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院制定審理商事合同糾紛案件十條意見,促進中小微企業穩定發展

南京市委市政府出臺《關於促進中小微企業穩定發展的若干措施》後,南京中院圍繞市委市政府要求,加強調研,制定出臺

《關於妥善審理商事合同糾紛案件促進中小微企業穩定發展的實施意見》,指導南京市法院妥善審理疫情防控期間商事合同糾紛案件,促進中小微企業穩定發展。一起看看這十條意見都說了啥。

南京中院制定审理商事合同纠纷案件十条意见,促进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

1.受疫情影響的中小微企業繳納合同糾紛案件訴訟費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應當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依法准許其緩交、部分緩交或者減交訴訟費申請,為中小微企業渡過難關、復工復產提供支持。

2.積極引導當事人正確對待和處理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的關係,充分利用全市法院“兩個一站式”和在線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平臺建設成果,有效藉助信息化手段,多途徑、全方位推動合同糾紛的多元化、實質性解決,優化對中小微企業司法服務的水平。

3.堅持平等保護,客觀、全面地認定疫情在具體案件中對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影響,樹立利益衡平的理念,妥善、公允地處理因疫情引發的合同責任問題,以善意司法為中小微企業戰勝疫情、恢復正常經營秩序提供有力保障。

4.正確理解法律規定,準確把握裁判尺度,結合合同的訂立時間、標的、履行期限、方式以及實際履行樣態等要素,對不可抗力抗辯進行依法認定。疫情對合同履行的影響符合不可抗力構成要件的,應當認定不可抗力抗辯成立,並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依法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疫情與未依約履行事實之間無法律上因果關係的,應當認定不可抗力抗辯不成立。要防範債務人以疫情為由、以不可抗力為名逃避合同義務。

5.堅持鼓勵交易原則,妥善處理合同關係。確因疫情影響導致無法按照合同原有約定繼續履行的,應當鼓勵、引導當事人以變更履行方式、調整履行時間等方式維持合同關係、繼續完成交易,避免“一刀切”地判決解除合同。

6.堅持誠實信用原則,準確適用減損規則。鼓勵受疫情影響的合同當事人採取多種手段儘量減少損失,依法支持當事人為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未採取適當減損措施的,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以不可抗力主張減輕或者免除合同責任的,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已盡到通知義務。

7.當事人基於疫情提出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的,人民法院應當嚴格區分情勢變更與正常商業風險並依法作出認定。經審查符合情勢變更原則適用條件的,應按規定履行審核程序。

8.依法審慎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加大財產保全申請審查力度,充分考慮保全的必要性、合理性,對明確用於疫情防控的物資,不得采取查封、凍結、扣押等強制措施。採用活封、換封等多種手段,高效靈活地完成訴訟保全措施,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最大限度減少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和疫情防控工作大局的影響。

9.中小微企業作為合同糾紛案件被執行人,確因疫情影響暫時無法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慎採取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或者限制消費等措施,引導當事人協商暫緩履行或者變通履行方式,幫助中小微企業克服困難實現穩定發展。

10.正確適用《民事訴訟法》關於不可抗力的相關規定,保障當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間的程序性利益,依法審查當事人順延期限的申請。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適用於本市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的商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應及時向市法院彙報。

南京中院制定审理商事合同纠纷案件十条意见,促进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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