滿足群眾急切需求,省市場監管局、省藥監局聯合發文,允許未在境內上市的進口和出口轉內銷口罩在省內市場銷售,並提出明確要求。


據介紹,未在境內上市的進口和出口轉內銷口罩,由省內具有藥品、醫療器械批發資質的企業負責採購、分銷,建立進、銷貨臺賬。採購前應當對生產企業或進口商的資質、適用標準、產品註冊證明、產品檢驗報告等進行查驗,留存相關文件的複印件,確保醫用口罩來源正規、可追溯。


銷售未在境內上市的進口和出口轉內銷口罩,應當確保標準明確、質量合格。


一是採購出口轉內銷的醫用口罩前,醫用口罩生產企業應當向批發企業提供相關產品技術要求(或產品標準)、自檢報告(出廠檢驗報告或對方驗收報告),並對產品質量作出書面承諾。由批發企業對提供的資料進行國行標(YY/T 0969—2013、GB/T 19083—2010、YY 0469—2011)一致性評價,首批採購時應當送發貨地相關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後方可銷售。進口未在中國註冊的醫用口罩,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藥監局醫療器械監管司關於緊急進口未在中國註冊醫療器械的意見》要求,辦理相關進口證明。


二是銷售的醫用口罩應當在醫用口罩大包裝上加貼中文標識,標識內容包括標準名稱、產地(或進口商名稱)、地址、聯繫電話、適用的國家標準等信息。


三是醫用口罩零售企業應當從有資質的批發企業進貨,並保留進貨票據。銷售時,應當在口罩陳列處明示上述規定的中文標識,方便消費者選購和監管部門檢查。


四是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允許符合以上要求的醫用口罩在省內市場銷售。市場監管部門、藥監部門將加強日常監管,嚴厲打擊銷售不合格口罩違法行為。


省有關部門公告全省疫情結束後,批發企業應當停止購進相關醫用口罩,批發和零售企業允許在省內繼續銷售6個月。(記者衛未 通訊員蔡俊輝 吳傑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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