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邹长新(副厅级)受贿案一审宣判

    近日,经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黄建波出庭支持公诉,南宁市中院认定:2003年至2014年,被告人邹长新利用担任灌阳县县长、灌阳县委书记、桂林市象山区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私营企业主蒋某、桂林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个人和单位,在项目承揽、税费优惠、征地拆迁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4年至2019年,邹长新直接或通过其妻非法收受上述个人和单位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44.9万元。

    最终法院采纳南宁市检察院指控,以受贿罪判处邹长新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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