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要做到严格依法办案,又要严格落实隔离防控要求,检察机关有哪些举措?

既要做到严格依法办案,又要严格落实隔离防控要求,检察机关有哪些举措?

战“疫”当前,使命在肩。在这个特殊时期,检察机关既要做到严格依法办案,又要严格落实隔离防控要求,他们都有哪些举措?下面,龙江检察为您解答。“龙江检察”为您解答→

问题1.特殊时期如何保障诉讼参与人及检察人员自身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解答:1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行使案件办理有关问题的指导》(下称《意见》)指出,在疫情防控期间应以案卷书面审查为主要方式,尽量不采取当面方式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以及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可以采取电话或者视频等方式进行,以减少人员流动、聚集、见面交谈。《意见》还要求,各地检察机关应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协调,尽快建立防疫期间的办案工作机制,对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予讯问的,可以通过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或看守所向犯罪嫌疑人送达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书面听取意见,由犯罪嫌疑人填写并签字后及时收回审查附卷。

问题2.

特殊时期如何防范检察环节超期羁押、超期办案?

解答: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对于非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期限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对于已经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拘留期限届满未能作出逮捕决定的,应当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办案期限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期限为限,退查和延长应当以符合法律规定且客观必要为原则。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规定,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可以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因此,对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住院、隔离,或者因疫情防控措施不能正常参与诉讼等情形,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延长办案期限或者建议法院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并及时告知相关诉讼参与人。

问题3.特殊时期如何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解答:《意见》强调,防疫期间办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应当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犯罪危害性大小、犯罪情节是否恶劣等因素,坚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对于危害疫情防控、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依法从严从重把握。

问题4.特殊时期如何保障律师正当执业权利?

解答:积极引导律师通过“12309中国检察网”或以电话方式,查询案件程序性信息、开展辩护代理预约等事项。指定专人负责处理律师网上预约材料审查等事宜,并及时进行反馈。协调律师尽量提交扫描件或者采取邮寄等方式传送相关材料。强化服务意识,严格落实保障律师正当执业权利的各项措施和要求,耐心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问题5.特殊时期如何保障监狱、看守所等刑事执行场所卫生安全?

解答:监狱、看守所等刑事执行场所人员密集、环境封闭,为有效阻击病毒,检察机关加强监管场所饮食、生活卫生安全检察,积极督促监管单位强化对新收押、收监人员体检和隔离防护工作,严防“输入”;加强对食品、生活卫生监督,严防“扩散”;适当变通工作形式,积极运用信息联网、监控联网等信息化方式开展检察监督,对卫生安全隐患漏洞及时提出监督意见,做到日常监督不放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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