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務」疫情防控99個相關法律政策問答(民生企業篇)

民生企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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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內蒙古自治區企業延期復工的時間?

根據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延遲企業復工、學校開學和行政事業單位實行彈性工作制的通知》規定,自治區內各類企業不早於2020年2月9日24時前復工,涉及保障城市運行必需(供水、供氣、供電、通訊等行業)、疫情防控必需(醫療器械、藥品、防護品生產和銷售等行業)、群眾生活必需(超市賣場、食品生產和供應等行業)及其它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除外。

54.對於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人群和企業的金融支持有哪些?

個人方面:對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人群,要在信貸政策上予以適當傾斜,靈活調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個人信貸還款安排,合理延後還款期限。對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出險理賠客戶要優先處理,適當擴展責任範圍,應賠盡賠。

企業方面:對於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物流運輸、文 化旅遊等行業,以及有發展前景但暫時受困的企業,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鼓勵通過適當下調貸款利率、完善續貸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貸款和中長期貸款等方式,支持相關企業戰勝疫情災害影響。

55.復工企業若企業招聘員工,能否不招錄冠狀病毒性肺炎病人、疑似病人或密切接觸者?

不可以因感染冠狀病毒性肺炎、系疑似病人或密切接觸者而不錄用。但員工未被治癒出院或解除隔離措施前,不得安排工作。

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視。

(2)《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

(3)2019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增加“平等就業權糾紛”案由,若企業在招聘時或辭退冠狀病毒性肺炎病人、疑似病人或密切接觸者,將涉嫌歧視。

也即:企業不可因冠狀病毒性肺炎病人、疑似病人或密切接觸者不錄用或辭退員工。

56.企業趕工(如抓緊時間生產口罩、防護服等)能否僱請未滿16週歲放假學生幫忙?

企業人手不足,也不可以使用未滿十六歲的未成年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五條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並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57.受疫情影響用人單位在勞動用工管理方面可採取哪些應對措施?

一是用人單位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待崗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返還。

二是受疫情影響的企業,可以按照生產經營需要,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行政審批部門申請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實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產經營。

58.根據政府的安排,企業需要完成生產任務,是否存在超時加班的風險?

不會。

依據:《勞動法》第4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59.職工因隔離、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無法按時返回復工,能否按曠工處理?

不能按曠工處理。職工因隔離、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無法按時返回復工,屬於客觀原因造成的,不是職工個人主觀原因。企業可以要求職工提供被隔離、交通限制的證明文件。比如,醫院的診療證明,社區、居委會或村委會書面證明,政府發佈的限行通知等。同時,職工應當及時向企業說明情況,並按照企業制度規定履行請假手續。職工未及時履行請假手續的,企業應當及時提醒職工請假,同時給予職工申辯和說明的機會,企業可以根據制度給予處分,但不建議直接解除勞動合同。

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第一條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60.職工因疫情不能按時返回復工,或者企業為了安全考慮拒絕部分職工返崗復工,該怎麼處理?

可以請事假、病假、年休假、協商待崗等。

(一)可引導職工請事假

如企業無特殊規定或約定,事假期間一般是無薪的,事假期間社保正常繳納,企業應注意保留職工申請事假的證據,如電子郵件,錄音錄像等。

(二)可引導職工請病假

有些職工處於病毒感染恢復期,也可能身體不舒服而休病假,企業應提醒職工按規定提供病假的材料,如診斷證明、病歷、繳費發票等。同時企業應支付職工病假期間的待遇。病假待遇如有約定,按約定,但不得低於最低工資的80%。

(三)可安排職工休年休假

職工休年休假期間應發放全薪。企業應當保存職工申請年休假或者企業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證據,如年休假申請單,年休假通知單等。

依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4)可協商一致待崗

如部分職工未復工時間較長的,企業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安排職工待崗。待崗期間經與職工協商後簽訂《待崗協議》或變更勞動合同,約定待崗期間的待遇。

61.對於因疫情未及時返崗復工的職工,企業能否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

可以與員工協商。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62.在疫情防控期間勞動者的勞動用工權益受到侵害,如何舉報投訴? 

