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天津立法保障疫情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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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2月14日)

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舉行第十七次會議

為戰勝疫情推動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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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天津立法保障疫情防控

2月14日上午,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舉行第十七次會議,傳達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精神,傳達學習貫徹市委常委會擴大會議暨市防控領導小組和指揮部會議精神,表決通過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依法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決定》。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段春華主持並講話。


段春華指出,在疫情防控的關鍵階段,我們專門加開一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兩個法規性決定,是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和市委工作要求的重要舉措,是應勢而為的立法,對於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加強疫情防控、統籌抓好改革發展穩定各項工作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段春華強調,全市各級人大一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精神上來,按照市委部署要求,堅持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第一位,充分發揮人大職能作用,推動疫情防控法治化水平不斷提高。二要加大宣傳教育力度,綜合運用多種傳播手段,廣泛深入宣傳《決定》的立法意義和規定要求,進一步強化社會各方面的法治意識,讓《決定》人人熟知、嚴格遵守。三要確保法規有效實施,監督執法部門對違法行為敢於出重拳、下狠手,敢抓敢管,敢於處理,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於世平、楊福剛、梁寶明、王小寧、李虹和秘書長賈鳳山出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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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重要決定

為依法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強有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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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勁的時候,越要堅持依法防控。”今天,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依法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至本次疫情防控結束之日終止。《決定》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和市委工作要求,適應我市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為依法科學有序防控提供及時有力的法治支撐。


《決定》共20條,主要包括防控工作的總體要求和工作機制、單位和個人的責任義務、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責任、依法對政府作出授權、獎勵和處罰措施、人大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的作用等六個方面。


  • 以法治方式保障落實“四個戰時”


疫情發生以來,我市及時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機制,進入戰時狀態、落實戰時機制、樹立戰時思維、採取戰時方法,堅決打贏疫情防控的人民戰爭、總體戰、阻擊戰。《決定》將市委確定的“四個戰時”“戰區制、主官上”“強化網格化管理”等要求轉化為具體措施,以法治方式保障落實。


《決定》指出,在市防控領導小組領導下,各防控指揮部履行戰時指揮調度職能。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全面履行職責,認真落實疫情防控工作責任,強化網格化管理,健全完善防控體系,做好疫情監測、排查、預警、防控工作,實現早發現、早報告、早診斷、早隔離、早治療。


  • 單位加強疫情排查 個人自覺接受防控措施


針對單位應當履行的疫情防控主體責任和個人的疫情防控義務,《決定》作出明確規定。


就單位來說,機關、社會團體、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落實疫情防控主體責任,強化防控工作責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防護物品、設施,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疫情排查和健康監測,嚴格衛生管理,督促相關人員按照要求進行集中或居家隔離醫學觀察,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並採取相應的防控措施。同時,航空、鐵路、城市公共交通、軌道交通、道路長途客運、水路客運等公共交通服務單位和商場、超市、農貿市場、銀行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應當採取必要措施,確保公共交通工具和經營服務場所符合疫情防控要求。


就個人而言,應嚴格執行佩戴口罩等防護要求,自覺遵守就醫、出行等規定,自覺接受調查、監測、醫學觀察、隔離治療等防控措施,如實提供個人有關信息。


  • 市區政府可依法停止聚集活動


鑑於疫情防控工作的緊迫性、特殊性,《決定》授權市和區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和疫情防控需要,發佈疫情防控的決定、命令,採取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動,停工、停業、停課,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實施交通管制、交通衛生檢疫,緊急調集人員或者調用儲備物資等應急處置措施。


《決定》同時明確,市和區人民政府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不與本市地方性法規基本原則相違背的前提下,在醫療衛生、防疫管理、隔離觀察、道路管理、交通運輸、社區管理、市場管理、場所管理、生產經營、勞動保障、市容環境、野生動物管理等方面,可以在疫情期間實施臨時性應急行政管理措施。


  • 加大防控物資供給 提供便捷線上政務服務


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防控物資保障十分重要。《決定》指出,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疫情防控物資和生活必需品的生產、供給統籌力度,優先滿足一線醫護人員和救治患者對疫情防控物資的需要。


在抓好疫情防控的同時,還應維護正常的經濟社會秩序。《決定》要求,疫情防控期間,有關部門應當優化政務服務流程,加強業務協同辦理,充分發揮政務一網通平臺作用,提供便捷、高效的線上政務事項辦理服務。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津心辦”等網絡信息平臺,在線辦理稅務、社保、醫保、公積金、出入境證件、交通事故處理、生活繳費等相關業務。


市和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上級人民政府要求,統籌做好返工、返校、返崗工作,制定健康監測、交通組織、物資保障等相應疫情防控預案。


  • 哄抬物價、瞞報信息、造謠傳謠?依法嚴厲打擊!


