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色全收不講究,劉男與女子完事後,又騙走手機,如何定性?

財色全收不講究,劉男與女子完事後,又騙走手機,如何定性?

案例】 劉男和黃女微信“搖一搖”認識,聊得甚歡,相約於黃女租住的賓館。完事後,劉男看到黃女的手機比自己更新款。於是就產生了據為已有想法,就跟黃女說:“你這手機好漂亮,我也想買一個,但是不知道性能怎麼樣,能不能借我試用一下?”黃女看著眼前的帥男,一臉忠厚相,也不象壞人,就答應了。二人就互換手機卡後,一起下樓吃飯。飯後一起散步,散步過程中,劉男就藉口上廁所,結果黃女左等右等,一直等不到人,電話也關機了。黃女報警,很快劉男的就被抓了,經鑑定,手機價值人民幣6000元。

財色全收不講究,劉男與女子完事後,又騙走手機,如何定性?

本案,劉男與黃女相約,行男女之事,無法被刑法所評價,有刑法意義的是“劉男藉口上廁所拿走手機的行為。”實踐中,存在爭議,有的認為劉男涉嫌詐騙罪,也有的認為劉男涉嫌盜竊罪,筆者同意後一種觀點,認為劉男涉嫌盜竊罪。

我國刑法關於盜竊罪的規定

財色全收不講究,劉男與女子完事後,又騙走手機,如何定性?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財色全收不講究,劉男與女子完事後,又騙走手機,如何定性?

盜竊是破壞佔有的犯罪,即將他人佔有財物非法據為已有的犯罪。認定盜竊罪時,首先也是最關鍵的一點就是看財物歸誰佔有,佔有既包括現實佔有,也包括觀念上佔有,如將手機裝在口袋裡、握在手裡或放在不遠處處於自已控制之下的物品等,為現實佔有。如放在樓道內的自行車等為觀念上的佔有,即權利人雖然不是現實佔有,但從人的觀念上,該物品是有權利人的,再如放在車裡的錢包,雖然權利人不在車上,但仍在觀念上佔有車內的一切物品,沒有人會認為處於此狀態的物品為無主物。

劉男涉嫌盜竊罪

財色全收不講究,劉男與女子完事後,又騙走手機,如何定性?

本案,黃女的手機借給劉男試用,兩人一起散步時,該手機仍處於黃女的控制之下,即仍歸黃女佔有,劉男以上廁所為由逃走,改變了手機的佔有關係,將本由黃某佔有手機非法據為已有,經鑑定價值價值6000元,符合盜竊罪數額較大的要求,因此,劉男涉嫌盜竊罪

劉男不構成詐騙罪

財色全收不講究,劉男與女子完事後,又騙走手機,如何定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詐騙罪的基本行為模式為:行為人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以被害人實施欺騙或維持被害人的錯誤、被害人基於欺騙而陷入錯誤認識、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自願交付財物於行為人、行為人取得財物、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

本案,從表面來看,劉某存在騙的行為,但不能說一有騙的行為,就認定為詐騙行為,構成詐騙罪在客觀上要符合詐騙罪的因果發展進程。本案中,認定劉男不構成詐騙罪的關鍵在於:黃女並沒有基於劉某的欺騙自願交付手機於劉某,換言之,在劉男改變手機佔有關係前,手機一直處於黃女的控制之下,黃女失去對手機的佔有(或控制),恰是劉男改變佔有關係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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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結語:實踐中大量盜竊行不都伴有騙的手段,如果只有存在騙的行為,一概認定為詐騙罪,那盜竊罪幾乎就沒有存在空間,區分盜竊罪與詐騙罪的關鍵在於,被害人是否基於欺騙而自願交付財物於行為人。劉男確實是一個缺乏操守之徒,在得到黃某性付出,還盜竊人家的財物,最終將自已送進監獄,也是咎由自取,同時,黃女為作女性也不檢點,既被騙色又被騙財,也不值得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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