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出臺《意見》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保障企業抗疫期間健康發展

如何減少疫情給企業帶來的風險和困難,全力支持企業復工復產,保障經濟社會平穩運行?2月13日,市中級人民法院出臺關於積極應對疫情為企業復工復產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充分發揮審判職能為企業應對疫情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堅強司法保障。

《意見》指出,全面優化線上訴訟服務。積極引導涉訴企業使用“河南移動微法院”“河南訴訟服務網”人民法院調解平臺”“遠程視頻庭審”“電子送達”等智慧法院建設成果,提升疫情防控期間網上立案、繳費、開庭、送達、調解等線上辦案能力,確保涉企訴訟高效辦理。

積極延伸審判職能作用。密切關注受疫情影響較大的生產銷售、餐飲旅遊等行業和領域,提前研判分析,主動發現企業復工復產可能面臨的法律問題,及時提供司法建議和司法指導,將司法服務關口前移,保障企業生產經營。

依法保護企業訴訟權利。企業當事人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其不能及時行使民事、行政起訴權的,依法適用關於訴訟時效中止的規定;企業當事人因受疫情影響不能及時履行繳納訴訟費義務、提交上訴狀和再審申請的,依法適用關於期間耽誤和順延的規定。對確因疫情造成經營困難的企業,加大對訴訟費用緩、減、免交的力度。

因疫情影響而無法正常履行的買賣、租賃、承攬、建設施工等合同糾紛,綜合考量疫情影響合同履行的時間、方式、程度等因素,公正、合理確定當事人責任;對繼續按原合同履行將對企業權益產生重大影響的,積極調解引導雙方當事人協商達成新的協議,或根據具體情況依法適用公平原則處理;妥善審理和化解疫情防控期間因企業復工復產而引發的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審批等行政爭議,積極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

妥善化解涉企勞動爭議。堅持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和維護企業生存並重的原則,在審理中注重調解工作,完善與人社部門、勞動仲裁機構的銜接機制,積極促成企業與職工採取法律許可範疇內多種靈活方式達成和解,努力維護勞動關係的穩定。

針對因受疫情影響導致還貸困難而引發的金融借款案件,加大調解力度,積極引導金融機構不盲目抽貸、斷貸、壓貸,促使雙方通過展期、續貸或者分期還款方式和解,降低企業融資成本。

對生產研發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物資的企業以及在疫情發生前生產經營狀況較好,受疫情影響而暫時出現經營困難的企業,暫緩受理破產申請。對以防疫物資生產企業為債務人的案件,若已受理破產申請的,充分發揮府院聯動機制協調相關部門幫助企業復工復產,積極協調債務人推動破產重整的實現,挽救陷入困境的防疫物資生產企業,使企業儘快恢復生產得以維持或重生。

加強疫情防控期間矛盾糾紛多發領域的聯調共治,強化矛盾糾紛多元化解,進一步加強與行業調解、專業調解的訴調對接工作,充分利用人民法院調解平臺,整合調解資源,提高調解效率,推動優質解決糾紛資源共同參與疫情防控期間企業相關糾紛的預防和化解。

《意見》還強調,嚴厲打擊疫情防控期間的造謠傳謠、製假售假、非法經營、合同詐騙、哄抬物價等嚴重擾亂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和市場秩序的犯罪行為。對“職業放貸人”等相關主體趁機實施高利貸、“套路貸”、虛假訴訟等違法犯罪行為,運用大數據加大核查力度,在審理中發現相關線索的,一律移送公安機關查處。

對於明確專門用於疫情防控的資金和物資,暫緩採取查封、扣押、凍結、劃撥等保全措施,最大限度減少對企業正常經營和防疫工作大局的負面影響。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企業,完善保全風險評估,兼顧必要性與合理性,靈活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嚴禁超標的保全、查封、扣押、凍結。對提交保證金困難的申請財產保全的企業,可適當調低保證金比例或採取保全保險擔保等更為靈活的擔保方式。

對生產經營受疫情影響的企業作為申請人的,快立快執,加大執行力度。對生產經營受疫情影響的企業作為被執行人的,積極促成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或自動履行,視情況暫緩採取納入失信名單、限制消費等信用懲戒措施,暫緩採取凍結、扣劃等查控措施,暫緩處置企業土地、廠房、設備、成品和半成品等財產,嚴格控制對企業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採取人身強制措施,適當給予企業一定期限用於恢復生產經營。對於當事人已經達成了和解協議的案件,企業履行過程中確因疫情原因造成正常履行困難,向法院或申請人請求給予適當延緩期的,一般應予准許。

(鶴壁中院 悅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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