疫情當前,全市人民都在同舟共濟、奮力抗“疫”,但也有個別人發生危害疫情防控的行為,對此,《決定》明確規定了疫情防控中處置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決定》強調,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依法嚴厲打擊抗拒疫情防控、妨害醫院安全、暴力傷醫、製假售假、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價格、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動物、造謠傳謠等違法行為。法院、檢察院應當及時處理疫情防控相關糾紛,依法懲處與疫情防控相關的犯罪行為。


疫情信息的及時準確收集、報告直接關係到防控措施和防控效果。《決定》指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緩報、漏報、瞞報、謊報疫情信息,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疫情和防控工作的虛假信息。個人有隱瞞病史、重點地區旅行史、與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觸史和逃避隔離治療、醫學觀察等行為,除依法嚴格追究相應法律責任外,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將其失信信息歸集到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並依法採取聯合懲戒措施。


疫情發生以來,各區各部門積極履職,廣大醫務人員無私奉獻,全市幹部群眾團結奮戰。《決定》就此明確,對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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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大常委會

關於依法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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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依法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已由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20年2月14日通過,現予公佈。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至本次疫情防控結束之日終止。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2月14日


新政|天津立法保障疫情防控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市委、市政府站在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堅決做到”兩個維護“的政治高度,堅持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第一位,堅決貫徹堅定信心、同舟共濟、科學防治、精準施策的總要求,全面動員、全面部署、全面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組織全市各方面和廣大人民群眾增強戰時意識、風險意識、責任意識、緊迫意識,進入戰時狀態、落實戰時機制、樹立戰時思維、採取戰時方法,推動各項措施落實落細落地,堅決遏制疫情蔓延勢頭,堅決打贏疫情防控的人民戰爭、總體戰、阻擊戰。


為了全面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和市委工作要求,推動疫情防控工作依法科學有序進行,統籌抓好改革發展穩定各項工作,根據傳染病防治法及其實施辦法、野生動物保護法、動物防疫法、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疫情防控工作實際,作如下決定:


一、本市疫情防控工作堅持黨的集中統一領導,堅持黨建引領,堅持一盤棋思想,堅持戰區制、主官上,堅持依法依規、科學防治、精準施策、有序規範、聯防聯控、群防群治,堅持區域治理、部門治理、行業治理、基層治理、單位治理有機結合,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提升我市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


二、本市疫情防控工作全面落實戰時工作機制要求。在市防控領導小組領導下,各防控指揮部履行戰時指揮調度職能。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全面履行職責,認真落實疫情防控工作責任,強化網格化管理,健全完善防控體系,做好疫情監測、排查、預警、防控工作,實現早發現、早報告、早診斷、早隔離、早治療。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服從統一指揮,嚴格落實相關防控措施,切實做好疫情防控相關工作。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要求認真做好本社區疫情防控工作。


三、機關、社會團體、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落實疫情防控主體責任,強化防控工作責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防護物品、設施,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疫情排查和健康監測,嚴格衛生管理,督促相關人員按照要求進行集中或居家隔離醫學觀察,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並採取相應的防控措施。


航空、鐵路、城市公共交通、軌道交通、道路長途客運、水路客運等公共交通服務單位和商場、超市、農貿市場、銀行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應當採取必要措施,確保公共交通工具和經營服務場所符合疫情防控要求。


四、在本市居住、工作、學習以及從事其他活動的個人,應當增強自我防範意識和防護能力,養成良好衛生習慣,履行疫情防控義務,嚴格執行佩戴口罩等防護要求,自覺遵守就醫、出行等規定,自覺接受調查、監測、醫學觀察、隔離治療等防控措施,如實提供個人有關信息。


五、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強化對定點醫療機構、集中隔離場所等重點部位的綜合管理保障工作,全力維護醫療、隔離秩序;應當調動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等各方面的積極性,加大科研攻關力度,積極提高科學救治能力。


