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遞!抗疫進行時新疆檢察機關刑事辦案八必知

速遞!抗疫進行時新疆檢察機關刑事辦案八必知

為全面落實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措施,做到依法辦案與抗擊疫情兩不誤,依據高檢院《關於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期間刑事案件辦理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2月4日,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下發《關於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期間做好相關刑事案件辦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疆檢察機關堅持嚴格依法辦案與嚴格落實疫情防控相結合,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妥善處理好案件辦理與疫情防控的關係,全力履行好檢察職能作用。

一、全疆各級檢察機關要在當地黨委的統一領導下,全面動員力量積極做好社會面疫情防控工作。同時,要適當調配檢察力量,做好相關案件辦理工作。對於應當由檢察機關受理的各類刑事案件,及時審查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二、辦理案件應以案卷書面審查為主,原則上不以當面方式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聽取辯護律師意見等,確有必要的,可以電話或者視頻等方式進行。

三、辦理審查逮捕案件,除“應當訊問”情形外,可以不訊問犯罪嫌疑人,根據《訴訟規則》第二百八十條第三款規定,應書面聽取犯罪嫌疑人意見,可以通過駐所檢察室或看守所向犯罪嫌疑人送達《聽取犯罪嫌疑人意見書》,由犯罪嫌疑人填寫後及時收回審查附卷。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訴訟規則》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應當訊問”情形的,有條件的檢察機關原則上採用遠程視頻系統進行訊問,確需當面訊問的,應提前與羈押場所溝通協調,確保訊問工作依法順利進行。檢察人員要嚴格做好防護措施,儘量縮短訊問時間。

四、辦理審查起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三日內需告知其有權委託辯護人,可以通過駐所檢察室或看守所向犯罪嫌疑人送達告知文書。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方式按照本通知第三條規定執行。審查起訴的退回補充偵查(調查)和延期應依法進行,退回補充偵查(調查)以二次為限、延長審查期限以三次為限。

五、檢察機關辦理的刑事申訴案件,在三個月內無法結案的,可以向申訴人電話告知辦案過程。已經結案的,儘量採取郵寄方式送達申訴人及相關人員。

六、辦理案件原則上應當堅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會危險性、犯罪危害性大小、犯罪情節是否惡劣等因素,貫徹“少捕慎訴”檢察理念,堅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訴可不訴的不訴。

七、檢察機關在辦案中或通過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臺發現的立案監督、偵查活動監督線索,應依法及時開展法律監督工作,可以電話、書面等形式向有關機關提出,儘量避免人員往來和接觸。

八、疫情防控期間,各級檢察機關要充分發揮檢察職能,對於危害疫情防控工作、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從重從嚴把握,符合逮捕、起訴法定條件的,一律從快、從嚴處理。依法受理人民群眾關於各類危害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舉報;嚴厲打擊利用疫情煽動分裂國家、民族仇視等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和暴力恐怖活動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為;嚴厲打擊利用疫情哄抬物價、囤積居奇、實施搶劫等擾亂社會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嚴厲打擊利用疫情詐騙公私財物、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製造恐慌等犯罪行為;嚴厲打擊製售假冒偽劣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和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等犯罪行為;嚴厲打擊惡意隱瞞與重點疫區人員接觸史或抗拒隔離、治療造成新型冠狀病毒病原體傳播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為;嚴厲打擊瞞報、謊報,未及時採取防控措施,造成疫情擴散的失職瀆職犯罪行為;依法從嚴辦理擾亂社會秩序、干擾疫情防控、妨害公務等犯罪案件。


來源 | 第一檢察部

新疆檢察政務融媒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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