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江西三支一扶公基法律知識:交通肇事罪概述

上饒三支一扶考試網為廣大考生帶來2020江西三支一扶考試公基備考知識、申論、行測備考資料以及筆試備考技巧等,希望能幫助廣大考生備考2020上饒三支一扶考試。

2020江西三支一扶公基法律知識:交通肇事罪概述

交通肇事罪規定在刑法分則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其是指違反交通運輸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犯罪。交通肇事罪是事業單位考試中一個常考點,主要是以案例的形式考查,即列出具體事例,選擇相應的罪名。

根據刑法總則中規定犯罪的四個構成要件,即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犯罪客體以及犯罪主觀方面,同時不存在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情形認定具體犯罪的罪名。首先,交通肇事罪主體需符合規定,從年齡的角度考慮,其應符合完全刑事責任年齡,即已滿16週歲。從精神狀況的角度考慮,其應具備相應的刑事責任能力。其次,交通肇事的主觀方面為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再次,交通肇事的客體在刑法學界略有爭議,有學者認為是侵害交通運輸的正常秩序和交通運輸安全,有認為是侵害交通安全,也有認為是侵害交通運輸的正常秩序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最後,犯罪的客觀方面,刑法對於交通肇事罪的規定,明確了構成此罪需有實際損害結果,即人身和財產的重大損失,而後司法解釋具體明確了重大損失的程度。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一)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五)嚴重超載駕駛的;(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在交通肇事罪的學習過程中,除對基本的構成要件掌握外,還應當掌握考試中易出現的重點與難點的規定。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交通肇事後,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總結而言,涉及到交通肇事逃逸問題,主要分成幾種情形進行區分。第一,無逃逸情形,犯交通肇事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四,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在考試中,如若出現案例題,需根據不同情形進行定罪量刑。

【例題】(單選)趙某和妻子王某參加朋友的婚禮後,由趙某駕車回家,王某坐在後排座位上,趙某經過一路口,貿然闖紅燈,撞上經過此路口的一個小學生,王某見狀,對趙某說:“趕緊走,現在沒有人看見。”趙某遂加大油門,狂奔5公里。該學生因得不到及時的救助而死亡。趙某因交通肇事罪被依法逮捕,請問王某的行為該如何認定?( )

A不構成犯罪

B與趙某構成交通肇事罪共同犯罪

C構成交通肇事罪,但不是共同犯罪

D構成故意殺人罪

【答案】B。解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交通肇事後,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本案中乘車人即王某指使逃逸,與趙某構成交通肇事罪共同犯罪。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