六、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疫情防控物資和生活必需品的生產、供給統籌力度,優先滿足一線醫護人員和救治患者對疫情防控物資的需要。


市和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創新監管方式,優化工作流程,建立綠色通道,為疫情防控物資的生產、供應和使用以及相關工程建設等提供高效的政務服務。


市和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與疫情防控有關的慈善捐贈活動的規範管理,確保接收、支出、使用及其監督全過程透明、公開、高效、有序。


七、市和區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和疫情防控需要,發佈疫情防控的決定、命令,採取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動,停工、停業、停課,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實施交通管制、交通衛生檢疫,緊急調集人員或者調用儲備物資等應急處置措施。在必要時,可以依法向單位或者個人徵用疫情防控所需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要求相關企業組織相應的疫情防控物資和生活必需品的生產、供給。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向被徵用的單位或者個人發出應急徵用憑證,並依法予以歸還或者補償。


市和區人民政府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不與本市地方性法規基本原則相違背的前提下,在醫療衛生、防疫管理、隔離觀察、道路管理、交通運輸、社區管理、市場管理、場所管理、生產經營、勞動保障、市容環境、野生動物管理等方面,可以在疫情期間實施臨時性應急行政管理措施。


八、市和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依法向社會公佈疫情防控相關信息,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疫情傳播的隱患和風險。接受報告的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緩報、漏報、瞞報、謊報疫情信息,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疫情和防控工作的虛假信息。


各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採取嚴格的管理和技術防護措施,加強個人信息的安全保護。


十、市和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上級人民政府要求,統籌做好返工、返校、返崗工作,制定健康監測、交通組織、物資保障等相應疫情防控預案,強化屬地政府、學校和企業事業單位責任,切實做好返工、返校、返崗後的疫情防控,維護正常的生產、教學、工作秩序。


市和區人民政府及有關企業應當按照科學、合理、適度、管用的原則,制定針對性措施,及時協調解決復工復產中的困難和問題,分類分批有序推動企業恢復正常生產,為疫情防控提供充足的物資保障,為穩定經濟社會大局提供有力支撐。


十一、疫情防控期間,有關部門應當優化政務服務流程,加強業務協同辦理,充分發揮政務一網通平臺作用,提供便捷、高效的線上政務事項辦理服務。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津心辦“等網絡信息平臺,在線辦理稅務、社保、醫保、公積金、出入境證件、交通事故處理、生活繳費等相關業務。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服務等單位應當加強設施巡查和維護,保障城市正常運行。


十二、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根據疫情防控需要,可以與北京市、河北省及相鄰地區建立疫情防控合作機制,加強信息互聯互通、會商研判和工作協同,共同做好疫情聯防聯控。


十三、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有針對性地開展精神文明教育,加強對健康理念和傳染病防控知識的宣傳教育,教育引導廣大人民群眾提高文明素質和自我保護能力。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利用多種傳播手段,宣傳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普及科學防護知識,推廣疫情防控工作經驗做法,加強輿論引導,在全社會營造萬眾一心、眾志成城防控疫情的良好氛圍。


十四、對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十五、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依法嚴厲打擊抗拒疫情防控、妨害醫院安全、暴力傷醫、製假售假、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價格、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動物、造謠傳謠等違法行為,保障社會安定有序。


本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積極履行職責,及時處理疫情防控相關糾紛,依法懲處與疫情防控相關的犯罪行為,提供高效、有力的司法保障。


十六、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決定,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罰;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七、個人有隱瞞病史、重點地區旅行史、與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觸史和逃避隔離治療、醫學觀察等行為,除依法嚴格追究相應法律責任外,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將其失信信息歸集到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並依法採取聯合懲戒措施。


十八、國家工作人員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不履行疫情防控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九、本市各級人大要落實真監督、真支持要求,依法履行職責,加強對疫情防控工作的監督和支持,為打贏疫情防控的人民戰爭、總體戰、阻擊戰,努力實現今年經濟社會發展目標任務提供有力法治支撐。


各級人大代表要忠實履行代表職責,積極投身疫情防控工作,認真做好本職工作,及時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建議,更好發揮帶頭表率作用。


二十、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至本次疫情防控結束之日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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