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影響可否降低勞動者的工資?......”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常見的勞動法律問題解析(五)

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國務院辦公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及四川省等地方人民政府部門陸續出臺了一系列規範性文件,為疫情防控提供強有力政策保障的同時,也為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的妥善處理提供了重要依據。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遇到前所未有的春節假期延長和延期復工,產生了眾多勞動法律問題急需解答。為此,我們在借鑑各省市工會、律師協會等資料的基礎上,撰寫和整理了部分與疫情防控有關的常見勞動法律問題,並從現有法規及政策的角度給予解析,以供各級工會、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參考,希望能對各級工會、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有所幫助。


問題一

Q:用人單位因疫情防控需要,可否安排勞動者加班?

A:可以。

法律解析:《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問題二

Q:用人單位因疫情防控需要,經與工會協商同意後,可否延長勞動者的加班時間?

A:可以,但須保證勞動者的身體健康。

法律解析:《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此次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嚴重威脅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屬於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用人單位可以突破《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加班時長限制,延長加班時間。如果企業沒有工會的,可以與職工代表大會或上級工會進行協商。


問題三

Q: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用人單位,可否以勞動者進行了輪崗輪休或縮短了工作時間為由降低勞動者的工資?

A:可以。但需與勞動者協商一致。

法律解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要求,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


問題四

Q:用人單位已經錄用或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到崗上班前被查出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系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病原攜帶者,用人單位是否必須支付其工資或病假工資和承擔醫療保險待遇?


A:用人單位無須支付工資或病假工資和承擔醫療保險待遇。

法律解析:《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用人單位與已經錄用的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因尚未用工雙方並未建立勞動關係。用工之日一般是指勞動者到崗上班。《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二條規定,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因雙方未建立勞動關係,有關工資支付的規定也不適用。基本醫療保險的建立也與存在勞動關係為前提,因雙方尚未建立勞動關係,不適用《社會保險法》等有關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用工前的勞動者的醫療保險待遇。


問題五

Q:勞動者疑似患病或者系密切接觸者被隔離期間,企業是否應當支付工資?


A:企業應支付在此期間的工資。

法律解析: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第一條及《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於疑似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被隔離的員工,應支付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根據四川省(川人社函〔2020〕46號)文件,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者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應當支付其在此期間的工資。對於企業要求職工通過網絡、電話等靈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支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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