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期间承租方可否以不可抗力要求减免房租

受疫情影响,店铺被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关闭、暂停营业,导致承租人无法正常营业,承租人可否主张减免停业期间的租金?

2020年2月10日,在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上,市社区防控组副组长张革介绍社区防控工作时明确,对非生活必需的娱乐室等公共场所一律关闭。

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表示,当前我国发生新冠肺炎疫情,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因此,受疫情影响,店铺/商场被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关闭、暂停营业,导致承租人无法正常营业的客观情况,应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订立于本次疫情发生之前的租约,此次疫情的发生应属双方不能预见之事件;受疫情影响,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店铺/商场关闭、暂停营业对于合同双方来说显然不能避免;而因此造成的承租人无法使用房屋正常经营的后果也不能克服。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租赁合同定义,“租赁合同为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可知租金即为租赁房屋的使用权、收益权的对价。

另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对出租人的主要义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可知在房屋租赁法律关系中出租人的主要义务即为交付租赁房屋,确保租赁物的安全且符合租赁用途。

面对此次疫情,从合同权利义务的角度,上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应是出租人的合同主义务(即向承租人提供可正常经营使用的房屋)不能履行。承租人主张减免停业期间租金的基础应当是出租人无法履行合同,而非承租人受不可抗力影响无法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租金的义务。因此,在租赁合同关系中,“受疫情影响,店铺/商场被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关闭、暂停营业,导致承租人无法正常营业”这一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义务人应当是出租人一方。

因此,承租方不能以不可抗力要求减免房租。特殊时期,建议双方互谅互让,协商解决。

防疫期间承租方可否以不可抗力要求减免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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