在疫情防控期間,為了減少人員流動,保護勞動者身體健康,勞動者可以撥打12333進行電話舉報,也可以登錄人社部門門戶網站進行舉報投訴。

63.勞動爭議糾紛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糾紛如何處理?

受疫情影響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通過勞動爭議調解服務平臺申請先行調解,充分運用電話調解、在線視頻、互聯網平臺調解等非接觸即時溝通方式,異地化解糾紛,減少當事人往返和聚集次數。對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在障礙消除後的10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准許,由仲裁委員會決定。

64.企業房租減免的相關政策有哪些?

對受疫情影響的小微企業,優先給予創業擔保貸款支持。加大創業載體獎補力度,支持創業孵化園區、示範基地降低或減免創業者場地租金等費用。

65.對於經營性用房(如餐廳、酒店等)、廠房的租賃,承租方是否可以要求不支付或者少支付租金?

目前,各地政府要求大部分企業延遲復工、復產,且出臺政策提倡取消聚餐、聚會、宴席,這些政策客觀上會對經營者的正常經營造成影響。

作為經營性用房的承租人,可以利用合同的公平原則積極與出租人協商,要求減免部分租金,出租人同意的,雙方通過簽訂補充協議確認;出租人不同意的,承租人應當先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租金支付義務,同時明確書面申明保留通過司法途徑變更合同的權利,保存相關證據,再通過仲裁或訴訟提出變更合同、減免租金,最終應以裁決或判決內容為準。參照人民法院針對非典疫情中租賃合同的判決,如受疫情影響大部分法院還是支持減免租金。

66.員工被隔離、醫學觀察期間,工資如何計算?

無論員工是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或密切接觸者,在隔離、醫學觀察期間企業均應正常發放工資且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根據國家防疫要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按照甲類傳染病管理,對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觸者,隔離、醫學觀察期間的工資待遇由所屬企業按正常工作期間工資計算。《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已經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該場所內的特定區域的人員,在隔離期間,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計算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甲類傳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攜帶者的密切接觸者,經留驗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攜帶者後,留驗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由所屬單位按出勤照發。

67.企業在2020年春節延長假期(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安排員工上班,如何計算工資?

可以安排員工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按照不低於職工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計算工資。

依據:本次延長假期是政府依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八條之規定為應對疫情采取的防控措施,用人單位應當遵守。

68.企業在2020年2月9日24時復工之前(含2020年春節假期延長期間)是否應向員工計算工資?

應當依法按停工、停產期間的相關規定計算工資。即在一個工資計算週期內的,企業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計算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計算週期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發放標準建議不低於企業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

依據:2020年1月26日國務院辦公廳發佈《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延長春節假期至2020年2月2日,延長假期為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三天。2020年1月30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發佈《關於延遲企業復工、學校開學和行政事業單位實行彈性工作的通知》,規定自治區內企業不得早於2020年2月9日24時前復工。目前,各界對“春節延長假期”和“遲延復工期”的定性不一,但我們認為,拋開定性不說,無論“春節延長假期”還是“遲延復工期”均系因防控疫情這一特殊情形下,政府採取的停工、停業的緊急應對措施,應屬於企業應政府要求、在特殊情形下的停工期間。根據原勞動部《工資計算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計算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計算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計算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計算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69.在延遲復工期間工作的員工,工資如何計算?

正常計算,但對於員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按照不低於職工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計算工資。

依據:根據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發佈《關於延遲企業復工、學校開學和行政事業單位實行彈性工作的通知》,涉及保障城市運行必需(供水、供氣、供電、通訊等行業)、疫情防控必需(醫療器械、藥品、防護品生產和銷售等行業)、群眾生活必需(超市賣場、食品生產和供應等行業)及其它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除外,這類企業不屬於延遲復工企業,並沒有延長復工,還需要正常工作。因此,在其他企業員工放假期間,不受延遲復工限制的企業員工上班的,屬於正常的出勤,按正常計算工資。

70.企業要求職工延期返崗,職工的工資應該如何計算?

