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厲查處十種違法違規行為——甘肅省市場監管局發佈疫情防控期間市場監管行政執法指導意見

為方便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於法有規、執法有據從快從重嚴厲打擊疫情防控期間的違法經營行為,有效維護市場經營秩序,2月10日,省市場監管局印發《關於疫情防控期間市場監管行政執法的指導意見》,從查處擾亂疫情防控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依法從重懲處適用要點及疫情防控期間市場監管工作法律適用等方面進行了梳理界定。

《指導意見》明確指出,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以農(集)貿市場、超市、餐飲單位、電商平臺等經營場所為重點,依法依職責聯合相關部門嚴厲查處十種違法違規行為:

01

生產銷售未取得醫療器械註冊證等證明文件醫用防護口罩、醫用防護服、呼吸機等醫療器械的行為;生產銷售不符合醫療器械質量標準醫用防護口罩、醫用防護服、呼吸機等醫療器械的行為;未經許可(備案)生產銷售醫用防護口罩、醫用防護服、呼吸機等醫療器械的行為。

02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防護標準、質量不合格以及“三無”口罩等防護產品的行為;以普通、工業用防塵口罩冒充醫療用口罩,以過期失效口罩重新包裝銷售的等行為;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回收、利用和經營一次性口罩等防護用品的行為。

03

囤積居奇、哄抬價格、串通漲價、價格欺詐等各類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違法行為。

04

商標侵權、假冒專利、商業混淆、虛假宣傳和虛假廣告等各類欺詐經營行為。

05

搭售、價格歧視、強制交易和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條件等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嚴肅及時糾正阻礙防護產品市場流通的行政壟斷問題和不符合公平競爭政策措施。

06

未經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規定使用專用標識,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許可證、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專用標識,出售、購買、利用、運輸、攜帶、寄遞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行為。

07

農(集)貿市場、超市、電商平臺等以任何形式交易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購進、使用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製作食品行為。

08

為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發佈廣告的行為。

09

為違法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務的行為。

10

藉助網絡平臺、微商、直播帶貨從事上述各類違法生產經營的行為。違反《市場監管總局 農業農村部 國家林草局關於禁止野生動物交易的公告》規定禁止的行為。


《指導意見》指出,全省市場監管系統在疫情防控期間的執法辦案中,要切實貫徹落實“四個最嚴”的要求,遵照相關法律法規所確定的違法行為構成要件、定性依據及處罰依據,依法從重從快從嚴查處各類違法行為。依法從重懲處適用要點有:

01

對疫情防控期間哄抬口罩等重要防疫物品價格要以重點打擊主觀故意為原則,認定“未明碼標價”、“哄抬價格”違法行為應主要依據《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兩部法律法規以及市場監管總局《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

02

生產銷售“三無”口罩等防疫產品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生產銷售口罩等防疫產品的,按照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情節嚴重的情形處理,構成犯罪的應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03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防護標準的醫用口罩等防疫、醫療產品的,以非醫用口罩冒充醫用口罩或宣稱有防治功能或有其他虛假宣傳行為的,依照相關法規從重處罰。

04

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或專利權生產銷售防護用品的,依據《商標法》或《專利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處理;構成犯罪的,應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針對疫情防控期間的聚餐監管、野生動物交易監管和活禽交易監管,《指導意見》對監管工作的法律適用作出說明。

聚餐監管

按照我省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禁止群體性聚餐。對發起聚餐行為或為聚餐行為提供場所的單位或個人應開展宣傳教育活動,對拒不聽從市場監管部門勸導強行聚餐的,應現場取得並保存證據,按照《突發事件應對法》的相關規定依法處理。屬於其他部門管轄的,應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

野生動物交易監管

對違反市場監管總局、農業農村部、國家林草局《關於禁止野生動物交易的公告》要求的行為,應現場取得並保存證據,按照《野生動物保護法》的相關規定依法處理。屬於其他部門管轄的,應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

活禽交易監管

對屬於市場監管部門職權範圍,違反《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的活禽屠宰交易行為,應依法處理。屬於其他部門管轄的,應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


《指導意見》要求,各級市場監管機關要嚴格依法行政,對有案不查、壓案拖案、處罰畸輕的給予通報,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追責。

對與疫情防控相關的違法案件要優先加快辦理。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積極運用電子送達、在線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等簡便迅捷的方式,縮短辦案時限。

在疫情防控期間,對哄抬防護用品及製作原材料和基本民生商品價格等違法行為,一律從重處罰。涉嫌犯罪的,必須堅決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加強與公安機關的銜接配合,強化行刑銜接。對執法中發現涉嫌犯罪的或者抗拒阻撓執法工作的,及時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在對影響疫情防控、損害群眾利益的嚴重違法行為從嚴、從重、從快予以堅決打擊的同時,要做好法治宣傳教育,引導市場主體主動履行社會責任,營造聯防聯控、協同共治的社會氛圍。

各級要加強市場監管執法隊伍的防護工作,特別是要做好執法人員的個人防護,最大限度降低執法風險,確保執法人員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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