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要求開發商賣房需公示周邊路橋規劃、汙染源

買了樓發現周圍有垃圾站、交房了但配套的學校卻遲遲沒建成……商品房交易時,因為買賣雙方信息不對稱,時常引起買賣矛盾糾紛。商品房銷售現場能否如實、全面公示樓盤的相關信息就顯得十分必要。

早在2016年,廣州市住建委(現市住建局)就出臺了《關於進一步規範商品房銷售現場信息公示的通知》(穗建規字〔2016〕7號),規範了商品房銷售現場信息公示工作,這也是全國首次以政府規章的形式明確開發企業、中介機構應當對項目周邊影響因素進行公示。

2月18日,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佈新一版的《關於進一步規範商品房銷售現場信息公示的通知》(簡稱《通知》)。《通知》要求各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除了在銷售現場除了要求公佈商品房基本的信息之外,還要求公示公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項目周邊影響因素等內容,包括曾被汙染的土地、路橋規劃建設情況等購房者不易瞭解的情況,進一步保障了購房者的知情權。

樓盤附近有沒有汙染、輻射源?

購房者有權知道

買房時要看什麼?開發商、戶型、房價……除了這些顯而易見的信息之外,對於購房者來說,樓房周邊有沒有曾經被汙染的土地,油氣庫站、危險品倉庫,或者高壓線路的輻射源?這些信息,就顯得不那麼透明。

為了減少商品房買賣雙方因信息不對稱引起的矛盾糾紛,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本次印發的《通知》要求推行項目周邊影響因素公示工作。

據介紹,項目周邊影響因素是指不侷限於項目規劃區域內,影響業主利益及可能引起交易糾紛或業主投訴的因素。包括曾被汙染的土地及其他產生汙染的場所、油氣庫站、危險品倉庫及其他危險場所、高壓線路及其他輻射源、規劃的路橋、隧道及其他公共設施建設情況及其建設行為可能造成的影響等購房人不易發現的因素,同時還包括地產開發企業、中介機構認為可能影響業主利益或可能引起交易糾紛和業主投訴的因素。

車位數量、租售方式

需要同步公示

此外,《通知》還要求,銷售現場還需公示商品房項目及其配套設施開發建設時序、進度和竣工驗收交付使用時間, 配建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的數量、類型、區域位置等信息。

生活配套設施方面,銷售場所須公示商品房建築區劃內車位(車庫)規劃配建數量、位置、租售方式、租金標準和售價,以及是否開行樓巴服務及其線路、站點、退出時間等具體設置方案。明確標示建築區劃內的市政規劃道路位置及寬度,垃圾壓縮站、公共廁所、公交首末站、肉菜市場等配套公共服務設施設備的具體位置、規模和數量等內容。

開發企業或中介違規

需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通知》顯示,在售商品房的基本信息同樣需要在顯眼位置公示,包括《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樣本、《商品房買賣合同》樣本及其附件文本、已備案的商品房銷售方案、物業管理事項、《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不動產權屬證明、規劃和自然資源管理部門審定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公示圖應當公示原件等,公示期限自商品房銷售之日起至全部銷售完畢之日止。

據介紹,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違反《通知》規定的,由房地產市場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廣東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條例》、《廣州市房屋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違反本通知規定,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通知》保障購房者知情權

據市住建局介紹,《廣州市房屋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已規定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時應當以書面方式在銷售現場顯著位置公示八項內容,為使購房者充分了解房屋交易相關信息,有必要在現有基礎上進一步擴充公示信息內容。

從保護購房者知情權,減少交易糾紛的目的出發,制訂該《通知》,進一步規範商品房銷售現場信息公示工作。《通知》的實施,將有利於政府加強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和中介機構的監管,打造公開、透明的新建商品房買賣市場。市民以後在購買新建商品房時,也可以在銷售現場查閱有關該項目的相關信息,更詳細全面掌握商品房信息。

廣州日報全媒體文字記者:賈政廣州日報全媒體編輯:吳一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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