因響應當地政府延期返程號召,企業要求疫情高發地區職工、非緊迫崗位職工、治癒出院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職工延期返崗的,

(1)如職工不能通過其他形式提供正常勞動,有關工資待遇由企業與職工協商確定,企業也可參照國家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計算相關規定。企業與職工協商使用帶薪年休假等各類假(包括企業自設的福利假)的,按國家有關休假規定和本企業福利假規定計算工資。

(2)如企業同意職工通過一定形式提供正常勞動,企業應當依法計算職工工資,但建議企業應該提醒職工注意個人防護、預防工傷事故的發生。

71.實行特殊工時制度職工的工資應該如何計算?

對於實行特殊工時制度(包括不定時工作制、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其工作時間和工資待遇按相關規定執行。如綜合計算工時超過法定工時,應按150%計算加班工資。

72.企業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是多少?

根據企業所在區域而定,不同區域的最低工資工資標準不同。一類區域為1760元/月,二類區域為1660元/月,三類區域為1560元/月,四類地區1460元/月。

73.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企業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而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是否屬於工傷?

屬於工傷。

依據:根據人社部、財政部、衛健委聯合發佈的《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號)規定:“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已參加工傷保險的上述工作人員發生的相關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和單位按工傷保險有關規定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法定標準支付,財政補助單位因此發生的費用,由同級財政予以補助。”

74.職工從事防疫志願活動期間發生意外事故或被感染受傷、死亡的,是否屬於工傷?

存在被認定為工傷的可能。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員工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視同工傷,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建議企業盤點職工參保情況。

75.對於確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職工,企業或個人需要支付發生的醫療費用嗎?

不需要。

依據:根據財政部、衛健委聯合發佈的《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經費有關保障政策的通知》(財社〔2020〕2號)的規定,落實患者救治費用補助政策,對於確診患者發生的醫療費用,在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按規定支付後,個人負擔部分由中央和地方財政給予補助。

76.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疑似病人的職工在隔離期治療期、觀察期不能正常上班的,企業是否應當發放工資?企業能否解除聘用關係?在此期間合同到期的如何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在隔離期間,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第一條的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企業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上述類型的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77.企業要求員工檢疫,如果職工拒絕,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此種情況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依據:對於患有突發傳染病或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和《傳染病防治法》以及最高法與最高檢發佈的《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8號)等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單位職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企業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六項規定,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且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單位職工雖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在有關機構採取醫學措施時不予以配合,或阻礙應急處理工作人員執行職務,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也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且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同時,單位和個人違反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78.用人單位可以解除、終止醫療期滿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患者的勞動合同嗎?

視情況來確定是否可以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如果醫療期滿,在勞動合同期內的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醫療期滿時勞動合同也已期滿的,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79.因疫情防控的原因,導致買賣合同、租賃合同、旅行服務合同等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正常履行而引起的民商事糾紛如何處理?

根據《民法總則》 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根據我國實踐、國際貿易慣例和多數國家有關法律的解釋,不可抗力事件的範圍主要由兩部分構成,一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現象,如旱災、地震、風災、大雪、山崩等,二是由社會原因引起的社會現象,如戰爭、動亂、政府幹預、罷工、禁運等。在重大疫情防控過程中,政府部門採取的徵收、徵用、交通管制等措施,屬於不可抗力,因此原因導致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合同法》有關不可抗力的主要條款如下:

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第一百一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一百一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第三百一十一條 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託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百一十四條 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滅失,未收取運費的,承運人不得要求支付運費;已收取運費的,託運人可以要求返還。

80.當事人可以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為由解除合同嗎?

受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影響,可能出現:一是合同全部不能履行;二是合同部分不能履行;三是合同一時不能履行(或者說合同不能如期履行)。

(1)由於受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影響致使合同當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糾紛,適用不可抗力的相關規定,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2)由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原因,繼續按原合同履行對一方當事人的權益有重大影響的合同糾紛案件,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適用公平原則處理。若疫情導致買受人經濟狀況惡化,繼續履行會對買受人家庭造成重大影響,買受人應就疫情對其產生的影響負舉證責任,出賣人就其損失負舉證責任。此類合同的解除,須以訴訟的方式提出,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審查,買受人不能貿然發函直接解約。

(3)合同尚能繼續履行時,當事人不能以受疫情影響為由直接通知對方解除合同,應待不可抗力因素消失後繼續履行。

當然,不管屬於哪種情形,合同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後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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