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通知:任何地方一律不準設立卡口“斷路”


為更加科學精準做好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確保全市經濟社會平穩運行,今天(18日),茂名市新型冠狀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辦公室印發《關於明確現階段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通知》明確要求我市疫情防控工作在現階段要加強省外抵茂人員管理,確保城鄉交通暢順,妥善解決抵茂人員住宿困難,企業復工復產過程中應注意的事項,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強化督查問責等相關事項。


全文如下


關於明確現階段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黨委和人民政府,廣東茂名濱海新區、茂名高新區黨工委和管委會,市各單位:


當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勢依然嚴峻。為更加科學精準做好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確保全市經濟社會平穩運行,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就現階段我市疫情防控工作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加強省外抵茂人員管理


(一)對來自湖北、浙江溫州的抵茂人員,一律進行不少於14天的集中隔離醫學觀察。觀察期滿並經核酸檢測為陰性的,由縣(區)級疾控中心或基層醫療機構出具解除隔離醫學觀察告知書(附件1)。


(二)對來自其他省(市)的抵茂人員,14天內除上、下班外,其餘時間須居家隔離,不得組織參與聚餐、聚會等集聚性活動。


(三)對持有解除隔離醫學觀察告知書(附件1)或近14天一直在廣東省居住的證明(附件2)的上述抵茂人員,且無發熱、咳嗽等症狀的,可不必進行集中隔離或居家隔離。


(四)對短期內向疫情重點區域運送物資的司機、裝卸工等保障人員,無發熱、咳嗽等症狀的,不得采取隔離措施。


、確保城鄉交通暢順


(一)各地嚴禁擅自封閉高速公路出入口,嚴禁阻斷國省幹線公路,嚴禁硬隔離或挖斷縣道、鄉道、農村公路,嚴禁阻礙應急運輸車輛通行,嚴禁擅自在高速公路服務區和收費站、省界和國省幹線公路設置疫情防控檢疫點或檢測站(經批准設立的除外)。


(二)各區、縣級市黨委、政府要落實屬地責任,任何地方一律不準設立卡口“斷路”。各縣道、鄉道、村道設立的防疫監測點,只可對進出人員進行登記、測量體溫等,不準阻斷人和車輛的通行。各地對防疫、群眾春耕生產生活物資、企業原材料等運輸車輛人員只實施檢疫而不準阻礙通行,不準對外地車輛實行“一刀切”勸返。


(三)全市所有鎮(街)、村(社區)一律不準盲目“封村”。城中村、城邊村、人口高度集聚村以及返鄉農民工較多的村,要因地制宜採取針對性措施,防止疫情蔓延。有確診病例或密切接觸者而實施封閉管理的村(社區),要妥善安排村(居)民外出購買生活必需品、就醫、復工復學、上下班等活動。


三、妥善解決抵茂人員住宿困難


(一)對出租屋的原租客,若持有解除隔離醫學觀察告知書(附件1)或近14天一直在廣東省居住的證明(附件2),則不得視為外來人員而禁止入內。


(二)出租屋業主、酒店商家要為符合健康條件的返茂復工復學人員和其他人員提供幫助,不準阻撓入住、無故中止合同。


四、企業復工復產過程中應注意的事項


(一)各地要全面取消以審批、多頭承諾等方式限制企業復工復產的政策措施。


(二)各地各部門不得擅自出臺推遲企業復工復產的相關規定,不得變相設置條件影響企業復工復產。


(三)各地要在原有的推動企業復工復產工作專班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快速響應機制,加強對企業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導,從監管轉變為提供服務,幫助企業解決疫情防控期的實際困難。


五、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


(一)精簡各類表格填報。需要基層填報的各類疫情防控工作數據、表格、材料,統一由市疫情防控指揮部辦公室統籌發放,各地各部門不得自行要求基層填報。多部門聯合開展的工作,需加強溝通協調,避免多頭報送、重複報送。


(二)深入基層真抓實幹。全市黨員幹部要堅決落實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印發的《關於組織黨員幹部指導服務基層統籌做好疫情防控與經濟社會發展的工作方案》,主動融入指導服務點黨建網格,深入防控一線,幫助村(社區)做好疫情排查、物資生產、生活保障、幫扶濟困、維護穩定等防控工作。


六、強化督查問責


市疫情防控指揮部辦公室將會同市委、市政府督察室對各地各單位防控工作中存在的形式主義、官僚主義進行暗訪,並適時通報。

附件:1.解除集中隔離醫學觀察告知書(參考格式)

2.證明(參考格式)

茂名市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辦公室

2020年2月18日


附件1


解除集中隔離醫學觀察告知書

(參考格式)

____先生/女士,身份證號碼:4414××××××××××××××,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相關規定,經衛生部門評估後決定自__年__月__日起解除對您的集中隔離醫學觀察,並對您給予我們工作的支持和配合表示衷心感謝。


醫學觀察對象簽收:


此告知書可作為單位帶薪休假/學校請假憑證。

XXXX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2020年__月__日


附件2


證明(參考格式)

茲證明,李××,身份證號碼:4414××××××××××××××,近 14 天內( 月 日—月 日)一直在廣東 市__街道(鎮)__社區(村)居住,期間未離開過我省。


特此證明。


(村委會、居委會或本人所在單位) (蓋章)

2020 年 月 日

(聯繫人:×××,聯繫電話:×××××)


來源:茂名市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辦公室、茂名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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