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紀委監委制定《辦法》嚴肅處置誣告陷害行為

新甘肅客戶端蘭州2月6日訊(新甘肅·甘肅日報記者金鑫)《甘肅省紀檢監察機關處置誣告陷害行為辦法(試行)》日前頒佈施行。全省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將根據該辦法,在信訪舉報、監督檢查、審查調查等工作中嚴肅處置誣告陷害行為,併為被誣告陷害人澄清正名。

《辦法》圍繞誣告陷害的行為認定、辦理處置、澄清正名等作出詳細規定。根據該辦法,為達到個人不正當目的,採取捏造事實、虛構情節、偽造材料等方式,由本人或者指使、教唆、僱傭他人,惡意檢舉控告黨員、幹部以及監察對象違紀、職務違法犯罪問題的,均屬於誣告陷害。

《辦法》規定,全省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將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和“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查處誣告陷害行為,必要時可會同相關單位開展調查,並明確市縣兩級紀檢監察機關啟動調查、認定誣告陷害的批准和備案程序。經調查屬誣告陷害的,依據檢舉控告人身份、管理權限等有關情況,依規依紀依法處理或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處置,並明確應當從重處理的五種情形。查處的誣告陷害典型案件,將及時通報曝光。各級紀檢監察機關還將加強與組織人事部門、公安機關、司法機關的銜接配合,建立線索移送機制,共同做好誣告陷害行為處置工作。

如何在查處誣告陷害行為的同時,保障檢舉控告人的合法權益?對此,《辦法》規定,紀檢監察機關對檢舉控告的問題難以查實又無法明確排除的,不得啟動誣告陷害行為調查程序;經調查,對不具有誣告陷害主觀故意的檢舉控告人,可視情況進行提醒教育。

《辦法》還規定,承辦部門根據個案實際,對確屬誣告陷害的,可以通過向被檢舉控告人所在單位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及本人發函說明、涉及幹部提拔和考察任用的及時向組織人事部門反饋有關情況等方式澄清正名,消除不良影響,並做好被誣告陷害人的思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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