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溪县关于依法处置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规违法行为的通告

巫溪县关于依法处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规违法行为的通告

中共巫溪县委政法委员会

巫溪县人民法院

巫溪县人民检察院

巫溪县公安局

巫溪县司法局

关于依法处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规违法行为的通告

巫溪政法通〔2020〕1号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市委、县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全面落实重庆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更严更实更细更快抓好疫情防控工作,外防输入、内防扩散,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现就依法处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违规违法行为通告如下:

1.不如实主动报告自己的重点疫区行程史、接触重点疫区人员或确诊人员情况、本人有疑似症状不主动报告导致疫情风险、隐瞒疫病等妨碍疫情排查情况的;

2. 被确定为疑似患者、密切接触人员、居家医学观察对象,不按规定执行隔离、居家或集中医学观察的或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

3.拒不配合村(社区)工作人员、机关干部、医务人员、公安民警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开展入户登记、人员筛查、体温检测、医疗检查、防疫消毒、楼栋及小区封闭管理、现场警戒管理等疫情排查防控工作的;

4.拒不遵守医疗卫生机构规定,威胁、辱骂、殴打、伤害医务工作人员,扰乱医疗机构及隔离观察点等正常秩序的;

5.拒不执行交通管制、企业及项目复工复产管理、宾馆餐饮行业管理、文化娱乐场所管理、活禽交易市场管理等疫情防控管理规定的;

6.拒不配合交通管理人员、医务人员、公安民警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对交通工具和乘坐人员进行疫情排查防控工作的;

7.不按规定佩戴口罩出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听劝阻,扰乱公共秩序的;

8.举办节庆活动、聚会宴会、人群聚集等不利于疫情防控的;

9.拒不执行歇业、休市等疫情防控禁令、规定的;

10.利用职务便利,截留、侵吞、挪用疫情防控款物的;

11.散布谣言、造谣滋事、谎报疫情、警情等扰乱公共秩序的;

12.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等扰乱市场秩序的;

13.制售假劣药品、假劣医疗器械、假劣医用卫生材料、回收废旧口罩进行加工销售的;

14.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

15.阻碍其他疫情防控及公共场所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干扰疫情防控,妨碍公务的;

16.实施其他扰乱疫情防控和社会秩序行为的。

对有上述行为的,除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还将依法承担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从重从快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巫溪县委政法委员会

巫溪县人民法院

巫溪县人民检察院

巫溪县公安局

巫溪县司法局

2020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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